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娘花8万买了一个LV包可以在公司报销吗?

能不能报销的关键看LV包是不是老板娘专用的私人物品,而按国家所学的会计知识,私人物品是不允许在企业列支的。

当然,若LV包的发票名头是老板娘的名字这很好判断,就属于私人物品,当然不能在企业列支。如该发票是企业的名字,说明老板娘以单位名义买的包,这个包就是公司资产了。这个定性明白后,就知道怎么处理了。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至于LV包,虽然是公司名义购进,但却属于女人专用品,是否符合上述“所称的合理支出”,能不能作为费用或资产税前扣除就会陷入“蛋鸡之争”了。

表面看,LV包属于老板娘专用,似乎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但老板娘可能会说,LV包是用来随身携带单位公章、合同、批文等机密资料的,出门代表的是企业形象,是谈签项目和展示企业实力的需要,怎么能说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假如税务局说LV包属于老板娘私人物品,与企业经营无关,不允许税前列支。那么,万达集团买了一辆600万的劳斯莱斯归老板王健林专用。既然是老板私人专用,是不是也与企业经营无关,不允许税前列支呢?

又假设税务局说,600万不合适。试问,王健林坐多少钱的车合适呢?是15万、50万还是200万,你税务局有什么依据判定王健林只能坐15万的车?谁给你的权力可以决定企业资产可否列支的价格标准?

俗话说: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依据的话,就不能乱说。

既然税法并没有对企业买车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万达集团购买的劳斯莱斯就可以列入企业资产。难道王健林买劳斯莱斯可以列为企业资产,一个几万元的LV包就不可以吗?

为此,老板娘买LV包,税务局只能表示质疑,但却拿不出不让列支的法定依据。

假设税务局要进行处理,总不能信口开河地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上,只写“依据税法规定,LV包不能列为企业资产”吧?总要根据某法某条某款之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