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0)云0302刑初507号
贾某利用微信半夜贩卖*品毒**案

2020年5月25日晚,朱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贾某,让贾某帮忙代购*品毒**“小马”,在联系过程中,贾某提出让朱某分几个吸食,朱某同意后便把200元赌资通过微信转给贾某。
次日凌晨1时10分许,贾某微信联系朱某,称其将*品毒**放在麒麟区文华街道紫云北路某处,但朱某称其找不到*品毒**,便让贾某返回现场寻找,20分钟后,贾某返回现场找到5颗*品毒**“小马”交给朱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称量,查获的*品毒**可疑物净重0.49克。经鉴定,查获的*品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犯贩卖*品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贾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品毒**甲基苯丙胺0.49克由提取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02
(2020)云0302刑初503号
高某酒驾与电动自行车相撞案

2020年03月20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文笔路与月雨路交叉路口自西向北左转时,其前部与史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史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高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1.64mg/100ml。经认定,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3
(2020)云0302刑初505号
袁某醉酒肇事逃逸案

2020年05月30日02时00分左右,被告人袁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曲靖市麒麟区潇湘时代广场南侧通道路段时,其所驾车左前部与迎面由西向东行驶的贾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袁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被贾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追上截获。
经鉴定,袁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37.84mg/100ml。经认定,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4
(2020)云0302刑初506号
仲某 酒驾被民警查获案

2020年7月8日20时25分,被告人仲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东路某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民警将仲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仲某从医院逃离。后经鉴定,仲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仲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5
(2020)云0302刑初508号
周某高速公路醉酒驾车被民警查获案

2020年5月1日20时45分,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陆高速公路某处时,被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周某酒精含量为153.6mg/100ml。在对周某查处过程中,周某有逃跑情节,故未能抽取其静脉血样。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特别说明
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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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麒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