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与魔只在一念之间 (神和绳的读音对比)

神和绳读音,神与魔只在一念之间

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播后,从国外代购药品的类“陆勇”们相继出现在全国各地。有的人代购的药品确实有疗效,却被定性为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所谓假药通俗的解释为,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实质性”假药;以及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而生产、进口的,以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论处。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销售假药(包括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就要入刑。

好在对于跨境购抗癌药自救的行为,相关部门逐步认同了“生命至上”的价值观。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和境外药品行为,将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认为是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不代表不会被处罚。

跨境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一直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徘徊。

“陆勇”们稍不留神,其实也不知在何处“留神”,就可能触法被罚。

为什么要去国外买药?

国内药贵,肯定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点在抗癌药上表现得尤其突出。

境内缺药,这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以罕见病为例,全球已知的罕见病有7000多种,但仅有不到10%的疾病有已批准的治疗药物或方案。截至2018年12月,《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中**计74种罕见病“有药可治”,在全球共上市162种治疗药品。可是,在这162种治疗药品中,仅有83种在中国上市,涉及53种罕见病。也就是说,仍有21种罕见病在我国面临“境外有药、境内无药”的困境。

为了生存,只能跨境购药。而买来的却是被定义为假药的真药,被处罚的风险随时都可能降临。

即便是国内已经“药物可及”的53种罕见病,也不意味着患者可以顺利获得治疗药物。因为医院采购限制、医师处方限制、门诊报销限制、断药危机及分级诊疗政策不完善带来的阻力,患者要真正能拿到药物并开始治疗,还是太难。就像电影《我不是药神》演绎的那样,很多患者还得通过出国自购或海外代购才能确保持续稳定用药。

为什么要对药品实行严格管理?

其实,世界各国都对药品实行最严格的管理,药品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从国外买来就吃。国外的药品进入一个国家需要经过临床试验,再设计出符合本国民众使用的方案才能推向市场,目前全球各国已批准上市的抗癌药物大约有130~150种,用这些药物配制成的各种抗癌药物制剂大约有1300~1500种。这是因为新药使用存在人种差异,用药的剂量也存在差别,甚至一些西方药物在东方人群中也会产生特有的副作用。

因而,采用最严格的管理是对民众的生命健康负责。

那,到底有没有药神?

有!

从被绳之以法到神威显现,虽一步之遥,却举步维艰,归根结底,都在立法者的一念间。

神和绳读音,神与魔只在一念之间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其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谁也不该阻挡求生者的自救之路!

当某些法律条款妨碍了民众生存下去的权利,那么其必然是不合理乃至是有悖伦理的。面对一边倒的*意民**发声,药品管理法作出针对性修改,就是顺应*意民**。

理论上,今后“陆勇”们的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减少,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诸如“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免予处罚”之类的表述,决定了法官还是会根据个案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法律终究是给代购海外新药开了一个小口,也给生命疏通了一道窄门。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体现了一种“有限的容忍”,个人化“代购”的风险远比“正规进口”要大得多,但考虑到国内患者特性、厂商利益等复杂因素,彻底、全面放开“海外药引进”并不现实,公司*行为性**仍然是不被允许的。

为了让“境外合法新药”尽早惠及国内患者,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进口未批境外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可算是巨大的让步和进步。

然而,仅仅如此,远远不够。

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须在修订药品管理法之后,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作出相应调整。优化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全流程,特别是提高其“临床试验”环节的效率,这才能保障国内患者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境外新药。

相当长时间以来,在中国上市的一些新药平均要比欧美晚5~7年,许多患者都因为“等不及”而……

面对这种不合理状况,政策法规也一直在调整。比如说,明确进口创新药“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境外多中心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等等。

我们期待,这样的法律温情能够再多些、再快些、再良善些。须知,无论是默许个人代购海外新药,还是缩短国外新药进入国内时间,种种制度上的改变,都彰显着法律在向生命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