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信**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当正确行使,通过正常途径合理提出诉求,绝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个人目的,就以非法*访上**、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意图“以访压法”,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最终要承担法律后果!
案件回顾:
2011年5-6月份,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张某以租代购的形式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2辆北奔牌牵引车,当天,罗某某向张某支付购车款18万元。2012年张某将罗某某起诉称,签订的2辆车其中的一辆车丢失,后经调查,罗某某于2013年已将这辆车卖掉,罗某某对自己卖车的事情不承认,并称该辆车已丢失,后罗某某以车辆丢失为由多次在重大节点期间到国家机关采取极端恶劣的行为进行缠访、闹访,反映其无理诉求,向各级部门提出1700万元的损失要求,企图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目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访信**工作秩序。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立案侦办,罗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于2021年11月12日对罗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罗某某无视*访信**法律法规,以无事生非的理由通过极端方式采取借访闹事、借访谋利,严重扰乱了*访信**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12月13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对罗某某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郑重告知:
*访信**必须严格按照《*访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文明、理智、合法的方式有序进行。非法越级*访上**、长期缠访闹访,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有的还以此向相关部门索取不当利益,这种越级的、过激点*访上**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涉嫌触犯法律,任何公民都不能把个人目的凌驾于法律之上,跨越法律底线,我行我素、肆意妄为,采取非法行为和过激行为反映诉求只会适得其反,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平安巴彦淖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