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清新区法院对清城区万达广场某餐饮店拖欠工人工资案作出处理,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对该餐饮店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这是全市劳动监察部门近年来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工资额最小的一个案件。

几千元工资无故被拖欠近一年
“这家店在万达广场都是很出名的,拖欠我几千元的辛苦工资,这一拖都将近一年了……”李阿姨(化名)向承办法官大吐苦水。
原来,李阿姨曾是该餐饮店的员工,负责在该店厨房帮工,但该店总是拖欠工资,故李阿姨在2018年8月后就没有为其打工。这个*薪讨**之路,李阿姨也没有想到会这么麻烦,“餐饮店老板叫我过去商量,但又不肯给工资;我要拿店铺的东西抵薪,警察说不可以拿;我说要拉横幅,警察也说不可以。后来警察建议我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但餐饮店老板还是爱理不理……”。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仍拒不支付
2018年9月,李阿姨向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李阿姨的申请后,遂向该餐饮店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文书,指令限期支付拖欠李阿姨的工资。该店却仅支付了1千多元,剩下3552元工资一直未予支付。
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遂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餐饮店15日内支付工资3552元给李阿姨。但该店逾期仍未支付,且经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催告履行义务仍拒支付拖欠的工资,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遂于2019年6月向清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准许强制执行为员工*薪讨**
清新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工资。清城区劳动监察部门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清新区法院遂对该申请予以准许强制执行。

法官: 标的金额虽小,群众利益最大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经当事人与该店老板沟通协商以及人社部门介入,该店仍不足额支付工资给当事人,最后闹上法院。标的金额这么小,一般来说,法院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都会履行的,但本案的当事人却拒绝接听电话,也拒绝联系我们,其行为已经构成恶意拖欠。
标的金额不论大小,都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法院都会依法裁定准许执行。更何况本案涉及的是工人工资问题,法院会更加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表示,即使标的额小,也鼓励群众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法律链接:情节严重,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的“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5年广东省高院确定了我省各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清远市属于二类地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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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员 | 陈桂清 雷卫华
编辑 | 罗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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