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 孙晓娟
【案情】
某日,吸毒人员戴某某联系嫌疑人张某某,表示要购买1000元的*品毒**“*毒冰**”,张某某表示可以买到*品毒**,让其先付款。于是,张某某让戴某某将1000元打到其农行卡上,后张某某联系手中有“货”的费某某,并通过微信给他转账1000元。最终,费某某将1.5克“*毒冰**”送到张某某手中,张某某又将“*毒冰**”卖给戴某某。

【评析】
对于该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一是认为张某某不构成犯罪。
二是认为张某某与费某某构成贩卖*品毒**罪的共犯。
三是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仅构成贩卖*品毒**罪,不是与费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张某某行为是否属于代购行为,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代为购买。应严格界定*品毒**犯罪中的代购行为,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代购行为仅存在于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种,吸毒者知道购毒渠道,和上线已联系好买卖*品毒**,由第三方代其去拿过来,第三方仅起跑腿辅助作用,属于代购行为;第二种,购买*品毒**者和上线已联系购买*品毒**,正好有第三方也和上线联系了购买*品毒**,购买者委托第三方顺便带回来,且第三方未从中牟利,属于代购行为;第三种,两人经常一起吸毒,没有*品毒**可吸时,一方出钱让另一方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品毒**,且买回来后二人或几人即刻吸食掉,属于代购;第四种,家人、*亲近**属之间,一方代另一方购买*品毒**,不足十克,若*品毒**并没有流失到社会,属于代购。具体到本案,张某某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不属于代为购买。

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居间介绍,不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费某某不知道张某某购买*品毒**是用来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更不知道张某某贩卖给何人,所以,张某某不是居间介绍人,张某某与费某某不是贩卖*品毒**罪的共犯,而是单纯的*品毒**买卖的上下家关系。

张某某行为应定性为贩卖*品毒**罪。
在贩卖*品毒**案件中,贩卖者所贩卖的*品毒**一般有两种状态,一种是贩卖者持有“货”,只要有人买就直接现 “货”交易;另一种是贩卖者手中暂时没有“货”,但是可以从他人处进“货”后再卖。本案中,张某某显然是属于后者,无论其手中是否有*品毒**,都不影响二者的买卖关系,应直接认定张某某构成贩卖*品毒**罪。
编辑 实习生 顾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