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看今天的内容之前,丹检君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在你的微信朋友圈里,谁早中晚都在不厌其烦地刷着屏,并且所发内容文字多多、图片多多?

好吧,我承认这是一个想都不用想就能说出答案的问题。我们每个人的微信好友里面至少有一个这样滴人,他(她)们就是大名鼎鼎、名不虚传、集智慧才干勇猛果敢还有那么一点点厚脸皮于一身的微商。

没错,这是个微商盛行的时代,只要你有进货渠道,你就能做微商。卖包包、衣服、鞋子、化妆品、零食的微商们长期霸占着我们的朋友圈,而我们也渐渐习惯了这种新兴的广告模式。
除了以上这些最常见的微商,从国外代购奶粉的微商您见过吗?

什么?不够新奇?那么代购高科技的微商您见过吗?

什么?够新奇,但不够刺激?
好吧,你们的品味确实超出了丹检君的理解!
丹检君决定言归正传,
说一说我们今天的主题。

朋友圈里卖枪支*药弹**
这绝对够高大上、够新奇、够刺激了吧?

但是,在微信朋友圈里倒卖枪支是违法的,这不,这几个哥们儿就栽了。

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各行各业都想“搭”上互联网+,这年头,连枪贩子都用上了互联网+,检察蜀黍表示:我真是out了……

案例一

将枪架子、枪管等气枪套件伪装成普通货物,再利用网络、物流进行销售。8月16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樊某批准逮捕。
据悉,2016年10月以来,樊某在微信上与名为“A诚信商贸”的人联系,先后从“A诚信商贸”手中多次购买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气枪后贩卖给他人谋利,其中通过余某贩卖给岁某、金某各一支高压气枪,贩卖给胡某一支高压气枪,自己留有一支气枪。2017年7月14日、2017年8月4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四支气枪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药弹**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枪支。
法律小常识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用军**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用军**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用军**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用军***弹子**十发以上、气枪*弹铅**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用军***弹子**一百发以上的;
介绍买卖枪支、*药弹**、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药弹**、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二
8月16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药弹**罪,对褚某批准逮捕。
据悉,2017年初,犯罪嫌疑人褚某利用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通过微信与另案犯罪嫌疑人庞某互加好友。后褚某通过微信向庞某支付现金若干用于购买枪支、*药弹**。2017年2月褚某通过微信与庞某取得联系,并向庞微信转账1200余元,购买“掌心雷”*药火**枪支一支,*弹子**若干,后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支。
2017年6月,褚某在微信等网络聊天平台购买一把“秃子”高压气枪,后侦查人员在其西安暂住地搜查出该气枪及*弹铅**927发。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气枪系非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

法律小常识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药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药弹**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用军**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用军**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用军**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用军***弹子**二十发以上,气枪*弹铅**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用军***弹子**二百发以上的。

丹检君提醒
诸位做微商的兄弟姐妹们,在朋友圈里卖假货甚至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私人买卖的物品,不仅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自己也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讲诚信、守法律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再次提醒,*草烟**、药品、盐、石油、黄金制品、彩票等不允许在网络上销售或需要特殊手续才能销售,做微信朋友圈代购的商家一定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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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莹 编辑|陈莹 审核|谭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