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提示:
为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更加符合基层实际,更好地服务群众生产生活,长春市正式开通“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对不文明、不诚信、不道德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同时,也会对我们身边随处可见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和鼓励。不论是监督还是表扬,“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的目的始终只有一个,就是让我们生活的城市越来越美好。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是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打造文明、诚信市场,倡导企业、商家诚信经营,树立人人守信重诺的社会风尚,使文明蔚然成风。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商产业的飞速发展,通过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直播卖货、代购已非常普遍。有时候同样品牌、同样品质的商品,由于厂家在线上推广的优惠力度较大,对消费者来说是相当划算的。然而,网购也存在着风险,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的流量,冒充知名品牌诱导消费者购买也时有发生,市民王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场消费*局骗**。
直播间买牛肉干竟买到“平替”产品
“我也是无意间刷到这个商行的直播间,当时他们正在推销一款知名品牌的牛肉干,正是我平时吃的那款。品牌、包装都一样,但是价格却很优惠。当时觉得太划算了,于是果断下单买了90袋,共计2061元。”王先生向记者讲述当时的购买过程。
本来是满心欢喜地买到自己喜爱的零食,结果收到实物后却让王先生大跌眼镜。“包装和重量和我之前经常购买的那款牛肉干都一模一样,但是生产厂家却不同。起初我以为是自己弄错了,又核实了一遍购买前的聊天记录和商业店铺的宣传页面,结果发现没错呀,店铺宣传页面上的生产厂家明明清楚写着那家食品公司的名字,怎么拿到手的商品却不一样呢?”带着这个疑问,王先生又去找到商家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这款牛肉干是那款知名品牌牛肉干的“平替”,所以价格才会这么优惠,品质都是一样的,并告诉王先生可以放心食用。
虽然商家给出了答复,但王先生还是不放心,于是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对包装上的厂家进行查询,发现商品包装上注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无查询结果。王先生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是遇到了*冒商假品**。于是他再次找到商家,要求商家对此事进行处理,然而商家却始终不回复王先生的消息。无奈之下,王先生将该商家起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诉至法院获赔价款十倍赔偿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案涉及的食品(牛肉干)应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但经查明,该许可证编号不真实且产品宣传生产厂家与产品实际生产厂家不相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由于该商行所售商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商品价款206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商行在明知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销售产品不符的情况下,仍向王先生销售案涉牛肉干,故法院判决王先生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应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在网络消费中,网络电商往往并非其销售商品的生产方,而是在消费者与生产厂家之间架起了便利的“桥梁”,既让消费者便捷购买商品,也让生产厂家优化销售模式,更通过网络销售方式增加电商自身的收入,可谓“三全其美”。
但如果电商对其销售的产品“把关不严”,则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商更应对产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产品信息,守法诚信经营,大力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广大消费者也在购物时,也应擦亮眼睛,仔细甄别,若遭遇不法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则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你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不文明现象(行为),可通过“文明眼”进行反映,如果遇见文明现象(行为),也可通过“文明眼”进行表扬。
征集内容:
凡长春市区内(不包括榆树、农安、德惠、公主岭)涉及到的不文明现象(行为)都可以报料。同时,如果身边有文明现象(行为)也可以进行报料。
参与方式:
市民发现不文明现象(行为)/文明现象(行为)后,拍下图片或视频,标明所在城区和详细地点,附上100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姓名和电话号码(方便工作人员核实解决),上传到微信公众号或者邮箱即可。
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