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由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2002年5月1日,原告胡某本(乙方)与赵某平(甲方)签订房屋买卖房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坐落于某市某社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面积为52.84平方米。地号为××-×-×××,产别为私产。水电费已结清,此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负责。价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当日一次付清。此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空口无凭,立此为据。”协议由甲方赵某平、乙方胡某本、证明陈某签字。胡某本将购买价款叁万元现金一次性付给赵某平,胡某本在该处房产处一直居住,水电费收据、采暖费等也一直由胡某本交纳。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因当时被告一拖再拖说还有两家一起办理,故此被搁置下来,后来被告因为本人情况在外地滞留十多年,原告找不到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出卖人不愿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变更买受人吗

法院受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原告胡某本与被告赵某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赵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胡某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出卖人不愿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变更买受人吗

北京泽达律所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是否有效,赵某平应否协助胡某本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胡某本与赵某平签订房屋买卖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卖人将其取得产权的房屋出售的行为为有权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签订时胡某本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胡某本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并已实际居住多年,赵某平有义务协助胡某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综上,胡某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出卖人不愿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变更买受人吗

作者:北京泽达律所事务所 王双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