挪用资金看守所 (看守所生活费被盗用)

据新华社9月7日消息,河南省纪委通报,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警令部主任陈新华,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分管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期间,该看守所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一是通过虚报在押人数,冒领市财政在押人员伙食费220.06万元,并截留其中135.57万元用于其他公务经费支出。二是将看守所小卖部收取的在押人员家属存款、生产提成等收入中175.51万元用于公务经费支出。三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将在押人员的劳动收入57.19万元用于违规发放干警交通补贴、夜班补贴等。据通报,陈新华作为市公安局分管市第一看守所的领导,纪律观念淡薄,监管意识不强,未能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使本应受到监管的财政资金管理混乱,出现了套取财政经费、违规发放福利等违纪违法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6月,陈新华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由于该新闻报道较为简单,给我们留下了几个疑问,值得进一步关注、研究和分析:

一、看守所为什么要冒领挪用在押人员经费?

应该看到,一些地方看守所的确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有的甚至很严重。有的看守所水电费用较高,缺口较大,有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医药财政经费较低,不能满足需要,有的看守所缺乏必须的安全警戒设施、计算机设备、监控设备、警用车辆等,有的看守所民警加班加点工作,但待遇较低,等等。

这些困难在有的地方看守所的确存在,但是这绝不应成为看守所虚报冒领挪用在押人员经费的理由。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经费预算情况来看,当地财政对于看守所的经费预算还是给予了基本保障的。当然,这可能未必能够满足看守所的管理和运转的全部需要。但是,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和途径反映,请求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予以支持和解决,而不能通过违法违纪的方式进行解决。

原因,正如河南省纪委所通报的那样,这里面反映的是有的官员纪律观念淡薄,监管意识不强,未能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使本应受到监管的财政资金管理混乱,出现了套取财政经费、违规发放福利等违纪违法问题。

对于这种虚报冒领挪用在押人员经费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二、看守所冒领挪用在押人员经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

新闻报道里面,只交代了分管看守所的市公安局领导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没有提及看守所的领导及民警是否受到了*党**政纪处分,没有提及是否有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执检陈(微信xszxjc)试着来具体分析一下:

先看新闻报道第一条事实,看守所通过虚报在押人数,冒领市财政在押人员伙食费220.06万元,并截留其中135.57万元用于其他公务经费支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于公务经费支出的135.57万元,不构成职务犯罪,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党**政纪处分问题。

那么,看守所冒领经费220.06万元,截留其中135.57万元用于其他公务经费支出,其他剩余的84.49万哪里去了?新闻没有交代。

这个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真的用于在押人员伙食费了,如此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二是还没有来得及使用,资金趴在账户上,如此也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三是被个人贪污或者挪用,如此则涉嫌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何,还需要视案件的详细真实情况而定。

再看新闻报道第二条事实,看守所将小卖部收取的在押人员家属存款、生产提成等收入中175.51万元用于公务经费支出。

根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纠正看守所违规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等问题的通知》,看守所不得设置经营性小卖部,代购物品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不得再额外收取“代购费”、“辛苦费”等。根据公安部《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办法》,看守所生产劳动收入,只能用于改善在押人员伙食,奖励劳动表现突出的在押人员,购置在押人员劳动设备、工具、劳保用品等,及其他必要开支等。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

可以说,看守所挪用小卖部收入、生产劳动收入175.51万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看守所将其挪用于公务经费支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职务犯罪,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党**政纪处分。

再看新闻报道第三条事实,看守所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将在押人员的劳动收入57.19万元用于违规发放干警交通补贴、夜班补贴等。

执检陈(微信xszxjc)个人以为,看守所这一行为或许已经涉嫌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看守所的生产劳动收入,属于国有资产。在司法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的方式是多样的,其中的一个常用方式,就是通过发奖金、补贴、岗位津贴等形式,把属于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国有资产分给本单位个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私自分配,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是集体进行的,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私”是对外,即对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或上级部门来说是隐蔽性的行为,而对单位内部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行为,而非秘密进行的。对于国家而言,这种私分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正由于单位无权以此类方法处分国有资产,所以其具有实质违法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的,应予立案。该数额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而不是个人私分的数额。现行法律法规对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标准是私分国有资产10万元到50万元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把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冒领挪用在押人员经费,是这一个看守所的问题么?

新闻报道的,是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冒领挪用在押人员经费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应该看到,这绝不是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一家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在其他一些看守所也可能存在,有的甚至可能更加严重。

近年来,公安部先后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过《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办法》《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财物管理的通知》等多个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地看守所加强规范执法,严格看守所经费管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树立看守所良好文明形象。

应该看到,大多数看守所的经费管理是比较合法规范的。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也有一些看守所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对在押人员财物管理混乱、虚报冒领在押人员经费、巧立名目违规收费、高价销售商品、挪用小卖部收入、挪用在押人员生产劳动收入等,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败坏了看守所的执法形象,也给民警队伍的廉政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执检陈(微信xszxjc)建议,对于看守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应当有个清醒、客观、理性的认识,既要亡羊补牢,也要举一反三,积极采取措施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足额保障看守所经费和民警待遇。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预算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截留、克扣、挪用看守所经费。对于由于看守所经费保障不足、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不足、在押人员伙食医药不足等原因,导致看守所无法正常运转和管理,出现在押人员脱逃、死亡、疫情等事故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二是各地看守所应当以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为镜鉴,对自身看守所在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同时,看守所内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向社会开放,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

三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看守所经费管理使用方面问题的监督,特别是要注意查处看守所在虚报冒领在押人员经费、贪污挪用看守所小卖部收入、贪污挪用看守所生产劳动收入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经费的管理使用,是很容易出现漏洞和问题的环节,真诚希望看守所能依法依规管好自己的“钱袋子”!

附: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经费预算

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经费预算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管教一大队、管教二大队、值班巡控大队、后勤保障大队。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担负依法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各项诉讼工作正常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监所安全。

(二)人员构成情况

第一看守所行政编制50人;在职人员49人,离退休人员31人。月均关押量800人左右。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负责依法刑拘、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教育,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各项诉讼工作正常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监所安全。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704.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04.7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84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843.1万元。

2016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85万元,占34%;商品服务支出30.4万元,占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9.7万元,占39%;项目支出198万元,占23%,主要项目是干警执勤岗位津贴、人犯生活费、人犯公用经费、退休经费。

四、支出“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1、公务接待费3万,主要用于人犯家属和退休民警及上级检查指导工作接待支出。

2、车辆运行维护费22万,主要用于人犯投劳、民警下县帮助工作等的警务活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