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
消费者权益日
小A
我最近看推荐啊,长草了XX丸XX粉XX针,想买想买!
那你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买,现在“假药”防不胜防!
小B
网络交互平台的日益发展,让小伙伴们了解到各类世界“网红”商品,化妆品、衣服、吃的、用的,购买渠道众多,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买不到的,但买到的东西是否有保障,大家可得长个心眼,今天小编就要和大家唠唠卖“假药”那些事儿。
状况一:来源不明的美容针
2016年7月,嵊州市某美容店的工作人员胡某某前往杭州学习了注射瘦脸针和玻尿酸的技术,之后想在店内推广,但因为风险太高遭到了老板的制止。虽然如此,店内的员工还是“慕名”找上了胡某某,于是胡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肉毒素和玻尿酸,先后为店内员工和介绍而来的顾客注射。
胡某某表示自己知道使用的药品是没有国家批文的,卖药的微商还“友情提醒”:“放好了肉肉,今年可是严查”,但她觉得店员和顾客都是自愿的,依旧为客户打针,先后一共收取了3万多元的费用。
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状况二:护肤品店里的“网红药”
2017年3月份、5月份,嵊州市某护肤品店的负责人陈某某在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经营者葛某和王某某(两人均刑拘在逃)处购进了太田胃散粉、参天玫瑰眼药水等五种药品,并在店内进行销售,后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5种药品为假药。
陈某某说,自己去日本旅游的时候购买过这些药品,觉得效果不错,之后便直接从贸易公司拿货进行了售卖,店面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后,她还专门开车到该贸易公司索取报关单等材料,但都没有拿到。
近日,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看来不管是买东西还是卖东西,都得多长个心眼,明确商品来源,备齐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