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
一篇《月薪5000的男生,配谈恋爱吗》的文章
引发网友的疯狂讨论

恋爱中
吃喝玩乐、日常红包、买花送礼
处处都要花钱
甚至有人谈婚论嫁、着手买房
但万一结婚不成、秒变分手
对方要找你明算账的时候
又该怎么办呢?

男子追求女友,买下300万房产、奢侈品等赠送。同居生活生矛盾,最终这对恋人一拍两散。赠送的房产和奢侈品、彩礼能要回来吗?点击音频收听以案说法——不结婚,请还我彩礼!
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初,在深圳经商的“80后”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成都的“90后”小何。小李对年轻漂亮的小何一见钟情,见面第二天就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在小何的猛烈攻势下,两人逐渐确立了恋爱关系。
由于小李大部分时间都在深圳打拼,小何在成都也有固定的工作,两个人身处异地,在一起的时间十分有限。
小何
亲爱的,你啥子时候有空回成都看我呢?想你了。
对不起,宝贝,最近公司事情有点多,等我忙完了这阵就过来多陪你一段时间。
小李
小何
一天到晚都是忙,一两个月都不回来一趟,要你这个男朋友有什么用呢!
因为异地的原因,小何与小李会时不时闹别扭,而小何的父母也认为两个人异地在一起的机会不大,因此反对两人的恋爱。
为了让这段感情可以进一步发展,小李找到小何的父母,表示自己会在成都开分公司,并承诺大部分时间待在成都。随后,小李就在成都购买了一套写字间并以朋友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小何的父母这才欣然同意二人交往。
小李和小何的关系也逐渐升温,准备购房结婚。2017年3月,小李一次*交性**纳300多万,在成都购买了一处房屋作为二人婚房,并登记在小李与小何二人名下,约定双方各占50%份额。随后小李还一次性给小何转了50万元。至此,两人的婚事也算基本定了下来。

2017年5月,在小李的要求下,小何辞掉了自己的工作,随小李到深圳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初期,两人你侬我侬,各种浪漫恩爱让周围的朋友都羡慕不已。2017年6月,为了给小何制造生日惊喜,小李故意让小何帮忙代购了一个爱马仕包包。
亲爱的,你认不认识靠谱一点的做海外代购的朋友?我生意上的朋友想买一个爱马仕包包送给他老婆作生日礼物,他又不太懂女人的包包这些,你帮他选购一下嘛,到时候我把钱转过来给你。
可以,没问题。那什么时候你也送我一个呢?
你都知道,我最近手头资金有点紧张,等宽裕些了,我就送你一个。
小李
于是,小何精挑细选订购了一款价值18万元的爱马仕包,并把收到的包转交给小李。收到包后的第三天,刚好是小何的生日。小李为小何在家里布置了浪漫的烛光晚餐,并把小何之前选购的爱马仕包拿了出来。
小何
这个包包不是帮你朋友买的送给他老婆的吗,你怎么还没给他?
我就是那个朋友,你就是我的老婆,这个包是我送给你的生日礼物,开心吗?
亲爱的,你对我太好了!

但这样的甜蜜日子仅仅维持了几个月,随着柴米油盐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逐渐有了矛盾,开始不断争吵。2017年8月,两人最终因为长期争吵决定分手,期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12月,小李因公司经营急需资金周转,想卖掉之前的婚房,但房子登记在小李和小何的名下,需要小何同意才行,小李无奈只有联系小何。
小何,我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想卖掉之前我买的婚房,但是房产证上登记了你的名字,你能不能过来一起办理下过户手续?
这房子也有我的一半,凭什么过户呢 ?
当时我买这个房子是奔着结婚去的,这你也知道,钱也是我出的,既然我们都分手了,这房子我也该收回来吧?
我们当初说好了各占50%,你咋个说反悔就反悔,再说当时我也出了钱的。
那你怎么才肯办理过户?
这样,我也不多要,300多万的房子你分100万给我就行,你先把钱打给我,我给你出一个收条,然后房子随便你卖。
在小何的强烈要求下,小李给小何转了100万元,小何也按照约定出具了收条,并配合小李销售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尽管房子顺利卖出去了,但小李心里一直想不过,房子明明是自己出钱买的,却要被迫分100万给小何,想起之前自己还给了小何分别转了50万和18万,就越发觉得自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小李要求小何归还自己的100万房款和68万彩礼,但遭到小何的拒绝。思虑再三,小李决定到法院起诉要回自己的钱。
小何没有想到,自己会被昔日男友小李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小何表示,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房是两人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因此其中的100万房款是自己和小李协商约定应该分得的,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自己和家人都没有向小李索要过彩礼,也没有收取分文彩礼,因此也不存在68万元彩礼的问题。小李确实转了50万给自己,但是已经用于装修双方名下的房屋,并没有剩余;另外18万是购买爱马仕包包的钱,是小李赠予自己的生日礼物,送出去的生日礼物怎么能要求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李提出小何应返还100万元房款的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信息摘要,载明讼争房屋登记为小李、小何按份共有,且各自所占份额为50%。在出售该房产前,小何收到小李支付的售房款100万元,该款应视为双方对共有房屋已作出处分,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对小李提出该100万元应予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小李向小何支付18万元购买爱马仕女包是否属“彩礼”的问题。因小李在小何生日前赠送价值18万元的爱马仕女包,完全基于小李的自愿,应当认定为恋爱交往期间一般的赠与行为,法院对小李提出该18万元属“彩礼”,应当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小何是否应向小李返还50万元“彩礼”的问题。“彩礼”是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中,双方对于小李向小何支付50万元的事实均予认可,虽小何称该款已用于装修双方购置的共有房屋,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现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李要求小何返还50万元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小何返还小李现金50万元。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本期嘉宾

金牛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孝
金牛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郭雅丽
案件解读
Q1
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同居,为什么168万元不能当做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而是当做两人的婚约财产纠纷在处理?
首先,要区分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什么是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了婚约的男女双方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一方向另一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即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的男女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即双方对将来要建立正式的婚姻关系达成了合意,但多数情况下并未开始正式的同居生活。
而“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男女双方未经过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但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因此,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问题,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本案中,小李和小何虽然已经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时间很短,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双方并没有共同财产的积累,也就是说,小李要求小何返还的168万元并不是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积累,而是小李单方面向小何支付的,且小李自己也主张将168万元视为彩礼,请求小何返还。
再举个简单的案例,某甲和某乙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了十年,期间还育有一子。现在某甲和某乙因感情破裂要分手,这时如果双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就是典型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对此类案件,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处理,且原则上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息,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因此,在小李和小何这个案例中,法院将案由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正确的。

Q2
彩礼OR一般赠予
如何认定?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男方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彩礼”作出明确的定义。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首先需要对案涉的财物是否是“彩礼”作出认定。
在过去,大部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彩礼”往往没有争议,即双方通过一定的形式明确表明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财物就是为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此类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只需要审查是否一方的请求是否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即可。但就本案而言,在双方对是否是“彩礼”都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案涉财物是否是彩礼,因既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也缺乏相应的类似案例,法院在认定案涉财物是否是彩礼时,往往更多的是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按照举证责任,结合法官个人的社会认知作出认定。通常情况下来讲,双方因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产生的赠与纠纷,若无证据证明系彩礼,应当认定为一般的赠与。
比如案例中小李送给小何的爱马仕包,虽然爱马仕包包是价值不菲的奢侈品包包,但结合小李的收入以及二人平时的消费习惯来看,爱马仕包只是双方在交往期间小李为了取悦小何送给她的生日礼物,和普通男女朋友之间互赠生日礼物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彩礼。
Q3
明明是小李婚前全款买的房,为什么小何可以不返还100万卖房款?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属于对房屋部分产权的赠予,一旦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就可以确定为共同所有。
因此,不论涉案房屋购房款实际是由谁支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信息摘要的记载,涉案房屋已登记为小李和小何共有。
二人分手后,因小李要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小何要求小李支付100万元后才同意配合出售房屋,小李同意的小何的要求,小何在收到小李支付的售房款100万元后出具了《收条》,表明与涉案房屋“毫无关系”,此后,双方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至此,应当视为双方对共有房屋处分完毕,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这100万元不能视为彩礼返还。
Q4
如果恋爱的时候送给对方比较昂贵的首饰、皮包等,分手之后可以要回来吗?
恋爱期间的赠予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不是所有的赠予在结婚不能时都必须返还,同时,赠与物品的贵重与否也不是判定应否返还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相互赠与的一般礼物,比如包包、金银首饰等礼物,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
本案中,小李送给小何的爱马仕包,虽然该女包相较于其他礼物而言,价格高昂,但本质上仍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表达情意而赠送的礼物,因此小李因购买包支付的18万元是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的,小何也无需返还。但是,如果赠送的物品不论是否贵重,只要是一种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比如一些地方在婚前男方必须为女方购买的“三金首饰”,在结婚登记前就可以要求返还。这里就要提醒大家,男女双方交往期间,相互的馈赠要量力而行,不要为了恋爱给自己造成沉重的负担。

Q5
如果两人在恋爱期间,一方借了另一方的钱,但没有打借条,只有转款凭证。如果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这个要根据结合具体案子的案情来判断,如果金额不大,又只有转款凭证,没有借条或者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就很难判断双方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予关系。
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借款一定要慎重,金额较大的一定要打借条,否则如果分手后对方不承认是借款,就比较难维权。如果是对方赠予自己的钱,也要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单据,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Q6
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但只写了其中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在法律上会怎么认定?没有名字的一方可以要回自己的出资部分或者共同分割房产吗?
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仅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认定为一方单独所有,另一方出资人只能要求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在房屋登记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共同分割房产时,另一方出资人是不能要求分割房产的。
因此,恋爱期间如果两人要共同出资买房,为了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和矛盾,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出资人要么要求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要么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收款收据,要么去办理公证,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Q7
如果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买了婚房,房产证上也是男方的名字。然后为了结婚双方签订了赠予协议,约定男方将房产转让给女方,但是双方还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转让登记,男方是否可以撤销赠予?
可以撤销,虽然双方签订了赠予协议,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予。如果房子还没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还未发生转移,男方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Q8
当事人如何举证自己的赠予属于彩礼,对方应当返还?
首先,要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生活的地方是否有收取“彩礼”的风俗习惯。
其次,通常男方赠与女方彩礼,都会举行一定的仪式,比如订婚仪式,双方的亲属和朋友也会应邀参加,进行见证,所以男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赠与的彩礼是在订婚仪式上进行的。
如果没有举行订婚仪式,赠与彩礼时也没有其他见证人见证,男方最好在赠与彩礼时要求女方出具书面的说明,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举证困难,一方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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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