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到底是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期呢?

一、 背景介绍
作为普通的老板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有效期这么专业的法律问题,很多人不清楚,毕竟,房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很多时间节点,常见的时间节点包括:过户时间、交房时间、付款时间、物业交割时间、户口迁出时间、解除合同时间等。那么,这么多的时间节点中,有没有合同有效期的时间呢?是不是违反了一个时间节点,房屋买卖合同就自动解除了或者自动终止了呢?双方就无需继续履*房行**屋买卖合同了呢?尤其是在上述时间节点相互交叉、相互矛盾的时候,按照哪个时间节点主张何种权利,对自己最有利呢?这些问题看着都叫人头疼。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个笔者亲自办理的实实在在案例,到底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时间,是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期限。
二、经典案例
2016年3月底,北京儿童医院工作的李女士,在链家房地产中介看中了一套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该套房屋无论从户型、朝向、面积、价格、学区位置等方面考虑,都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于是,李女士就要求链家中介联系房主,约谈最终的房屋买卖具体事项。由于房主孟女士是美国籍并且常年居住在美国,所以就委托自己的弟弟孟先生代办房屋买卖的全部事项。
2016年4月2日,在链家房产中介公司的门店,李女士夫妻二人与房主的弟弟孟先生见面了。最终,经过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1、李女士向孟女士购买北京市西城区X号院X号楼X的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06.2万元;2、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为:(1)定金1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2)银行*款贷**批贷后5个工作日支付首付款293.2万元;(3)李女士通过银行*款贷**支付200万元房款;(4)3万元物业交割保证金及户口迁出保证金在完成交房之日结清;3、关于过户时间的约定:主合同约定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天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补充协议约定为“在银行批贷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4、交房时间约定为:孟女士取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交房;5、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15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违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6、特殊约定:由于孟女士长期居住国外,回国不方便,所以,特地委托自己的弟弟孟先生办理房屋买卖事宜,孟女士承诺在2016年8月20日前办理完毕对自己弟弟孟先生的公证授权手续。
上述一系列合同签订以后,李女士当日便支付了孟先生10万元定金。然后,就按照北京市住建委及链家房产中介公司的要求,办理自己的房屋购房资格审核。
2016年5月23日,李女士的购房资格审核通过,但是,孟女士却没有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到了2016年6月22日,李女士的购房资格审核材料失效,需要重新提交购房资格审核材料。无奈之下,李女士想:等到孟女士的公证授权书到了,自己再去做购房资格审核,也来得及,所以,就一直等待。
2016年8月底,孟女士由于其他事情回国,但是并没有通知李女士履行买卖合同的事情。
美国时间2016年9月6日,孟女士的委托售房公证手续办理完毕;2016年9月8日,孟女士的公证授权书到了国内。9月12日,李女士再次通过了购房资格审查,该购房资格审查的有效期仍然是30天。2016年9月22日,李女士与孟先生办理完毕房屋的网签手续。
但是此时,孟先生突然提出:双方的买卖合同是2016年4月2日签订的。根据约定,买卖合同的过户期限也就是合同的有效期是180天,通过网签的时间是2016年9月22日,是周四,180天的合同有效期是到2016年9月28日,24、25号是周末,建委不上班,无法办手续,也就是说,真正的工作日仅仅4天,双方不可能完成办理*款贷**评估及审核、交税、过户等手续,所以,自己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且延误期限是李女士造成的,因为李女士从6月22日到9月12日这段时间,是没有购房资格的,毕竟8月底,孟女士自己回国了,要是8月底李女士有购房资格,当时就可以直接办理网签手续,也不会等到9月22日才办。总之,李女士违约,自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且要求李女士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李女士如遭晴天霹雳,自己明明都是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了避免麻烦,自己是想等着公证授权书到了,再去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毕竟一次审核的有效期只有30天,总不能自己每个月都去续期一次吧。而且,孟女士8月底回国,也没有通知自己办理过户的事,甚至自己都不知道孟女士曾经回国一趟;更何况,补充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不是银行批贷后10个工作日吗?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中介说大概180天就能完成整个过程,但是并没有说这180天就是合同的有效期啊?眼看着房价飞涨,当时506万的房屋,半年之后都700多万了,自己不但得不到房子,还要赔偿对方100万的违约金吗?
三、律师分析及法院判决
带着自己的困惑与不解,李女士找到律师咨询,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李女士的书面合同、微信沟通记录、电话录音等,给李女士的法律观点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有效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但是,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李女士与孟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180天就是合同有效期,而且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180期限届满,房屋买卖合同自动终止。所以,这180天不是合同有效期。
2、李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有180天之内办理过户的约定,但是这个约定已经被补充协议进行了修改,因为补充协议约定的过户时间是银行*款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并且补充协议中明确有一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主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关于过户时间,主合同约定的是180天,但是补充协议约定的是银行*款贷**批准后10个工作日,二者冲突,应当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由于目前还没有办理银行*款贷**,所以,还没有到过户期限。
3、结合二手房交易流程及习惯,过户时间无论是180天内还是银行批贷后10个工作日内,这都不是双方关于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北京市的二手房交易流程是:签订买卖合同→交纳定金→购房资格核验→办理网签→交清首付→申请*款贷**→下发批贷函→缴税→过户→发放*款贷**→交房、结清剩余费用。由此可见,过户只是房屋买卖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后面还有放贷、交房、结清费用等最起码三个环节,如果过户时间是有效期的话,那么后续的三个环节岂不是都没有履行的必要、也没有履行的合同基础了吗?岂不是全北京市的二手房交易,都无法履行了,市场部不就乱套了吗?
4、相反,孟女士构成违约,延误的时间,是孟女士的原因造成,而孟女士一方违约的原因,无非就是房屋价格上涨,不想卖了,所以才故意拖延,还把违约的责任推到李女士身上。现在李女士若是想要取得房屋,应该尽快起诉,查封房屋,防止孟女士一房二卖或者房屋被其他人查封;同时,李女士要准备好全款,*款贷**还没有办,肯定不能再办*款贷**了,只有一次性准备齐近500万的全款,法院才会将房屋判决给李女士;至于孟女士应该支付的违约金,由于房屋价格上涨了不少,可能法院支持的希望不大,毕竟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房屋价格上涨了,李女士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支持违约金的可能性很小。
在听取了律师的建议,李女士委托了律师,尽快提起了诉讼。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时间,并非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期限,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孟女士应当将房屋过户给李女士,李女士一次性支付孟女士剩余全部房款496.2万元,没有支持孟女士支付李女士违约金。
四、办案总结
1、本案属于常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是想告知大家,过户时间、交房时间都不是买卖合同的有效期,毕竟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有很多环节构成的,不能将某一个单独环节的时间节点定性为合同有效期,而是要从整个合同的角度进行把握。
2、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约定有效期,但是,一定要注明,有效期满,合同自动终止,而且必须是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协商一致,写到书面合同中。
3、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合同约定内容与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都会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审核合同的时候,补充协议就至关重要。
4、一旦产生纠纷,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确定好方案之后,尽快对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防止出现一房二卖或者被其他人查封房屋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