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抵押车,法院:损失自担!看了这篇文章,你还敢买抵押车吗?

看了这篇文章,你还敢买抵押车吗?
位于河南郑州的姚先生在刷朋友圈时,看到了一条“出售抵押车”的朋友圈,原价需要30多万的路虎车,现在只需要半价就可以开走。姚先生有些心动了,正好最近也有买车的想法,于是他便点开了这位名叫“一手抵押车*哥涛**”的微信好友对话框,殊不知,这也是他噩梦的开始……
双方通过微信谈妥后,姚先生通过微信给*哥涛**转了1万元定金,约定双方于一周后在沈阳市大东区提车。
一周后,姚先生坐火车从郑州来到了沈阳,但是*哥涛**并未出现,是一个叫海龙的人把车开过来了,准备与姚先生交易。姚先生有些不放心,提出签订合同。然后姚先生与这位叫海龙的人签订了《车辆债权转让合同》,姚先生通过POSS机刷卡支付了剩余尾款,姚先生把车开回了郑州。
车开回家后,姚先生总觉得哪里不太对劲,心里不是很踏实,但是车已经开了一个多月了,也没什么事儿,戒备心逐渐放了下来。可是,过几天发生的事,差点让他妻离子散……
一天早上,姚先生像往常一样,吃完早饭出门上班,可是下楼时发现车不见了!车丢了!此时姚先生脑袋嗡的一声,一顿空白,站在原地不知所措。良久,姚先生才缓过神来,“去报案!”这是他的第一反应。
姚先生拦了一辆出租车,一路小跑地去了派出所,报案说自己车丢了。警察调取监控发现,案发当天凌晨2点多,有2个人戴着口罩,把车开走了。警察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辆的所有权登记人是庞某某,派出所以姚先生不是车辆所有权人,案涉车辆为抵押车,本案是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姚先生落寞的走出了派出所,打开了微信,找到了“一手抵押车*哥涛**”的微信……
经过一番沟通之后,*哥涛**说,他能想办法帮姚先生把车找回来,但是找车是需要花费用的,*哥涛**让姚先生先拿两万块钱费用,并签一个授权委托。姚先生犹豫了,以暂时生活困难没有多余资金为由推拖了。
姚先生又求助咨询过很多人,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期间,*哥涛**不断的发微信过来,要求姚先生尽快支付费用,他们好去找车,不然的话时间久了车就找不回来了。
姚先生感觉这中间有扣,很有可能中了他们的圈套……
期间,姚先生托人查到,该车在吉林市出现过违章记录,并且重新办理过行驶证。
无奈之下,姚先生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可以帮他把钱或者车追要回来。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涉车辆车主是庞某某,住吉林市松原市,因周转资金5万元,庞某某将车质押给某*款贷**公司,后*款贷**公司未经车主庞某某同意,私自转给了车贩子李哥,李哥又转手给了红姐,最后才到了姚先生手里的。*哥涛**也是作为中间人,在红姐和姚先生中斡旋,*哥涛**指令红姐派人把车给姚先生。
法院认为,姚先生在明知该车辆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具有自担风险的主观因素,因此原告对丢失车辆使用权的行为应当自从承担责任。而且,姚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车辆丢失,且无证据证明是谁*取盗**。最终,法院驳回了姚先生的诉讼请求。

就这样,审判长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就把姚先生最后的希望破灭了……
姚先生很郁闷:“难道说我买了车,车又被盗了,责任还要我自己承担?车没丢,我打官司干什么?我要是知道车是谁偷的,我还用法院干什么?”
姚先生很头疼,上了很大的火,老婆也吵吵着要离婚,因为姚先生一时贪图便宜,丢了钱财也丢了车子。
笔者评析:
笔者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以及说理部分不予认同,为什么损失要消费者自担?法院不制裁违法销售者,却要制裁买受者,笔者很是不理解,法院把“谁贪便宜谁负责”的原理作为裁判依据是不合理的。如果车贩子不非法倒腾抵押车,也不会有人遭受损失。
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多有发生。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宫毅与郭佳林、刘雨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类似案件中,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车辆丢失的风险应由出卖方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钟伟力、陈延友合同纠纷” 的一个类似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车辆转押协议及债权转让》所实施的质押债权转让行为不仅违反车辆流通管理规定,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

还有很多判例,笔者就不一一列举了。可惜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笔者也无法评析生效判决的对与错。
不管是学者,还是律师、法官,作为法律从业者,都需要不断的学习,向最高院裁判观点学习,向高水平业务能力者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