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源税
1.1. 计税依据
1.1.1. 基本规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1.1.2.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1.2.1.
1.销售额的基本规定: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2.运杂费用的扣减: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1.1.2.2. 【总结】
1. 一般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含(1)收取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2)增值税税额。
2.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1.1.3.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课税数量确定的几种基本情况:
(1)凡直接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数量确定。
(2)凡自产自用(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应缴纳资源税的,按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确定。
1.1.4. 资源税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
1.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2. 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3. 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4. 扣减依据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5. 扣减限度
(1)“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为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2. 应纳税额的计算
1.2.1.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一)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1.2.2.
1.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要确定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和从量计征的课税数量。需要特别注意有无减征、免征规定。
2.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3.关注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关系。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应税资源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时,大多适用13%的基本税率,但是天然气、煤成(层)气、地热适用9%的较低税率。

资源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