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动关系 (合伙人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0日,A寿司店注册成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为田某。A寿司店成立后李某峰在此从事库管、搬运等工作,并领取相应劳动报酬。A寿司店与李某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4月起A寿司店为李某峰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6日,案外人黎某行(甲方)、周某军(乙方)与李某峰(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为*疆新**乌鲁木齐地区“万岁寿司料理”美美店、红旗路店10%股份持有人,乙方、丙方购买甲方各自2.5%股权,并向甲方各自支付12.5万元后,乌鲁木齐地区“万岁寿司料理”美美店、红旗路店股权结构占比田某为55%、朱某楠为35%、黎某行为5%、周某军为2.5%、李某峰为2.5%。本协议签订后,利润分配原则上为一年一次,按照各自所占投资比例由田某分配。该协议签订后由田某、朱某楠签字见证。

2020年1月,田某以李某峰在工作期间侵占A寿司店财务为由通知李某峰不再来上班,双方未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020年6月19日,田某与*疆新**(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美友好百货分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双方终止A寿司店在美美五楼的租赁合同。

2020年10月15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田某申请注销A寿司店。

之后,李某峰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18日,该仲裁委以田某系自然人,李某峰与田某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案说法劳动关系,合伙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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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峰购买部分股权份额是否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即合伙人是否存在与合伙经营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 本案,田某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李占锋购买股权时,已明确约定李占锋在A寿司店的身份仅系合伙人。李某峰所从事的工作是A寿司店业务组成部分,A寿司店依据其劳动每月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在此期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即李某峰与原A寿司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劳动关系,合伙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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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关于 合伙人在合伙经营组织中提供劳务层面应如何界定 ,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认识。要厘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据此,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他具有财产、人身双重属性。故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从主客观两个层面分析,从主观方面,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 “意思要素”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的重要标志之一;从客观方面,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系一方付出劳动且该劳动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另一方支付对价,从而产生交换价值(财产隶属性),即为 “对价要素” ;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接受管理,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经济关系,即 “管理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据此,合伙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合伙协议,双方有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的约定。 合伙人付出一定的劳动首先是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并非简单地以劳动换取报酬。

以案说法劳动关系,合伙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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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2014年1月6日,李某峰购买A寿司店2.5%的股权后,李某峰仍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库管、搬运等工作,并每月领取工资报酬,A寿司店为李某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与此前从事的工作并无二致,既具备主观方面的“意思要素”,又具备客观方面的“对价要素”和“管理要素”,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峰主观上有“合伙意愿”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购买股权份额,享受A寿司店不定期利润分红,故李某峰与A寿司店之间亦构成合伙关系。

【裁判要旨】

劳动者购买部分股权份额是否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即合伙人是否存在与合伙经营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是两种主体与权利义务不尽相同而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但二者间并非独立排斥。在此,劳动关系主要解决以当事人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时,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合伙关系主要解决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对内利益共享对外风险共担的问题。可见,单纯以合伙关系的存在而否定劳动关系的观点于法无据,实难成立。

以案说法劳动关系,合伙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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