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买的树也犯法?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王某、黄某某滥伐林木的刑事案件,告诉大家即便已经购买的树也不是你想砍就能随便砍的。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位于河南省汝南县韩庄镇韩溪河西侧河坡58棵杨树,二被告人认为购买以后这些树就是自己的东西,自己当然可以随意处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自行砍伐了这58棵杨树。经汝南县林业局鉴定,58棵杨树立木材积共计为28.5316立方米。
法院判决
汝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立案起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被告人王某伙、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量刑情节后,判处被告人王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汝南法院员额法官 王睿
“砍树不是你想砍,想砍就能砍!”林木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作用。森林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林木受法律保护,砍伐不可任性。法律规定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森林及其他林木必须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规定进行采伐。个人对购买或栽种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砍伐、买卖树木本无可厚非,但大量无证砍伐、随意滥伐,易造成林木环境变化,影响整体的森林覆盖率,破坏局部环境,损害公共利益,此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仅要负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环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两个被告人就是不学习法律法规,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采伐证触了“雷”,把自己送进了牢房。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美丽城市,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大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内容来源:汝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