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还在买卖发票?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民营企业还在买卖发票?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钱力财税咨询

很多民营企业确实存在难言之隐,比如增值税税负太高、佣金回扣提成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社保负担太重、分红个税肉痛……

解决这些问题见效最快、效果最好的就是买卖发票,尤其是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问题统统一票解决。但是,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法上统一定义为虚开,下同)几乎是税收违法行为当中后果最严重的一种,没有之一,因为这种行为动不动就会涉及到违法犯罪,严重的会被处以无期徒刑。

我们在与民营企业做咨询、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老板不知道虚开发票到底是怎么回事,甚至一些企业正在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却死不承认自己在虚开发票,言之凿凿地说他们的发票都是从税务部门领购的,不存在虚开的问题,真是无知者无畏呀!也有一些企业经常通过中介或个人买票,或者通过供应商多开一些发票,当我们严肃指出这些问题时,很多老板竟然不屑一顾,他们说行业里大家都是这么干的,一脸法不责众的表情。

好吧,给大家科普一下,哪些行为触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条高压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司法解释来看,虚开发票其实是指业务是虚假的,发票流与业务流不一致。例如:A单位并没有为B公司提供过货物或服务,经过C公司的居中介绍,A给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里,A属于为他人虚开、B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C属于介绍他人虚开。

又如:A单位卖给B公司产品100万元,却给B公司开具150万元的发票;A单位确实将货物销售给了B公司,但是却让C单位*票开**给B公司……诸如此类的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常见的虚开发票有几种方式:

一是从专门的*票开**公司虚开发票,这种风险最大,十之八九是会东窗事发的;

二是从供应商那里多开一些发票,这种做法相对隐蔽一些,也属于虚开发票;

三是从供应商的供应商那边取得发票,这种虚开会因为商品明细的错配被大数据抓取;

……

总之一句话,所谓虚开,就是指:发票是真的、但是业务是虚假的,发票与业务不一致!

虚开发票被查实的关键在于资金回流!取得虚开发票的一方,为了让合同、发票、资金保持形式上的三流一致,一般会通过对公账户付款,虚开方扣除手续费后通过私卡又将资金回流到受票方提供的私卡。如果虚开发票资金不走账,大额应付账款长期不动的异常现象又将被金四系统和大数据自动抓取!

为了让大家进一步正确理解虚开发票的几种情形,有关情况梳理如下:

犯罪动机:

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首先需要举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目的,其次需要结果上确实骗取了国家税款,否则,就不能构成该项犯罪。

例如:A集团公司下面有甲乙丙丁几家子公司,集团公司为了进入***100强或者出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目的,授意甲公司开专票1个亿给乙公司,乙公司接着开专票1个亿给丙公司,丙再开给丁。请问,该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这一系列的*票开**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犯罪动机来看,该行为既没有偷*税逃**款的主观恶意,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所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该行为虽然不是犯罪,但是否违法?

国务院下发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显然,上述*票开**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应当如何处罚呢?刑事可以免除,罚款必须承担。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行为

量刑标准:

在2018年以前,虚开税额只要超过1万元,就要移送公安。自最高人民法院法下发〔2018〕226号文以后,标准适当提高了。

虚开税额 5 万元以上,达到移送公安的标准;

虚开税额 50 万元以上的,法院一律判处实刑;

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刑期起步。l 量刑幅度:

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数额较大)

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数额巨大)

犯罪人员: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发票开具人

注释:《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好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风险太大,面临牢狱之灾,于是很多企业就开始动脑筋了:专票不能开,那么就虚开普票吧。殊不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早已入刑了,并且标准更低!

首先,《发票管理办法》对于虚开行为是不区分专票还是普票的,当然它只涉及到经济处罚,无权规定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刑法》修正案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11]47号)规定,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上述立案标准是以虚开金额为依据的,而不是以虚开税额为依据,这进一步加大了虚开普票的刑事风险!

请注意,上述立案标准是以虚开金额为依据的,而不是以虚开税额为依据,这进一步加大了虚开普票的刑事风险!

案例:浙江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显示,杭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法定代表人被移送公安。

该案件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如下:

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票面额累计222.7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1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因此,钱老师在这里郑重正告各位,从国家近几年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效果(金税三期、金税四期)以及朋友圈企业的反馈来看,只要买卖发票,*贩票**子们一定会东窗事发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他们出事,意味着买票方来买单,那么,补税、罚款、滞纳金接踵而来,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买卖发票迟早会东窗事发,纳税筹划合理降低税负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