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美之心,人之有之”、“一胖毁所有”、 “瘦点就好看”,容貌焦虑等等,让减肥成为很多人,尤其是女性朋友的追求,
巨大的市场需求,带来了琳琅满目的减肥产品,比如,胶囊、糖果、花茶、咖啡、代餐等等。各种产品宣传引人注目,再加上使用者自己的亲身宣传,很容易让人失去理性判断力,相信不锻炼,不节食,一个月能瘦20斤的谎言,却不知道瘦下去的肉找长回来也容易。
近来,有粉丝咨询售卖自己吃的*肥药减**,会被如何判刑的问题。在此,分析如下:
我国目前唯一允许上市的*肥药减**是“奥利司他”,适用于已进行适度饮食控制和运动锻炼的肥胖症和超重者,本质是抑制脂肪的吸收。简单来说,非常胖的人才吃,但是,吃了会控制不住的拉油,并且对碳水、糖类无抑制作用。

除“奥利司他”外,现在市面上的*肥药减**,经常被民众误以为药,但其实不是药,很多不具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或虽具有批准文号但存在违法添加违禁成分,小作坊批量生产等诸多问题,由此带来与减肥产品相关的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罪名: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1: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上海等地,销售金额达833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咖啡中检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后向韩某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余万元。 法院最终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西布曲明(Sibutramine)是一种中枢神经*制剂抑**,对人体的副作用伤害较大,常见的有口干、失眠、食欲减退、便秘、头晕、头痛、乏力、血压升高和月经异常等症状。
销售含有*禁品违**如西布曲明的*肥药减**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仍有分歧争议。目前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多数还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责任。
根据《 刑法 》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关于有毒、有害的认定,而“西布曲明”早在2012年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由于西布曲明位列上述文件之中,因此对该类行为的追究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处理为主。
二、
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例2:
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谷某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在未经批准或检验的情况下,由王某通过映客直播平台对“纯中药减肥胶囊”进行宣传,并以每瓶19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被告人王某、谷某还为该药制作了说明书并向购买者邮寄发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从二被告人住处查获“纯中药减肥胶囊”45瓶、“老中医独门配方”说明书等物品并已扣押在案。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谷某目无国法,结伙生产、销售假药,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虽然“*肥药减**”是否属于药品还有分歧,我国原《 刑法 》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款所称假药,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2019年《 药品管理法 》第98条中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据此可知,原条款下的“假药”概念除一般语义中药品本身成分不具备真实功效这一内涵之外,还包括具有治疗效果,未得到官方认可,也即“视为假药”这一出于药品管理部门特定行政监管的需要而进行形式认定的拟制假药,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以是否经过批准或取得批准文号来认定药品真假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3:
自2018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所销售的“馈世瘦身咖啡”系不合格伪劣产品且食用后会产生头晕、恶心、胸闷等副作用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以60元/盒的价格购买由案例1中的洪某、韩某非法生产的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害物质“盐酸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除极小部分的“馈世瘦身咖啡”被被告人朱某本人食用和送给亲朋好友食用外,其余销售下线或者顾客,经查实销售金金额为22692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269,248元。被告人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兜底条款,将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西布曲明类减肥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无法获得正规生产批号、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地址及电话,多系三无产品。依照两高《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现为第二十七条),即缺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的物品。由于本罪对销售金额量刑梯度标准更为细致,最高可达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且明确了货值金额的入罪定性,当行为人销售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依照2001年最高院《 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妨害药品管理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有外国进口*肥药减**品代购的案件,此类案件之前一般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现在已经不适用。现在定性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比较适宜。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近来有不少代购韩国进口药的案件,如果能够定性为妨害药品管理罪,那么可能被判的刑罚会比前面案例的轻一些,这也是辩护律师努力工作的方向。

五、诈骗罪
案例5:
张某等利用网络、微信等方式以齐老师、刘老师塑形调理工作室发布虚假减肥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其作案微信号,虚构传统中医的身份,使用提前准备好的话术,虚构减肥成功案例、传统中医减肥世家、使用名贵中草药调制、一人一方专门配制减肥产品等事实,诱使被害人购买其产品。诈骗成功后,立即拉黑被害人微信。自2019年以来诈骗200多人,犯罪所得达7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对首犯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涉案赃款均已追回。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罪犯因参与较轻被判处缓刑。
提醒各位,不要盲目去相信减肥产品,也不要盲目去销售自己不了解的产品,特别是管控较为严格的食品、药品领域,否则会坐牢还赔钱。

如何辩护?
犯罪情节较轻,销售范围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也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和退赃等,但重点的辩护是定性即定什么罪、定量所涉及的金额等方面,除此之外依据个案设制方案,有需要的可以私信咨询。
总的来说,同一种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判决的罪名不统一,判处的刑罚也差异很大。因此,为了获得有利判决,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辩护!
白华飞律师
只做*品毒**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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