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精神管制药品法律怎么规定的 (出于好奇购买了毒品违法吗)

珍爱生命,远离*品毒**

网购精神类药品,个人购买一类精神药品犯法吗

关于*品毒**,大家的记忆可能还停留在遥远的“*洛因海**”年代。小小的白色粉末,不仅危害健康、浪费钱财,严重者还可能导致家破人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随着时代的发展,“*品毒**”并不再是单一的外表,陆续出现了合成*品毒**、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式*品毒**”,它们不仅披上了“开心水”、“神仙水”等易于迷惑的“外衣”,更隐藏于“精神药品”的旗号之下。然而,这些新型*品毒**可能具有强烈的兴奋和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反应,由此诱发恶性*力暴**案件犯罪,社会危害极大。

本期虹法说案

小编邀您一起揭开

“精神药品”的伪装“面具”

通过系列案例一起了解

与*品毒**相关的法律点

一起 识毒防毒拒毒

法律讲堂

1

什么是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通过《*醉药麻**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如*唑三**仑、氟硝西泮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2

精神药品是否属于*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品毒**是指*片鸦**、*洛因海**、甲基苯丙胺(*毒冰**)、*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根据这条规定,我国通过《*醉药麻**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制品管**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的都属于*品毒**。故,前文所述*唑三**仑、氟硝西泮等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品毒**,社会上出现的新型*品毒**,如“蓝精灵”“听话水”等,因含有*唑三**仑、氟硝西泮等成分,滥用均有可能成瘾,产生*品毒**的依赖性。

3

贩卖精神药品是否构成贩卖*品毒**罪?

《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对非法贩卖*醉药麻**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明确指出,行为人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国卖**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出于非医疗目的向他人出售的,构成贩卖*品毒**罪。

4

从国外购买“精神药品”寄递回国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第43号令)规定,*片鸦**、*啡吗**、*洛因海**、*麻大**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出境物品,个人禁止寄递。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类精神药品,只要是非医疗用途,无论自购还是代购,非法跨境寄递入境,均构成*私走***品毒**罪。

5

明知他人出售“精神药品”,提供收款码给他人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非以医疗目的,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仍为他人提供收款码、资金结算账户协助转移犯罪所得,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涉嫌构成洗钱罪。

6

对于*私走**、贩卖*品毒**罪,一般量刑尺度范围如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若多次*私走**毒*品毒**或者多次向他人贩卖*品毒**,则为“情节严重”,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7

外国公民在中国涉嫌*品毒**犯罪,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品毒**范围,不同国家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因此有人或许狡辩,自己拿的是绿卡,在国外也一直吸食*麻大**,所以即便在国内买卖、吸食*麻大**,也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根据我国法律,基于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对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法律。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运输、贩卖、非法持有*品毒**,构成违法犯罪的,均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速递

案例

1.浏览论坛好奇购买“精神药品”,是否构成违法?

2020年12月,施某因浏览国外某些论坛,了解到“听话水”等精神药品,深感新奇。通过网络搜索,施某逐渐了解到氟西泮、*唑三**仑、咪达唑仑等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因好奇仍通过网络从国外以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购买氟西泮片剂20粒、*唑三**仑片剂20粒和咪达唑仑1瓶,并通过跨境邮寄的方式运至国内。东窗事发后,施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犯*私走***品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精神药品、*醉药麻**品因其具有*品毒**属性,在我国属于严格管制。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期待*品毒**属性发挥作用的而购买精神药品、*醉药麻**品的,无论是自购还是代购,跨境邮寄均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私走***品毒**罪。很多被告人案发前均有正当职业,放肆内心的畸形欲望,事发后追悔莫及。对于确实因身体原因,在必要情况下需服用此类药物时也应严格遵照医嘱,科学合理使用,避免滥用上瘾,药品的出、入境更应接受海关相应的监管。

案例

2.作为客服协助好友网络出售“精神药品”,是否构成犯罪?

晁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2021年1月至4月期间与好友何某等人共谋出售“精神药品”。明知何某通过网络向论坛好友、微信好友等出售大量*唑三**仑等精神药品,仍承担“客服”角色,负责在网络上招揽买家,为买家解读所谓安全用法用量,同时将买家信息发送给何某,由何某负责寄递,多次贩*国卖**家管制的*唑三**仑等精神药品。事情败露后,晁某和何某因犯贩卖*品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

何某为规避检查,找到另一“客服”唐某。唐某没有时间担任“客服”,但为了利益在明知何某贩*国卖**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将本人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何某使用,并通过此账号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96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明知他人将精神药品大肆贩卖,仍积极提供“客服”帮助的,构成贩卖*品毒**的共犯。根据个案中具体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处罚。

个人的收款账户、资金账户等要自我保管好,切莫轻易借给他人使用。若明知他人收取*品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提供账户用于掩饰、隐瞒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也将根据其行为收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案例

3.为了“好处费”帮忙运输*品毒**,外籍被告如何处理?

A某受朋友之托,让其带一袋“植物”从广州到上海,并可以获得1000元“好处费”,但条件是这袋“植物”不能经过安检。为获得“好处费”,A某将“植物”藏在购买的蛋糕盒里,逃过安检,将净重248.98克绿色植株至上海虹桥火车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经鉴定,送检的绿色植株检材中均检出*麻大**成分。被告人A某犯运输*品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

法官说法

我国是一个对*品毒**之害有着切肤之痛的国家,*品毒**摧残人的身体、摧毁人的意志,是很多社会问题和犯罪的源头之一。以伪装、藏匿等蒙蔽手段夹带*品毒**的,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可认定其具有明知*品毒**的主观故意,均应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后果定罪处罚。

*品毒**危害巨大,不仅摧残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更会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对于新型*品毒**,我们要学会了解其伪装形态,学习识别技巧,进一步提高抵御意识和能力,同心同禁同行,从我做起!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