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诈骗提供平台 (以案说法警惕生意骗局)

案情

2019年3月,王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世纪花园101室房屋出售给丁某。合同手写附加了一项条款“丁某代朋友购房,过户人非签订合同人”,当日丁某向王某交付定金5万元。后因交易周期过长,王某拒绝履行过户手续。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审理中,丁某称系代朋友宦某购房,自己只是代签合同。经向宦某调查,宦某未委托丁某购买案涉房屋。后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向丁某返还定金5万元。

评析

随着近年来房价飙升和二手房市场的活跃,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不少炒房客假借“代朋友购房”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在短时间内抬价再次出售,从而赚取差价。此与*党**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相违背,变相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从法律角度观察,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意思表示真实,遵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合同,依法亦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代购房屋”行为,丁某与宦某陈述存在重大差异,可见丁某称代宦某购房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关于“代朋友买房,过户人非签订合同人”的约定使合同性质处于不明确状态,即该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不明晰,不能反映真实的交易状况,造成卖方可能还要与不确定的第三人签订第二份合同,如存在与原合同不一致情形,则出现“阴阳合同”变相扰乱房屋买卖市场的交易秩序,“炒房客”借此低成本的方式“避税、囤房、炒房”,还将市场波动的风险转嫁售房人,显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魏晓虹)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