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合法吗 (包税可信吗)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

(2020)粤刑终1161号

包税清关是走私吗,包税包清关算走私吗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周某通过某购网链接从日本竞拍购买大量洋酒( 威士忌、白兰地、CAMUS等)后,在某购网上虚填货物品名及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将洋酒以包税的方式委托拓某公司进口。拓某公司接受委托后,该公司负责人詹某将上述洋酒再转包给高某、王某(另案处理)二人,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在某口岸通关进口。上述洋酒邮包进口后,由高某、王某或者拓某公司员工在国内收取,再快递或转运到某市交给周某。经核定,周某、拓某公司共同*私走**洋酒6937瓶,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17423183.79元;周某单独*私走**洋酒181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88520.37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周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

二、拓某公司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詹某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聚焦

包税*私走**洋酒,如何定罪量刑?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周某、拓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私走**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

一审法院认为:

詹某作为拓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实施上述*私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周某、拓某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共同*私走**犯罪偷逃应缴税额承担责任。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詹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于詹某及拓某公司均认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拓某公司及辩护人上诉认为:

拓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未从本案获利,主动退缴41万元税款,以实际行动积极弥补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

詹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

1. 一审法院认定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与事实不符;

2. 詹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无犯罪前科等多个从轻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3. 判处詹某有期徒刑五年量刑过重。请求法庭改判减轻对詹某的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詹某作为拓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实施上述*私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罪。拓某公司、詹某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归案后退缴20万元,可以从轻处罚。

本文认为:

本案需说明以下问题:

第一, 本案中,经海关核定,周某、拓某公司共同*私走**洋酒6937瓶,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17423183.79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二, 本案中,拓某公司、詹某为周某包税代理通关,拓某公司、詹某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对其与周某共同*私走**洋酒偷逃的应缴税额承担刑事责任。拓某公司、詹某参与*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拓某公司、詹某在接受周某的委托后,主动联系高某、王某并转包通关代理,詹某及拓某公司工作人员配合伪报、虚报提供产品名称、价格、收货人等信息,安排收货、国内转运等行为,故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其作用、地位并非次要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 本案中,詹某主动到案,配合海关调查,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詹某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拓某公司、詹某具有自首、悔罪表现及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在判处时给予了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