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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藏西**日报微信公众平台整理发布的*藏西**自治区区直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系列)推出后,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更加全面了解*藏西**自治区区直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今天特推出第三辑,敬请关注。
自治区林业厅
行政许可
1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4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 核准移植野生树木
6 核发出自治区和从拉萨木材交易市场至其他地市木材运输证
7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8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9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10 从自治区外调入规定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11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需在非疫区进行对属于自治区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审批
12 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
13 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14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15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自治区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
16 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17 国家二级和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18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9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破爆**等活动的审批
行政处罚
20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21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23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24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构成犯罪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25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6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27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擅自开垦湿地的;违法捡拾鸟卵或者破坏鸟卵的、擅自采砂、采石、采矿的;除抢险救灾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罚
28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9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30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31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2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33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34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5 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6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37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3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9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0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42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43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破爆**等活动的处罚
44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5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46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47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8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49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50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以及在有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强制
51 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征收
52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检查
53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54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55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56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
57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认定
行政奖励
58 对考核优异的公益林管护人员的奖励
59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其他类
60 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61 对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审核转报
62 对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63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64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65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自治区商务厅
行政许可
1 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 典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4 对外劳务合作资格核准
5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6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
7 食盐批发许可
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9 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核
10 境外投资核准
1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核
12 限制进出*技口**术许可
13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进口合同审批
14 开办制盐企业审批
15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审批
16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17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处罚
18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19 对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20 在缺碘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21 对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22 对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企业的处罚
23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的处罚
24 对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企业购进食盐的处罚
25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工业、农业用盐;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26 对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处罚
27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处罚
2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卡与服务管理和资金管理以及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规定的处罚
29 对零售商违规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30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1 对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的;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2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行为的处罚
33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违反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34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违规承揽工程项目、投标、签订协议、分包或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35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处罚
36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处罚
37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38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39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40 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41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行为的;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42 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处罚
43 对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
44 对典当行违规进行资金借贷和资产比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
45 对违规执行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行为的处罚
46 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行为的处罚
47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48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49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50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51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52 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或者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53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54 对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55 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采购酒类商品时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单据的处罚
56 对已取得自治区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对于整改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处罚
57 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处罚
58 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的;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酒类商品未按规定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处罚
59 对成品油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年12月4日〕)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私走**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60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61 对进口、出口*制毒易**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62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63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标的处罚
64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证假**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65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66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过程中,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的处罚
67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证假**明材料的;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处罚
68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处罚
69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70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反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
71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境内未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72 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任何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73 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
74 对已取得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不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的处罚
75 对网络零售第三方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处罚
76 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77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78 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79 商贸服务业安全监督检查
80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
81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82 对流通领域食品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83 对拍卖企业监督核查
行政确认
84 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认定
85 自治区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认定
86 新注册国际招标机构的确认
87 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签发
8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其他类
89 对外贸易经营备案
90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备案
91 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
92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非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9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94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审核
95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内容进行备案
96 直销企业培训考试核查
97 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申请初审
98 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备案
99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特中**殊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情形的审查
100 进出口商品配额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101 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情形的审查
102 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10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情形的审查(备注:审核转报)
104 核实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申请
105 办理进口或者出口的商品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管制范围证明审核
106 国家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初审
10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备案
108 对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及评标情况的备案
109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110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11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112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
113 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114 食盐边境贸易经营审批
115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审批(地方使用部分)
自治区文化厅
行政许可
1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子项数量:2项)
2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子项数量:3项)
3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及内容核准(子项数量:3项)
4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6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子项数量:2项)
7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子项数量:2项)
行政检查
8 对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
9 对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
10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检查
12 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3 对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单位的监督检查
1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5 对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活动监督检查(子项数量:3项)
行政奖励
16 文化市场行政奖励(子项数量:2项)
自治区*物文**局
行政许可
1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及以下*物文**与考古发掘现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以上*物文**审批
2 馆藏*物文**调拨、交换审批
3 馆藏一级及以下*物文**借用审批
4 馆藏二级及以下*物文**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5 *物文**商店的设立审批
6 *物文**拍卖企业拍卖*物文**的审批
7 《*物文**拍卖许可证》审批
8 自治区级*物文**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9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物文**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10 自治区级*物文**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11 *物文**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破爆**、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12 迁移或拆除省级及以下*物文**保护单位的审核
13 省级*物文**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审批
14 *物文**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15 *物文**保护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16 *物文**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17 省级以下*物文**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物文**的原址重建审批
18 国有省级*物文**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19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物文**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20 可移动*物文**修复资质认定
行政处罚
21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22 对博物馆从事非*物文**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行政检查
23 全区重点*物文**保护单位、*物文**保存场所安全检查
行政确认
24 不可移动*物文**的认定
25 不可移动*物文**的定级
26 *物文**系统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认定
行政奖励
27 对全区*物文**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其他类
28 自治区级*物文**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29 非国有省级*物文**保护单位转让的备案
30 非国有*物文**保护单位抵押的备案
31 非国有省级*物文**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备案
32 考古发掘计划、项目许可材料的审核
33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材料的审核
34 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材料的审核
35 *物文**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甲级申请或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材料审核
36 *物文**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一级申请或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材料审核
37 *物文**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甲级申请或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材料审核
38 馆藏一级*物文**修复、复制、拓印审核
39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40 博物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备案
41 *物文**系统一级风险等级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
42 全国重点*物文**保护单位修缮审核
43 *物文**系统二、三级风险等级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许可
1 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子项数量:6项)
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 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子项数量:2项)
4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子项数量:3项)
5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审批
6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子项数量:2项)
7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8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审批
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 *体器人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1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12 医疗广告审查
13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批(子项数量:2项)
14 医师资格认定
15 设立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16 *体器人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17 新、改、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审批
18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子项数量:2项)
行政处罚
1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20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2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22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2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24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经营;个人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拒绝卫生监督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5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用品性**用具的处罚
2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2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28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处罚
29 对违法违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3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31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32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33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等的处罚
3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医疗机构的处罚
35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36 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37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者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血卖**液的处罚
38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39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血卖**液的;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40 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未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的;未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的;未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未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41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处罚
42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的、没有明确的医疗目的的、未严格控制受照剂量的,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未进行屏蔽防护的、未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处罚
43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44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45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46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处罚
47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48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49 对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启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未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未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转让、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50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及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被禁止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51 对放射治疗场所未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未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的;开展核医学工作的,未设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的;未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的;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强制
52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血卖**液的取缔
行政给付
53 艾滋病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
54 肺结核病患者免费诊查及治疗
行政确认
5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56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其他类
57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8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
59 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诚信行为的监管
60 对申请进入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经营企业进行系统导入及信息维护
61 对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我区非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进行审批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许可
1 导游证核发(子项数量:5项)
2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3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4 旅行社设立的审批
行政处罚
5 对旅行社及其相关责任人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6 对旅行社在旅*行游**程中擅自变更旅*行游**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7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的,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8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9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10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11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的处罚
12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3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14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评定,擅自使用星级等级和*级A**标志的旅游饭店(宾馆)、家庭旅馆、旅游景区(点)的处罚
15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行游**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行游**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游**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16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的处罚
1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18 对旅行社租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的处罚
19 对旅行社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
20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21 对擅自引进外资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22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行游**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23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24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等的处罚
25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26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27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28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29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在境内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团脱**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30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31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32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33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34 对旅行社转团或者委托转团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合并团的,将不同游览行程和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处罚
行政检查
35 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类
36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
37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名单表审验
38 外国人来华旅游邀请函审核
39 出境旅游签证专办员卡审核(备注:审核转报)
40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试
41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42 导游人员计分监管
43 旅游安全生产监管
44 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自治区审计厅
行政处罚
1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
3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行政检查
4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款贷**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5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6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7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8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其他类
9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裁决
1 审计纠纷裁决

本期编辑:张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