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权益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目的在于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个体,到底要如何维护自身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呢?面对现实中遇到过得霸王条款、服务质量没保障等问题,你是否也不知该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消费者必须知道的维权知识!
一、是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 ?
不是。
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有一些特殊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具体包括: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已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消费者在退货的时候也应当确保商品完好双方均 应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前些年引发热议的“淘宝买18件衣服旅游后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虽然她退货的商品有可能满足了商品完好的基本条件,但是不符合商品交易包括七天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可以退货、要求退换或者修理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
在网购的产品出现问题时,最重要的就是收集证据,拍下商品各个角度的照片,还有与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在此过程中清楚说明给自己所发的货是存在质量问题,为什么与之前的描述不符。其次,向商家表达合理诉求,退货退款或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再次,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以相关证据证明你的请求与事由,交易平台服务人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定。最后,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商家以及网络服务平台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 更换、修理。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网购的 赠品、奖品、换购商品等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 吗?
可以。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实际上也是商家提供的产品,商家同样需要保证其质量、性能和用途符合要求,消费者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可以要求退换,导致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网购了 假冒伪劣商品 ,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
(1)对于购买的假冒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如果平台已经做出了如保真、假一赔十的承诺,但是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那么平台就需要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平台提供了店铺销售者的电话,地址和名称的,但是平台是明知或应该知道该商铺售卖的是假货,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处理的,那么该销售平台承担连带的责任。
(2)如果消费者购买到的假冒伪劣商品是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此时也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3)如果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等权利受损,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 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 ,推荐产品与实物不一致或者毫无根据地夸大产品功效能除了退换货,能要求 主播承担责任 吗?
主播如果对“带货”的商品事前进行选购、直播间提供购买链接、与商家存在收益分成等,主播可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除退换货外,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三倍赔偿;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十倍赔偿。
主播如果是广告代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主播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需承担连带责任。近些年,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给人民带来便捷性、高效性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维权的行为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购买到合适的商品与服务,提高生活水平,也能促使市场良性竞争,做到公平公正。因此,我们必须勇敢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