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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国办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不变,将公立医院用药全部放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对公立医院药品实行分类采购,不仅有招标采购,还有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办法,合理降低药价,挤出虚高水分,并保障药品供应。
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将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国家统一方案体系--作为被国家定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份历经多部门多次讨论和意见征求的“高规格”文件,希望能借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从而“加快公立医院改革”。
据报道,这份被作为2014年医改重点工作之一的文件,原定的公布时间是“2014年6月底之前”——8个月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最终下发的这份意见,它也被认为是国家层面协调多部门的“综合之举”。
根据意见稿,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实行价格谈判机制,另外饱受争议的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即将停止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
建立国家平台披露药价信息
事实上,公立医院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了全国药品市场八成以上的份额。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介绍,2006年以后,我国推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但是,由于目前基层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一个平台,两个办法”,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意见》提出,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加强药品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统一药品采购编码,公开药品采购信息,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毛宗福认为,不能简单地否定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存在问题,既有人们对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律认识、执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相关政策不匹配、不协调的原因,还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如果取消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是对20多年改革探索的否定,并且从制度上再次给“药品流通混乱”“药品购销不正之风”等人们深恶痛绝的乱象撕开政策的新口子。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提出,药品集中采购的实质是通过量价挂钩控制药品价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能简单否定。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拿不到的价格,如果医院能够通过二次议价实现,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合理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牵涉多部门管理,谈及药品集中采购,业内普遍会承认其“积弊太深”,在普遍感觉“不好动”、“不好改”的时候,目前各地纷纷探索其自用的方案,以致最终出现的各省市采购方案大相径庭。
对此,《意见》表示,将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推动药品采购编码标准化,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很多企业之前都反映,甚至就在相邻的两个省份,同一药品同一规格的中标价都会相差数倍,地区之间的串货导致整体市场价格混乱,无所适从。”相关人士称。在该人士看来,地区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客观存在差别,以及当地已有制药企业状况不同,同一药品的中标价有高低之分是正常的。
对此,新方案给出了调整方向,在全国34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其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不仅如此,此次国家方案首次明确根据药品不同特性,如专利属性、使用范围、量级规模等,分为原有集中采购、医院直接采购、谈判采购和定价定点生产以及国家采购等五种不同方式。
其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更加尊重临床实际需求,增大了医院的自主权;而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如何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文件中出现的药品价格谈判,被认为是此次国家方案中最具市场化思路的创新之举。
分析人士称,“创新药肯定会大大受益,这其中包括国产创新药企业,以及大量的跨国制药公司产品,以往他们的药品由于价格无法达到招标水准,往往会错失很多市场。”而在该文件中出现的这一表述,也似乎印证了上月关于国家成立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的消息。
多方信息显示,国家卫计委正筹划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聘请临床、药学、价格、医保、经济、税收、法律以及医院管理等多方面专家担任药品价格谈判顾问,届时可能会通过谈判方式,对进口“高价药”施行价格换市场。
现阶段,具有独特疗效、难以替代的原研药、专利药、独家品种被认为是这一政策受惠的主力群体--有数据显示,根据我国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同一品种原研药口服制剂,可比仿制药价格高30%。
事实上,早在2010年,人社部就曾希望通过引入谈判机制,将一部分跨国制药公司的高质量药品引入医保范围内。以美国礼来的恶性胸膜间皮瘤特效药力比泰为例,每瓶价格超过13000元,一般按疗程需4到6瓶,病人实际负担超过5万元,这一药品曾经参与了多轮药品谈判,但最终由于推荐原则等分歧并未成行。
2014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公告,在各地和部分权威医疗机构推荐、临床专家遴选的基础上,决定将31个药品纳入全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邀请生产厂家参加谈判--这也是国家层面可能重启药价谈判的一个重要信号。
据了解,受邀参加谈判的生产厂家,分布国内外,涉及的31个药品包括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西妥昔单抗、特立帕肽、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等,而对应的则是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直肠癌、骨质疏松、肝肾细胞癌等大病。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此前制定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部分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针对药品在采购、供应、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意见》提出五种采购办法。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采用量价挂钩、双信封投标的办法进行招标采购,确保招采合一,降低流通环节成本。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醉药麻**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文玲认为,不同药品有不同采购办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价格谈判机制是发挥市场作用的做法。对妇儿用药、常用低价药等公益*药性**品,医院可以直接采购,则发挥了政府的作用。
据介绍,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在采购文件中属首次提出,纳入谈判的药品品种、范围以及谈判的原则、目标等,将有专门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研究制订谈判办法。
此外,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指出,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明显,《意见》给地方探索创新留出了空间。比如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联合采购。
由于儿童用药市场占有率小、药物研发成本高、缺乏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等,儿童专用药品缺乏。即便市场上已有的品种,也经常出现断货。北京儿童医院已成立医疗集团,包含了全国15家儿童医院,该儿童医院药剂科主任王晓玲说,《意见》提出“鼓励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儿童专科医院可以探索通过集团或者医联体等形式,与企业直接对话,提出儿童用药需求,实行带量采购、跨省联合采购,有助于解决目前儿科临床药品短缺的问题。
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说,《意见》给出了药改的明确方向和办法,但仍然需要医保、医疗两个环节的配合。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仍然没有改变,以药补医的机制还存在,医保按项目付费的办法仍然在鼓励医院、医生多开贵药,药企恶性竞争的现象没有改善,单纯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办法,不可能完全扭转药价虚高的局面,需要“三医”联动,才能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让药品回归合理价位,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现象。
价格信息平台建立,能挤出药企多少水分?
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一直为民众所诟病:疗效好的廉价药在大医院难觅踪迹,而高价药却称霸市场。
据报道, 在近日湖南省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采购中,专家“砍价”本意是挤掉药价虚高的水分,却引发了药企“*访上**”、围堵专家、集体“报复性弃标”等一连串风波。
围绕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企业之间的博弈正在演变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有药企抱怨,“砍价”存在“惟低价中标”的思维;而政府则相信,“砍价”能够挤掉药品价格虚高的“水分”,减轻民众用药负担。
专家认为,湖南药品“砍价”风波显示招标运行模式亟待“磨合”,相关药企需要转换经营方式和提高成本控制水平,主导招投标的政府机构也需要转变角色,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药品报价指导价,防止部分药品“一招就没”。
湖南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于2015年1月21日至1月29日开启现场评标,来自全国的3052家企业的2万多个药品展开“PK”,湖南省卫生部门聘请60名专家对投标药品在不高于报价指导价的基础上,再次议定价格。
根据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湖南省的药品招标报价指导价由省发改委按照湖南省2010年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和周边6省的平均中标价等情况制定,投标药品报价不能高于政府制定的报价指导价。
1月24日,第一轮专家议价结束,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外公布了第一轮专家议价结果,部分产品的议定价格比企业报价降低了20%至30%,有的产品降幅达50%以上。第一轮专家议价结果公布后引发争议,议价结果被一些药企称为“砍价”。甚至有药企称这是一场“药殇”,公开表示不满,一些投标厂家采取网上发帖、组团*访上**等方式表达“抗议”。
1月28日,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进入第二轮报价日。100多名药企代表聚集在湖南省政府门口*访上**,称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给价“过低”,损害了药企积极性。有些药企代表扬言“要找议价的专家讨个说法”。
湖南省卫计委副主任龙开超说,本次拟中标药品1.1万个左右,与湖南省2010年中标价格及周边六省原平均中标价相比,降幅10%左右。其中,议价评审组和竞价评审组与报价指导价比,平均降幅分别约为11.56%和18.37%。根据降价情况,预计2015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可为患者减少药品费用20亿元以上。
这样的招标结果,却在药企更高层面引发了更大风波。一些外资企业用“报复性弃标”表示抗议。针对一些进口弃标药品,近30%专家给价降幅在10%以内,近60%专家给价降幅在15%以内,部分进口药降幅甚至不足5%,但企业仍然选择弃标。
还有一些国内知名药企宁愿弃标也不降价。以国内一家知名药企为例,由于专家给价低于企业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该企业选择全部标段都弃标。据悉,该药企这样做的理由是要保持药品全国售价的统一性,怕其他启动新一轮集中采购的省份也采用湖南的议价而“一损俱损”。
对此,湖南省卫计委操作此次招投标的负责人回应说:“为保障群众的用药需求与基本药物的正常采购,此次议价基本药物降幅小。低价常用药、急救药物按国家政策采取挂网采购,其中基药降幅小,而降价幅度大的是临床辅助药。”
降价是趋势相关各方亟待磨合
耐人寻味的是,湖南省此次药品招标采购引发的风波,显示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运行模式在新形势下亟待深度“磨合”,对此,企业、政府及监管部门都应采取措施推动自我调整来主动适应。对于药企来说,药品降价乃大势所趋,应通过提高核心竞争力来实现可持续性经营。
一些药企对于降价在思想认识、经营管理上都没做好准备,对于维持高价抱有侥幸心理。部分企业对于药品招标还抱有“走过场”的认识,一看到专家“动真格”砍价,就抱着医药协会、本地行政部门和各种关系资源倒逼政府放弃砍价。
从目前启动药品招标采购的湖南、广东、浙江等省来看,中标药物价格同比较大幅度下降不可避免。在药物降价潮来临之际,企业应学会加强管理,提高药品研发水平与能力,同时控制成本,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原辅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等),保证药品价格与质量的平衡。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国家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避免地方利益影响招标秩序,建立药品招标价格全国联动、省级联动机制。
2015年,湖南、广东、重庆、浙江等地均启动药品招标。湖南严格执行药品议价程序,与邻省广东的降价幅度相当,部分中标药品价格明显低于邻省江西的药品中标价格,其中以辅助药、外资药、仿制药降价幅度明显。
湖南省卫生部门一位干部称,某些省份的药企对于本次招标降价幅度大,出现不满情绪,一些外地药企甚至发动了当地政府力量、行业协会与湖南政府部门“沟通”。
医药电子商务投资领域的海虹控股公司新闻发言人陆挥说,一些药企在本省投标时“低价中标”,而到外地投标却高于本省的中标价格,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应建立药品招标价格全国联动、省级联动机制,每个省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与其他省招标价格进行比对联动,打破一个招标周期内各个省招标价不一的做法,一旦同药同品同规格的药物在不同省份中标价格出现高于正常值,就要重新谈判议价。
专家还建议,取消外企“超国民待遇”,鼓励我国原创药物研发。
对于常用药、低价药,专家建议,不能搞“惟低价中标”,应选定有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定点生产,从定价机制、医保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给予生产企业政策倾斜,保证企业生产供应廉价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