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商品与店家描述不符、
购买已明示部件损坏的二手商品,
收到货后不合心意,
能要求退货和赔偿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鹏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7日,李某通过线上网络平台在薛某处购买电动助力车一辆,卖家薛某承诺该电动助力车生产时间是2017年。但李某在2019年7月维修时发现,实际生产时间为2013年。
2019年7月11日,李某又在薛某处购买第二辆电动助力车,卖家薛某告知该车辆电机损坏,可在购买电池后自行维修,且该车辆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李某收货后7天内,称该车辆电机维修难度大,要求退货,被薛某拒绝。

李某认为在两起交易中,卖家薛某均存在消费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遂将薛某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薛某退一赔三,赔偿李某14940元,并承担退货运费;2、薛某赔偿李某诉讼误工费1181元。
法院审理
关于原告购买的第一辆电动助力车,被告系通过网络平台转售二手进口电动助力车的个人卖方,并非规模性经营某类从正规厂商、经销商处进货的典型经营者。庭审时,被告辩称涉案车辆系其从其他二手商处购回后直接转售的,并未自行重装、维修,转售该车辆时的描述是根据拿货时上手卖家的描述以及凭个人经验进行外观判断后得出的,其并未仔细查看车把手或电机上面印刻的生产时间。
经查明,涉案车辆车身印记无涂改、刮擦等痕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隐去车身信息等能够反映其具有欺诈之主观意图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商品价款的主张,缺乏依据。但是,被告在转售过程中没有审慎细致观察车身,也没有了解清楚此类车辆生产过程中车把手所印生产时间与车辆外观款型年份的对应关系,即做出颇为肯定的描述,致原告未客观、全面了解商品信息即购买,没有充分尽到二手商品转售卖方的审慎义务,构成一定程度的违约,应承担与其违约程度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原告使用了车辆两年后要求退货退款,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的规定。
鉴于双方在订单中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法院依法酌情以商品价款3840元的30%作为衡量原告损失的标准。

关于原告购买的第二辆电动助力车,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已经明示,该车辆非某品牌车辆,且车辆部件是损坏的,需要自行维修,且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原告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与事实不符。购买此类已明示部件损坏的二手商品,交易条款已相当明确,买方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以部件损坏难以维修致其无法使用为由要求退款退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赔偿1152元(3840*30%)。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鹏法君说法
随着移动网络时代的兴起,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模式,作为消费者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所购商品的品类,选择不同的网购途径。如食品、化妆品等与人身安全相关的商品,应选择规模化电商平台并尽量选择厂商或经销商在平台开立的店铺购买;安全性要求较低的商品则可相对扩大选择面。
2.根据所购商品的不同属性,对自己需要向商家询问、了解的信息有所认知,做到心中有数,不能仅凭图片等信息进行非理性消费。如是二手商品,需询问清楚具体损耗以判断价格是否与该商品相匹配,次品交易需在购买前自行了解清楚是否易于维修,代购商品需问清楚货源及索要代购人购买时的票据,功能性产品需列明保修期限等。
3.了解清楚并在订单信息中选择或要求列明退换货的规则,包括运费负担等。
4.因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容易流失,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网页上发布的商品描述、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及订单信息,以便于出现纠纷时能够出示证据。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供稿:福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