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您知多少?

你卖我买,生活中最平常的事情。几块钱是买卖,数以千亿的采购也是买卖,无论标的额的大小,您不得不面对合同的签订、履行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合同风险的防范意识,如口头合同、事后补签合同、碍于朋友颜面未签订合同等,导致发生纠纷时摧胸顿足,哭诉无门。今天,小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以及防范技巧。

主体欺诈

一、虚构主体欺诈

主要表现为一方为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的三无“皮包公司”,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借“名”欺诈

这类陷阱主要表现为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三、冒名欺诈

一个做海外代购的商家,在社交网上叫卖法国某品牌红绳,而且贴上舒*和冯*伦佩戴有红绳的照片,强调“明星们都必备的红绳”,让顾客误以为舒*和冯*伦的红绳就是他们所售卖的红绳。可是舒*和冯*伦的红绳并不属于这个品牌,而是舒*和冯*伦在台北龙山寺求的姻缘绳。

“金蝉脱壳”

一、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实施诈骗

母公司先以较少资金设立一控股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将财产转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对子公司仅负担有限责任,不可能承担对方的债务,对方债权无从得到保障。

二、破产欺诈

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只能宣告该公司破产,血本无归。

三、变更主体逃避债务

这种陷阱是通过多次合同转让达到非法目的,先向对方许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对方同意合同转让,其可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却无履行能力,使对方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标的物欺诈

一、虚构标的物

本人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可能性,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对方堕入陷阱。

二、品质欺诈

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对方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三、假冒“名优”

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对方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四、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

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对方,使对方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