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会出于种种原因而实施借名买房行为,但这存在有巨大的法律问题。
借名买房中的法律行为借名买房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人)经得另一方(出名人)的同意。
借用出名人的名义与出卖人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的是出名人,并且约定了房子归借名人所有的一种行为。
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借名买房行为一般包含两个合同:一种是实际出资人与出借名义人签订的借名合同,另一种是出借与出借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由此,借名买房行为也因上述行为可能会产生两大类别的法律纠纷,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问题。

一、借名买房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借名人实施借名买房行为通常是深居幕后,仅仅是完成出资义务,房产交易以及房产登记等事项也通常由出名人完成,因此,出名人往往属于该权利外观人。
当出名人出现债务纠纷或判决履行等情况又无力偿付时,那么其名下的房产便会成为首当其冲的折价物来进行偿付。
虽然不是出名人实际付的钱,但由于房产登记是出名人的名字,所以一般也就直接认定这属于出名人的财产,这将会给借名人带来巨大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2年徐某因限购政策无法购得房屋,于是和曾某签订出借合同,以其名义购房,相关产权登记由曾某完成。但曾某只是名义上的房主。未经同意不得对房屋私自处分。
为此支付2600多万的徐某还在为此事沾沾自喜的时候,在2016年下半年的某天,法官突然登门,通知该房屋已被查封,要求尽快搬离。徐某瞬间傻了眼,自己的房子怎么一下子被查封了呢?
原来,曾某在2016年上半年输掉了与A公司的官司,由于曾某未及时履行判决,A公司随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法院立马查封冻结了曾某名下的相关财产,包括登记在曾某名下的房产。

之后,徐某心急火燎地向法院起诉,声明该套房屋是自己的,不是曾某的,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拿回自己的房子,徐某和A公司就此事一直打到了最高法。
最高法判决该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定为无效的行为。不能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行为,也不得依据该合同当然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认定
现实中借名人通常是为了达到规避相关政策或问题的目的而实施借名买房行为,所以此种借名合同的效力认定在此前一度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首次明确态度:借名购房规避限购政策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

公序良俗,一是指公共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
民事主体地位互相平等,彼此之间都按照自由意志来从事民事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够无所顾忌地去行使民事权利,更不能够用有损于社会秩序的方式来实现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但是,除非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没有导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公序良俗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该条法律规范,只有当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官才能够应用该条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当某种行为能够被法律法规直接认定的时候,就无法适用该原则。
在上述案例中,此次国务院发布通知,旨在使房价上涨的趋势变缓,禁止有人通过炒房或者投机性购房来破坏稳定的购房环境。
现如今借款买房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与政策相违背的行为将会使其他拥有正常资格购房的民众因此受到损失,破坏稳定的购房环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通知虽然由国务院下发,但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最高法作出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这表现了国家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对炒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严肃处理的态度。
为了保证司法活动的前后一致和相对稳定,各级法院的裁判都必须充分考虑已判决案件的审判思路和指导意见。我国现在正在构建指导案例制度,因此,最高法的意见对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指导意义重大。
所以,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概率将大大增加。

最后,一般而言,借名人是出于正当理由签订的这种借名合同自然是合法有效的,借名人可以凭借借名合同,要求出借人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然而,借名人的这项权利是基于借名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没有进*房行**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借名人无法依据借名合同关系直接被确定为房屋的物权人,借名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无法对抗其他第三人。
三、结语
最高法的判决仅仅是否定了为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要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来杜绝投机性购房和炒房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借名人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来满足其本人住房的刚需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要结合具体情况,例如,借名的房屋的性质,对双方的利益关系进行综合衡量。
对于不违背国家政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仍应充分尊重合同主体的意思自由。

最高法对借名买房裁判观点的变化展现了国家对打击此种行为的坚决态度。我国现在正在构建指导案例制度,法院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借款购房合同无效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相关当事人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