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无罪辩护条件 (贩卖毒品80克判决案例)

梁汉律师按:*毒涉**案件属于刑罚严厉打击的传统犯罪,不仅证据标准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罚也很重。一旦*毒涉**,不管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行为人家属都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为*毒涉**品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我主办多起贩毒案件,基本上取得非常好辩护效果。比如刘某涉嫌贩卖案,37天证据不足不捕;罗某某贩毒案,1公斤氯胺酮,贩卖变持有;林某某贩毒案,指控贩卖*毒冰**1.6公斤,打掉1.57公斤;再如刘某某贩毒案,经辩护人争取最终撤回起诉,等等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辩护当中,辩护人始终秉持专业立场,从细微之处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难,*品毒**犯罪无罪辩护难上加难。但只要足够专业专心,辅之以熟练的辩护技巧,还是能够从控方的证据与逻辑当中寻找到出罪的蛛丝马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控方的思维逻辑与审查思路,对于律师进行精准有效辩护助益甚大。因此,从既往海量的案例中寻找案件背后的辩点与规律便成为刑事辩护律师一项必备的技能。

以下,是笔者80篇无罪不诉的贩毒案例当中总结出的8无罪辩点,以期对刑辩同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1:因同案未到案,现证据仅能认定行为人系代购,其是否获利存疑,不宜认定为贩卖*品毒**罪

参考案例:桃检刑不诉〔2018〕99号 ;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供述因和邱某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遂帮助邱某某介绍他人来邱某某处购买*品毒**,而本案中邱某某没有到案,没有邱某某的供述来印证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居间介绍。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属于代购,没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从中获利,不宜认定为贩卖*品毒**罪。

无罪辩点2:仅吸毒人员证言,无其他物证或者直接人证,未形成证据链

参考案例:长检刑刑不诉〔2018〕23号;

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晋公通字[2005]86号文件:关于零包贩毒案件和*品毒**案件管辖处理意见的通知:一条(一)款3项的规定,本案只有吸毒一方证言,没有相关物证或其他直接人证的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3:代购,是否从中获利存疑

参考案例: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196号;潘检刑不诉〔2018〕13号;鄂溪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渝垫检刑不诉〔2018〕56号;

本案证据证实隋某某系带领买毒人向他人购买*品毒**,故隋某某是否从中获利是判断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隋某某否认获利并提出相应辩解,其辩解理由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予以排除。

无罪辩点4:*品毒**上家未抓获,行为人帮忙购买*品毒**仅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2017年5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应伍某某、邓某某请托,各以200元的价格代为购买了*毒冰**和*古麻**,在长沙市芙蓉区***汽配城*栋*单元*房共同吸食了伍某某购买的200元*品毒**,为邓某某购买的200元*品毒**尚未交付,即在该处被抓获,当场搜缴*品毒***古麻**0.19克和*毒冰**1.68克;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李某某购买*品毒**仅有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因未能抓获贩卖*品毒**的“七别”证明刘某某是否有牟利的目的,也没有收集其它相关证据证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刘某某贩卖*品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5:是伙同贩卖,还是代购存疑

参考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253号;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曹某某系伙同张某某贩卖*品毒**,还是为刘某某代购*品毒**,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行为人是否明知其包内装有*品毒**存疑

参考案例:鞍检公一刑不诉〔2014〕1号;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雷某甲明知其携带的红色皮箱内装有*品毒**,现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7:不能证实行为人参与包装*品毒**或者为包装提供帮助

参考案例:盐检公诉刑不诉〔2018〕45号;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某乙帮助王某甲包装、分装*品毒**,但不能证明张某某也参与了包装、分装*品毒**或为王某乙的包装、分装行为提供了帮助,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8:因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行为

参考案例: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231号 ;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第一次给徐某某贩卖*品毒**,没有通话记录等相关的书证能够印证,证据不足;第二次至第四次的行为系徐某某和谢某某共同出资共同吸食,不能认定为贩卖行为;且抓获谢某某时公安机关没有对*品毒**进行现场扣押,事后扣押的*品毒**不能确定为谢某某所持有,不符合起诉条件。

梁汉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专注于重大复杂的*品毒**与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品毒**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撤回起诉、证据不足不捕,以及重大轻判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良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