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经过】
冯某通过某食品公司在某宝平台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了包猪舌(熟食),其产品推广页面宣称为低脂食品。但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每100g脂肪含量为11.1g,而根据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脂肪含量每100g需小于等于3g才属于低脂肪。
冯某认为该产品脂肪含量明显超标,并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公司的宣传与实际产品不符,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额外承担三倍赔偿。
食品公司则辩称,冯某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的规定,要求驳回其诉请。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查明】
1、冯某经某宝平台购买该食品公司的猪舌(熟食)情况属实;
2、某食品公司销售的猪舌配料表中确实标注每100g含脂肪11.1g;
3、冯某在本案之前曾多次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多地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
4、冯某购买了100包猪舌,至今仍有剩余猪舌98包。

【案件分析】
1、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各方在案件中对买卖事实的存在均未表示异议,即冯某称通过某宝平台在食品公司购买猪舌,食品公司亦认可将猪舌销售给了冯某。因此可以确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
2、冯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见,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职业打假人则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购买商品的行为只是为达到索赔目的的一个环节,不应当分开去定性,其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一种变相经营的行为。
本案中,冯某在诉讼之前,就曾多次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多地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并且在本案中一次性购买100份,冯某的行为能够说明其是一个对食品安全有高度关注和有较为丰富诉讼经验的购买者,并非单纯的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进行购买。
因此,冯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畴。
3、食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当按三倍对冯某进行赔偿?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冯某未能举证证明食品公司存在故意欺诈且虚构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诉请三倍赔偿于法无据。
4、食品公司是否应当退货退款?
本案中,虽然冯某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但食品公司对涉案产品的食品外包装瑕疵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冯某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应当退换货款。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食品公司退还冯某全部货款,驳回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食品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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