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十大怪事之首 (扬州十大诡异事件)

昨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法律如何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换新手机被“套路”

法院判商家退一赔三

其中一起案例与手机有关,市民换新手机被“套路”,法院最终判定商家退一赔三。

扬州不良事件,扬州三起典型案件

2017年12月1日,小胡(化名)到广陵区某手机维修店维修一部iPhone7手机,当时,维修店向小胡出具了一份服务报告单,显示维修价3580元,受理备注为“更换8,官换机64g出库不退”,小胡在这份服务报告单上签字确认。经双方协商,小胡同意在上述维修价格的基础上再支付3580元,用以置换一部iPhone8手机。之后,该维修店开具了一份发票,显示服务名称为“换机”,金额为3580元。

按理说,新买了手机是一件高兴事,可小胡却高兴不起来。他发现,新手机使用起来并不顺畅,经查询得知,这部手机已于2017年9月22日被激活,也就是说,这不是一部全新的手机。于是,小胡诉至法院,认为该维修店欺骗消费者。

法院庭审过程中,该维修店表示,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原本应该拿给小胡的官换机误拿成了展示机。同时承认,不管是展示机还是官换机,都是已经激活过的手机,而非小胡声称的全新、未激活的手机。

法院认为,在小胡置换手机时,该维修店虽已告知小胡置换的是官换机(实际是展示机),但并未告知小胡该手机已被激活、保修期不足一年等情况,且没有证据证明小胡明知这一情况,故该维修店存在隐瞒客观真实情况,致使原告陷入误解而购买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小胡没有证据证明其所置换的iPhone8手机的价格,故法院依据签字确认的服务报告单认定,iPhone7手机接受维修服务的费用为3580元。据此做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3580元,赔偿原告损失10740元;原告返还被告案涉iPhone8手机一部。

评析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误解而购买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此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在维修手机的过程中和被告达成协议,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获得一部新手机。由于手机数码产品的特性,原告并不一定知晓官翻机、官换机或展示机等各种概念,被告理应向原告明确说明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并且说明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而本案的被告作为经营者并未尽到义务,运用多种概念让消费者陷入了混淆,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三倍赔偿并无不当。

主张权益

找“人”还是找“店”?

张三在江都区仙女镇经营着一家地板店,同时拥有一家“仓库”(未进行工商登记)。2016年12月下旬,吴七到张三的“仓库”购买某品牌地板用于装潢办公室,并支付地板款5260元。之后,吴七认为其购买的地板没有达到相应级别,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退三**还地板款、赔偿各项损失。

扬州不良事件,扬州三起典型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案中张三同时经营了被告某地板店和“仓库”,庭审中,原告认可是到“仓库”去购买的地板,而非到某地板店购买,因“仓库”未进行工商登记,故原告是与张三发生买卖关系,某地板店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后,吴七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由某地板店赔偿吴七各项费用合计15000元整。

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行为发生在个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本案中,吴七虽然是直接去“仓库”与张三见面,但也是基于张三是某地板店的经营者才从其处购买地板,并不会考虑仓库是否个人经营。且吴七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交易相对人为上述地板店。一审法院认为某地板店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驳回吴七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当,二审法院应予纠正,吴七可以向该地板店主张权利。

食药同源物种并非非法添加

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

2016年6月,赵五因家宴请客需要,在扬州某超市购买某品牌亚麻籽早餐奶,共计人民币4475元。可谁知,赵五及家人在食用这款早餐奶后,觉得肠胃不适。后来经查询了解到,亚麻籽在《中华药典》里有记载,属于药品。而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材料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食药同源里没有亚麻籽这一材料。赵五认为,该超市销售的这款早餐奶中添加亚麻籽属于非法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购物款4475元,并承担十倍赔偿金。

扬州不良事件,扬州三起典型案件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销售的某品牌亚麻籽早餐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产品经过了国家检验,符合销售条件。亚麻籽作为油料,也可以作为食材,且国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其销售行为无任何过错,故不同意返还购物款以及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该品牌亚麻籽早餐奶外包装注明配料中的“亚麻籽”,确实被《中华药典》收入。200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亚麻籽的国家标准GB/T15681-2008记载,规范性引用文件为相关粮食卫生标准。另在相关文件中,对保健食品中使用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作出规定并附有相关附件,在附件虽然没有亚麻籽,但文件也明确,允许使用相关附件之外动植物物品(或原料)。因此亚麻籽属于药食同源的食品原材料。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

亚麻籽既被收入进《中华药典》,又在GB/T15681-2008国家标准内适用粮食卫生标准,应属于药食同源,可以在相关食品中添加。原告以某品牌亚麻籽早餐奶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和十倍赔偿,该诉求于法无据。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杨法轩

记者:林倩雯

编辑: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