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拍案惊奇 剁手陷阱解读——双十一特别福利(段波、张宇琛)

​滴滴打车乘客安全如何保障,网络打赏熊孩子坑妈如何救济,网络代购如何定性,十倍赔偿如何主张,网购快递丢失该找谁?网上假货横行谁担责?便宜不见得没好货,还可能没货?销售假冒的“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究竟是赔钱还是坐牢?@司考民商法段波和@张宇琛的刑法天空 联手为你解读。

时间:2018年11月10日(周六)晚七点

地点:新浪一直播:@司考民商法段波

网购拍案惊奇剁手陷阱解读——双十一特别福利(段波、张宇琛)

案例一 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打车空姐遇害案

案例二 网购中的行为能力认定——熊孩子网络购物打赏案

案例三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三倍赔偿——欺诈的认定

案例四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十倍赔偿

案例五 网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庞先生诉去哪儿网个人信息泄露案

案例六 快递丢失谁担责——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网购交易中的举证责任——苏宁易购和京东商城的的订单去哪儿了

案例八 网络代购如何认定——杨超与秦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例九 未经批准销售日本产眼药水、洗眼液、镇痛贴该当何罪?

案例十 便宜不见得没好货,还可能没货

案例十一 “盐酸丁二胍”的是与非

案例十二 销售假冒的“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赔钱还是坐牢?

案例十三 “网购”诱饵带你走向“深渊”

案例一 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打车空姐遇害案

2018年5月6日,一位年仅21岁的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时被害身亡。嫌犯是一名滴滴顺风车司机,作案后弃车跳河身亡。

【法条链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网购中的行为能力认定——熊孩子网络购物打赏案

(一)波妞买兔子的故事

昨天波妞拿着我手机玩,然后对我说,爸爸借你大拇指用用,然后显示支付成功一个订单,原来是波妞最喜欢的但我们都不给她买的小兔子(她的生日愿望就是这个)——不买 波妞这关过不了;买了 波嫂我惹不起。所以只能先买再退货。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波妞过几天问我,爸爸兔子为啥还没到,我该怎么说? ​​​

(二)熊孩子充值一万多买游戏装备 怕家长发现删掉支付记录

最近佛山南海的黄小姐发现银行卡里的一万多元不见了,查了下银行流水账单发现在8月至11月期间,多次出现网络支付交易记录,金额从最初的10元递增到3000多元,手机里却没有任何交易信息,原来孩子趁妈妈睡觉的时候直接扫付款码为一款射击类网页游戏充值,并且删掉了付款记录。

(三)16岁女孩打赏男主播65万 母亲起诉映客要求退钱败诉

00后女儿在加拿大留学期间迷上映客直播,3个月内打赏男主播花掉65万余元,母亲刘女士以女儿名义起诉映客直播要求退钱但一审败诉。法院认为,虽然刘女士称映客号是女儿偷偷以其名义开设,并通过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私自消费,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并充值消费。

【法条链接】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的除外。

案例三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三倍赔偿——欺诈的认定

(一)2012年9月1日,唐志忠通过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站下单购买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一只,优惠后价格为12228元,世纪卓越公司在网站中承诺该手表系“正品行货”。2012年9月3日,唐志忠收到该货品并支付了上述价款。后唐志忠发现该手表的保修卡上的销售商为巴林王国的一家手表店,且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无法进行全球联保,仅能由世纪卓越公司提供保修服务。世纪卓越公司称该手表系正品,并提供了采购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以证明该手表来源合法,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显示共计158只梅花手表的启运地区为中国香港,境内目的地为深圳,原产地瑞士,照章征税。唐志忠起诉至法院,要求世纪卓越公司:1.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36684元;2.赔礼道歉;3.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并赔偿其他费用共计5000元。

法院裁判要旨如下:能够享受国内特约经销商和特约维修点的保养、保修等售后服务是“行货”的重要特征。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亦即,经营者将不能享受专柜保修服务的商品承诺为“行货”构成欺诈。

(二)2016年5月,原告于被告在京东商城开设的旗舰店处购买了两个拉杆箱。原告反映商家使用了‘最优秀、最好’等字眼,违反了 《《广告法》之规定,要求退一赔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判断违反绝对化用语禁令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欺诈,应结合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消费者对于购买普通商品应尽到基本理性的审慎义务,个体的轻率购买行为不构成错误意思表示;相关行政措施不应作为直接认定经营者欺诈的依据。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四 网购中何时能主张十倍赔偿

(一)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徐瑞云在敬子桥经营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经查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前述食品未经检验,同时,淘宝公司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沪71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敬子桥退还原告徐瑞云货款5,043.50元及赔偿50,435元等。

(二)李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5年10月,李某从陈某的淘宝店中购买了燕窝,包装盒上标明产地为越南惠安。同年,李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仅准许马来西亚和印尼燕窝进口,其他国家的燕窝产品暂不能对华出口。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明确标注产地为越南惠安,可见陈某出售的涉案燕窝产地非国家认可的产地,同时陈某未提交涉案燕窝的相关报关及检验检疫证明,该燕窝的安全性无法保障。故陈某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对于涉案产品,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五 网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庞先生诉去哪儿网个人信息泄露案

庞某从“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因个人信息被泄露,将趣拿公司和东航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庞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改判东航、趣拿公司公开道歉。

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信息的侵权行为,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庞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庞某一方认为,一审中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严重超出庞某的证明能力。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鲁某在订购机票时仅仅给去哪儿网留了自己的手机号,但由于庞某以前曾通过去哪儿网订过机票,且是东航常旅客,现有证据显示东航和去哪儿网都留存有庞某手机号。另外一中院认为,在本案所涉事件发生前后的一段时间,东航、去哪儿网被多家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背景因素强化了东航、去哪儿网泄露庞某隐私信息的可能,说明东航和去哪儿网的安全管理并非没有漏洞,且存在提升的空间。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实质上是“科以庞某不可能完成的举证义务”,故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趣拿、东航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庞某赔礼道歉。驳回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六:快递丢失谁担责——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电脑一台,同日,付迎春委托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案例七:网购交易中的举证责任——苏宁易购和京东商城的的订单去哪儿了

(一)吴先生说,他于2011年06月14日在苏宁易购网站下单购物,商品为富士数码相机S2900HD+4G卡+包,金额为1176元。并且他收到了成功订单的短信。在预计时间内吴先生的商品并没有送到,吴先生上网查询,发现他的订单已经取消,在此期间苏宁易购并没有跟他沟通过。(详见:《在苏宁易购网购数码相机 订单无故被取消》)

(二)张女士于2011年6月18日在京东商城下单并购买西部数据2TB企业级黑盘3块,订单号为62971374。张女士查看网上信息得知,6月19日京东方面已经出库并送到申通快递。然而到6月21日货依然在北京未发出。22日她查看信息时她的订单消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向京东商城客服了解后得知,京东商城在6月23日中午给张女士办理了退款。(详见:《电商快评:由“京东周年庆”看电商促销售后服务》)

【法条链接】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八 网络代购如何认定——杨超与秦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在淘宝购物网店“新澳新代购”购买了蜂蜜润喉糖。原告收货后发现涉诉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且使用蜂胶为生产原料。经询,被告秦莉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原告请求被告秦莉按照货物价款退一赔十。淘宝管理不善,应与被告秦莉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秦莉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且添加了蜂胶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主张退货,同时,秦莉亦应退款并十倍赔偿。对于原告要求秦莉退还原告购物款3500元同时原告向秦莉退还货物以及秦莉十倍赔偿原告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法院没有支持淘宝的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代购】

网络代购为被代购者通过网络向代购者下单,由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商品后依法寄回或带回给被代购者,代购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结合本次交易发生所在网络平台所制定的《淘宝争议处理规则》,不难看出,代购关系的形成应符合以下特征:一是被代购者与代购者之间形成的交易为代购者委托被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商品,而非直接购买商品,也即排除了现货交易;二是交易的对价款应体现为代理费,而非货款,也即代购者获得利润应是形式为代理费的报酬,而非货款除去成本后的差价。

本案中,虽然秦莉所经营店铺位于“全球购”,所销售的产品名亦为“代购新西兰Comvia康维他蜂胶蜂蜜润喉糖12粒薄荷味买十盒送二盒”,但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产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同时,秦莉向原告所发送的产品为位于境内的现货,并非在收到原告指令后,按照原告指令在海外购买相关货物,邮寄或带回给原告。故本院认为,原告与秦莉的交易并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而应认定为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于秦莉的第一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秦莉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向原告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