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迅猛发展,海外代购越来越多进入消费者的视野。从微信中的朋友圈的晒单,到琳琅满目的海外代购网站,代购,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满足了消费者各种需求的同时,各种乱象也频频发生。
海外代购涉及买家、卖家和海外代购商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笔者经过梳理,总结出以下代购中的几种招数套路,以防消费者“中招”:

伪造商品真实信息,忽悠没商量
海外代购由于跨境距离的局限性,买家往往只能通过文字和图片浏览商品信息,交易双方的信息极不对称。卖家时常伪造商品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根据辽宁省消协发布的典型案例,消费者刘女士在朋友圈看到同学推荐的韩国品牌化妆品,说卖家是自己的朋友,长期定居韩国,保证正品且价格还有折扣。
刘女士微信转账购买了一套,收货后打开一股刺激性气味,和曾经实体店购买的正品存在很大不同,刘女士感觉上当想退货,但卖家已把她的微信记录删除,无法联系。

正品没保障,专柜难验货
“绝对正品,支持国内专柜验货”是一部分卖家打出的宣传口号,着实令人动心。但实际情况是一部分消费者收货后不会去专柜验货,即使有部分消费者前往专柜验货,柜台也会以国内外商品型号不同无权认证商品真伪为由,建议消费者自己邮寄至海外总部,但繁琐的流程和大额运费也会让消费者作罢。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存在由于是海外代购商品,消费者难以证明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的窘境。
南京的朱小姐于2015年6月在胡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10ml装HABAWHITELADE雪白佳丽美容液及180ml装HABAVC露美白化妆水各一瓶,总价367元。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以对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三倍赔偿。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胡某淘宝网站的商品销售网页中明确表明诉争产品系“日本本土版”,不是国内货,不带简体字,并配有诉争产品的图片。原告朱某对网页中产品介绍的信息是知情的,被告胡某并未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原告。朱某主张其购买的化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也无证证据可以支持。
鉴于被告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胡某退还货款。原告朱某返还诉争产品。

涉嫌*税偷***税漏**,一不小心可能构成犯罪
从2009 年夏天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开始在淘宝网上经营化妆品,其货物最初来源于代购店。其后,李晓航在在韩国三星公司工作的褚子乔的帮助下,采取随身携带货物入境的方式*私走**从韩国购买的化妆品。2011 年,李晓航被抓获,后被依法提起公诉。2014 年 3 月 31 日,终审裁定认为,李晓航等三人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中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 5000 元人民币以内(含 5000 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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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携带商品超过 5000 元或者单一品种不符合自用数量的,就需要申报海关。而离职空姐代购获刑入狱的案例,更使得代购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幅损失,削弱了国家的关税保护能力,冲击了国内相关企业尤其是零售业的问题摆在公众面前。

面对海外代购业务的不断增长,与之不适应的是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的凸显。对此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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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海外直邮的交易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假冒和掉包的问题。对于私人代购要慎之又慎,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最好应有商家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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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之前对欲购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进行充分的了解,以备验收商品时可以较好的检验该商品的真伪,不能以购物小票和刷卡单为辨别商品真伪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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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下单或转账时,注意保存好电子证据,消费者应要求代购者提供代购商品的相关凭证和收据。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最好根据货物的价值进行保价,不要抱着侥幸或省钱的心理不进行保价或未足额保价,导致后期出现问题无法得到足额赔偿。同时,还应保管好自己的运单,按照运单上记载的号码定期查看货物的物流信息,尤其对贵重物品的物流信息和运输动态要及时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