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青春检影
包藏祸心的巨额来电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数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的特点,成为近年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研究中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规定的梳理,对典型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团伙内部一般都组织分工明确、具有跨国或者跨区域的特点。同时,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四种重要的行为方式。
01
冒充一种或多种特定身份人员诈骗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犯罪分子多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实践办案中,犯罪分子还会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信用卡被盗刷、谎称被害人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需要拨打所谓的报警电话等理由,诱导被害人拨打犯罪分子提供的电话,然后再一步步冒充特定人员骗被害人将钱财转到他们提供的账户。
例如曾某某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的诈骗案中,谎称被害人的超市购物信息有错误,付款需取消转到指定账户;羊某某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中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犯罪分子指定的账号;戴某某等32人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被害人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为由,诱导被害人转接人工查询,并一步步将钱转账汇款至指定的账号。

02
推销虚假物品或服务

此类案件一般以犯罪分子在国内并对国内的被害人进行诈骗为特点。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雇佣多个话务员或者网络推销员,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假冒的产品或者虚假的服务。
孙某某等人推销假冒伪劣3G上网卡产品诈骗一案中,犯罪分子以优品速购电子商务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并开展电话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非法获取银行客户信用卡信息,指使公司话务员假冒各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网络电话联系银行客户以银行做活动回馈客户赠送假冒伪劣的3G无线网卡产品为名,虚构三年上网费用,合计拨打被害人电话5万余人次。
03
设立伪基站发送钓鱼网站链接骗取钱财

通过设立伪基站并发送含有钓鱼网站链接的信息,然后在被害人填写银行卡和密码的时候获取被害人钱财的诈骗方式近年来也比较多,这类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普通的受害者比较难以辨别,因为犯罪分子发送的钓鱼网站链接常常与被害人使用的真实的网站极为相似。
例如在林某诈骗案一案中,林某、胡某某和杨某某经事先共谋,由杨某某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某、胡某某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冒充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万余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04
冒充好友诈骗

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现代主流沟通交流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也是近几年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重要类型。犯罪分子在进行此类诈骗的时候,通常是先*取盗**通讯账号,然后假冒账号本人与通讯录里面的被害人进行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各种借口向被害人索取钱财。
如“罗某成、罗某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利用在互联网上*取盗**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此外,“猜猜我是谁”“我是你领导、来我办公室一趟”等成套路的诈骗信息也是采取这种诈骗方式。
电信网络诈骗会涉及以下多个法律问题

罪名的认定与具体的入罪原则
冒充电信银行人员、公检法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定性,涉及到刑法279条招摇撞骗与266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
1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进行定罪,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2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主犯未到案,从犯如何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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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犯罪的参与度上考察,考察行为人是否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从筹建租房、安装网络设备、招募培训人员到具体实施诈骗。是否系犯意的发起者、纠集者、指挥者、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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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考察在诈骗团伙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整个诈骗团伙是否起到关键、核心的作用,是属于管理一方还是被管理一方?对于那些受招募而来的话务员,虽然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但他们遵从主管人员的管理、安排,获利也较少,应认定为从犯。

话务员能否认定为胁从犯
在考察话务员是否构成胁从犯,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对明知的程度,参与诈骗之前是否明确知道或概括知道即将从事非法活动。
2 参与的目的,往往是收到高薪引诱,是为了赚钱目的进入团伙。
3 人身受限制的程度,有无受到人身、精神上的强制和胁迫,以及胁迫的程度大小,比如有无与亲属通话的自由,有无短暂外出的自由,有无交流的自由,有无向当地警方报警等。

特殊帮助的行为定性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种:
1 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
2 提供费用结算帮助的行为。对于职业化的改号软件的提供者,可以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犯。
对帮助取款行为的罪名认定上,主要争议在于诈骗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对于帮助取款人这种主观明知的认定,除了根据被告人口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供述并结合犯罪客观情形外,还应通过取款行为地的特定环境背景和取款行为本身的特殊性予以推定。

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问题
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况下,再看诈骗金额与拨打次数分别对应的量刑档次,应适用司法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同时将处罚较轻的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组织者、指挥者的犯罪数额认定根据对主犯的处罚规定即可,按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所实施的所有诈骗行为的数额进行认定。即对所有查证属实的到案受害者的诈骗金额负责(既遂数额),以及所有话务员的拨打次数负责(未遂数额)。
在“多线”型电信网络诈骗中,作为犯罪集团的从犯,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对于其加入诈骗集团期间所有的诈骗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

陈 鹤
浦东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