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
期
议
题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大电子商务平台迅速崛起,各种代购、微商井喷式发展,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大众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观念,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指间购物的模式。然而,电子商务的普及为人们带来更为便利、高效的消费体验同时,由于电子商务领域长期处于监管缺位的“灰色地带”,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跟不上,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层出不穷,有关电子商务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从前几年的“空姐代购案”到现如今的网络刷单诈骗案,都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2019年1月1日,耗时五年过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针对舆论关注的微商、个人代购、刷单、大数据杀熟、*绑捆**搭售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三期二组的小伙伴们,围绕电子商务法的刑事应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电商法立法背景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全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同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现,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以习*平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治理。习*平近**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并提出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党**的*八大十**以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明确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
历程
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
2016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初次审议。
2017年10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审议。
2018年6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
2018年8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并高票通过。
电子商务相关刑事案件分析

长宁区院 叶兰君
基层院案件统计分析
通过不完全统计某基层院2018年涉及电子商务的刑事案件,分析发现存在三个明显特点:
一、目前涉及电子商务的刑事案件以侵财类为主,电商平台较多作为被害单位出现。原本电商平台为了扩展市场而设立的首单优惠、平台补贴成为作案人员的主要犯罪目标,而货到付款、货款闪退等优惠政策又成为作案人员实施犯罪的手段。同时该类刑事案件的,作案人员分布于全国各地,在身份确认、赃款去向追踪等方面办案难度较大。其中学生群体涉案比例偏高,未成年人亦有出现。
二、罪名以诈骗、盗窃为主,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名竞合情况也较多。这些非法获取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开发专门用于攻击电商平台的软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通常作为诈骗的前置手段实施,QQ、微信等社交通讯工具成为违法犯罪的重要媒介,这些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建立前置预警,加大打击力度。
三、电商平台本身存在缺陷。首先,平台内部人员及重要岗位自我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很多案件中存在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里应外合进行作案的情况。其次,对在平台注册的商户还没有建立严密的审核机制,本身为作案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线下门店成功在平台上运营提供了条件。而对注册商户进行严格审查这个问题,我认为是电商平台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基础要件之一,对注册商户入门时把关不严格,不仅损害平台自身利益,更可能危及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必须加强平台的自我管理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时时监管,不断在实践中完善监管机制和科技手段。

二分院 杨丽
恶意刷单软件的作者该如何处置
近年来,各大外卖平台为了争夺客户,纷纷推出了新客户首单优惠15元到21元不等的补贴。要享受首单优惠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新的手机设备、新的手机号码和新的支付方式,其中手机硬件信息最重要。理论上讲,每个用户只能享受一次首单优惠。然而,“刷单软件”却能通过模拟设备硬件信息,实现无限首单。代人刷单、参与刷单获取非法利益从而触犯刑法,在全国已有多起案例。但是,刷单产业链的上*行游**为人也就是恶意刷单软件的作者该如何处置,实践中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都有诸多争议。
恶意刷单软件利用外卖平台的漏洞达到自身目的,只要鉴定出软件具有破坏性,从客观行为上就符合刑法第286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描述,但该罪起刑点要求达到“后果严重”。刷单软件不会影响外卖平台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只能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来评判“后果严重”。
如果从“造成损失额”入手,刷单软件在网上售卖给刷单人,刷单人再进行刷单,如何判断刷单行为与软件之间的唯一对应性?而且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软件购买者遍布各地,侦查机关取证成本极大,即便能找到一些购买者作证,也难以全面评估损失。另外一方面,外卖平台作为受害方提供的损失认定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这似乎也是欠缺公允的。
所以,从软件作者的“违法所得”入手,更容易采集到证据。软件售卖的总金额,可以通过相关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来确定,不需要采集每位购买者的证言。但如果作者以软件不是用于恶意刷单而是用于手*定位机**等做辩解,则需要采集作者在售卖软件时的产品介绍、与购买者之间的通讯记录加以佐证。
电子商务是一种“见不着面”的销售,消费者购买的动机、行为和能力不能直接被观察到,这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压力,甚至以为“法不责众”,从而把网络空间当成了法外之地。然而,以身试法的下场自然会是遭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同时,作为被害公司来说,也要提高警惕,充分利用科技力量筑牢风控体系,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三分院 李鲤
从窃取微信钱包看电子数据的鉴真
前段时间有个案例,一女子的室友在该女子睡着的时候,用该女子的指纹解锁其苹果手机,并将微信钱包中的“零钱”转给自己。这个案子看起来并不复杂,通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似乎就可以证明盗窃的事实。
但是,我国对于电子数据的鉴真主要是通过“保管链条完整性”的验证来完成,那么,这个案子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呢?微信钱包中的“零钱”并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物”,微信钱包中的“零钱”属于虚拟货币,从证据的种类上看,属于电子数据,如果仅仅证明到这个程度,则只能认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果要证明盗窃“财物”,还需要微信以及银行的转账记录来印证。对证据来源也有一定要求,必须要从官方服务器上搜集调取的相关转账数据,才能证明该电子数据自始至终都没有发生状态的改变。
我国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其实是很高的证明标准。在信息犯罪中,如果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只注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忽视证据的来源,则很可能造成诉讼过程中的被动。
优化电子商务环境应有作为

黄浦区院 张璐
加大打击力度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义务加大,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公示信用评价规则,并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内容。”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的上述规定是在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后,再次对刷单、刷好评、删差评的虚假交易现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作为检察官,必须劝告所有电商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妄想走捷径,只有脚踏实地,提高自己的“硬实力”才能吸引买家光顾。检察机关在打击利用网络刷单、虚假排名等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中不能缺位。
(一)打击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随着线上商品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大量消费者通过网络电商经营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商家是否诚信经营也成为买家选择的重要标准之一,直接影响商家的经济利益。随之而来的,各种不法现象也日益增多。因此,检察机关所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仅是实体经营秩序,还需要保护在网络上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的合法民营经济。不论是利用刷单,还是兜售虚假商品排名软件,实际一个电商经营利用各种作弊器虚假经营,积累虚假销量,从而吸引消费者。电商经营商户通过购买刷单排名软件,目的是为了在电商网站经营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取得较好的竞争优势。应当说此类犯罪严重侵犯了正当的网络电商经营秩序,对正当经营,遵守电子商务规则的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从严惩处,依法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纵观类似的涉及电子商务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就是利用网络,群发诈骗广告,受骗的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但是就是因为系网络诈骗,被害人维权困难重重,甚至也只能对默默的承受几千元的诈骗款,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这样的被害人心理,不断的实施诈骗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必须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坚决有效遏制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破坏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情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松江区院 王刚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实践中很多案例显示,类似刷单诈骗等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大多与虚假宣传联系在一起,加大对虚假宣传的行政监管和打击力度,无疑将有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当然,对虚假宣传的整治需要多措并举,既要发挥好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责优势,也要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首先是 打好法律“组合拳”,共同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问题。除刑事法律外,近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为保障消费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规定可处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还应完善机制建设,严格市场准入和实名登记制度,对故意销售假冒伪劣、违法违禁物品的商家、个人降低资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甚至纳入行业“黑名单”,使其“一处失信,处处难行”,促进营商环境建设。
其次是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利剑作用。重点对食药品领域虚假宣传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行为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线索。如对食药品领域互联网虚假广告问题,重点关注食药品、保健品虚假标签、标识 等欺诈行为和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违法销售宣传、欺诈销售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甚至是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民事责任,对发现监管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的,依法督促监管部门及时履职,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后是提升法律素养,凝聚电商平台、商家以及消费者共识。在电商务平台设置政策法律宣传栏,通过“以案说法”以及各类普法教育宣传等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言献策

市院 陈超然
完善监管机制
电子商务是一种互联网经济,对依赖其产生的电子刷单行为的执法监督或者司法办案活动,离不开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已经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基本证据类型,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其列为基本证据类型之一。但在实践中,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保存等方面的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于相关工作的完善,首先要完善电子数据的搜查制度,对于电子证据的搜查要分为两步,第一是对存储数据的介质进行查找和扣押,第二是对电子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搜查。具体到电子刷单行为的电子取证而言,首先是核实进销数据,调查网店的进货、库存以及销售情况是否互相印证;第二是调取电商的交易清单进行核对,清单中应当包含有卖家的基本信息: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
其次要加强与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的联系,与平台相互配合,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要充分利用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强对电子刷单行为的监控,从而及时有效得对电子刷单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信息共享,充分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优势,采取有效方法加强对刷单数据的监控,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电子刷单行为涉及电商交易平台、电商、刷客等,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门、金融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同时依托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信息化监管机制。

青浦区院 王丹琦
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制
我国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遭遇着传统法律规定的障碍,《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多年来的法制空白,为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对消费者权益保障也大有裨益。但要确保稳健、迅速地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应在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基础上,大力完善刑事、民事、经济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在出台纲领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以外,同时也应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相关立法的配套完善,共同形成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二是着力解决电子商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形势,如何妥善处理和解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低龄化之间的冲突以及新兴的电子支付领域犯罪现象等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规定,切实提升政法干警司法能力,全方面防范和打击电子商务违法犯罪行为。

嘉定区院 张肖楠
提高经营者准入门槛
这几年电商的发展,我们作为见证者与消费者可以说是见了不少。从一开始的网络电商,再到后来的微商代购。要说电商,大家的接受度还是比较广的。然而实践中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各种问题出现。2018年7月17日,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委托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向嘉定公安机关举报,称网上一家淘宝店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雀巢1+2原味咖啡。警方根据线索分别在马陆一处出租屋和汽配城一处仓库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汪某和张某,并缴获待销售的雀巢咖啡1+2原味产品共124箱。经查,2017年下半年起,汪某通过微信联系,以明确低于市场价每箱30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冒牌雀巢咖啡1+2原味产品,通过淘宝店铺、微信、线下等渠道,以每箱420元至470元的价格销售,非法获利。
电商的迅猛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进步与消费者观念转变。2018年,“双11”2135亿的成交额为我们清晰展示出电商平台的潜力与经济力量。电商作为新兴行业,发展蓬勃,经济地位越来越高,所占GDP比重不断增长,如果不出台相关法律加以控制,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新电商法的出现彰显出国家对电商行业的重视,鼓励支持电商发展,对电商行业来说,有了法律的限制才能取得更长足的进步。电商法出台后,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要经过正式注册登记才能从事电子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经营者的门槛,也有助于实施监管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尤其是食品类时,应避免贪图便宜的心理,对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应注意辨别,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

徐汇区院 李永蘅
海外代购将走向正规化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 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从快速发展到规范提升,《电商法》的颁布实施,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电商法》启动后,假货、 欺骗及掺假等不规范网销行为将遁地无形,海外代购也将走向正规化,这对于优质商家及消费者双方都是利好消息。
那么问题来了,《电商法》出台了哪些规范?这些会给海外代购带来哪些具体影响?未来,消费者“海淘”会产生哪些变化?事关消费者网购权益方面,又有哪些新规定?
该法将微商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管辖范围。明确规定,日后从事微商、代购等工作,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新颁布的《电商法》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提高准入门槛,杜绝个人代购行为。
《电商法》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这不仅明确了代购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而且在第十条*特中**别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人民日报》解读为:不管什么代购,都需要采购地和中国双方的营业执照。这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
END
文案:青研班三期二组学员
统稿:青浦区院王丹琦
编辑:青浦区院王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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