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第二版)
第二章 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金融活动日益活跃,金融领域不断扩大,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金融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但是,金融业作为经济的核心和杠杆,属于高风险行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放大器”的作用,20世纪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经济安全问题都是首先从金融危机中爆发出来的,并最终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正因为金融业的安全与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而金融安全问题实际上已成为全世界最为关注的公共问题之一。在影响金融安全的诸多因素中,形形色色的金融犯罪所起的负面作用不可忽视。这些年来,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国家没有受过金融犯罪的侵扰。在我国,没有哪一个地区不曾发生过这类犯罪。(1)更有必要提及的是,加入WTO之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基础在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独立性更强,政府对其干预进一步淡化,金融机构必须在有关法律框架内依据市场规律运作,今后金融稳定不能再单纯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强制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新型的、国际化的金融犯罪将不可避免地涌现,金融犯罪带来的危害也可能不断加剧。为此,适时地对金融犯罪的特点及其原因进行充分、深入研究,探求标本兼治的良策,以更好地打击日益猖獗的金融犯罪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一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及趋势
肇始于1997年的金融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已经成为惯例,基本上决定着未来五年金融工作的基调和方向,成为指导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会议。依据五年一度的节奏和前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的日程安排,第六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于2022年举行。自2013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相应金融领域陆续发生了深刻变化,再加之国际大环境不稳定下金融市场的动荡,均要求现有的金融调控和监管体系尽快做出调整。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获得了重大进展,国有商业银行重组上市日渐完成,证券市场结构性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保险投资领域大幅放开,利率市场化、外汇体制改革亦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另一方面,金融犯罪案件亦不断发生,不禁令人对金融改革的效果和前景忧心忡忡。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2019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772件/306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063件/4228人,案件共涉及7类31个罪名,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1489件/3108人,金融诈骗类犯罪460件/738人。分析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的具体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以下一些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金融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3.2万余人;(2)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40178人,同比上升25.3%。总体上说,我国目前的金融安全环境不容乐观。自2007年以来,金融犯罪案件的总量持续增长,特别是金融诈骗案件的立案数呈现井喷增长的趋势,打击金融犯罪面临十分严峻的现实。
(一)金融犯罪突出呈现数额大、范围广的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前,金融犯罪案件的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都较为少见;而进入90年代,案值日趋增大,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当下,金融犯罪案件的案值更为可观,数百万元的案件经常发生,数千万甚至上百亿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2006年立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1999起,涉案总价值达296亿元。就上海而言,2003年至200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非法吸收存款案27件,涉案金额103.06亿元,造成28.36亿元无法追回。如被告单位中通证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彭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于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亿元,至案发时有6.1亿元无法归还。2012年震惊全国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当中,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多名被害人处非法集资,用于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余元。2009年4月,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交银施罗德蓝筹股基金经理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利总额1000余万元。2013年,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被刑事拘留,涉嫌老鼠仓获利1800多万元,股票成交金额高达10.5亿元,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前所未有的第一老鼠仓大案。2015—2018年王文俊伙同数十家公司(“三三”系公司)向境内外48万余人非法集资530余亿元,至案发,造成15万余人的资金170亿余元不能归还。此类金融案件虽然已被侦破,但是其所涉及的大量资金和财物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转移。尤其是集资诈骗、票据诈骗和*款贷**诈骗等犯罪,在公安机关开始立案侦查时,犯罪分子早已逃匿,赃款已被挥霍、转移,难以追回,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取证和追赃工作陷入被动,国家、投资者和被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誉,也成为诱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根源,由此产生的潜在性危害甚至比现实性危害更大。
另外,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现今更多的金融犯罪在活动范围、涉及领域、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和方法上已经表现出很高的综合化程度,导致更复杂和更专业的复合型金融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多重复合型特点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金融犯罪案件的活动范围扩大,且很多完全突破了地域限制。无论是富庶的沿海发达地区或中心城市,还是贫困的内陆欠发达地区或偏远乡村,都毫无例外地发生过这样那样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且跨省、跨国、涉港澳台或涉外犯罪所占比重增加。二是涉及的犯罪领域几乎囊括了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业务环节,相当多的案件既涉及银行或信用社,又涉及证券、企业、财务公司等多个行业和金融业务环节。三是犯罪主体多元化,既有金融从业人员,也有金融业以外的不法分子;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也有一般员工;有自然人,也有单位法人,而大案要案的主要参与者基本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社会人员等,形成多重人员组合的团伙性内外勾结犯罪。四是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突破了有限的财物损失,向深度延伸,由直接的财产侵害过渡到复合型的损害。例如,对金融机构、经济实体、地方经济甚至国家的信誉,包括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制度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也直接威胁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这些多重的损害往往是难以估量的。
(二)内外勾结作案已经成为金融犯罪最突出的特点
从很多实际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看,内外勾结是其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特点。内外勾结表现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共同作案,即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共同策划犯罪,里应外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由内部人员提供信息、凭证、印章等作案便利条件。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以较为多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为例,银行内部的同案犯主要为犯罪分子偷换客户印鉴,提供资金到账情况等内部消息,用伪造的凭证划出客户资金。在不少存单诈骗案中,银行内部的同案犯为犯罪分子提供存单样张,或提供办公场所供犯罪分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行骗。我国已破获的很多金融案件都有金融机构人员的参与,尤其是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例如,2005年的“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森豪公寓”项目发放按揭*款贷**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勾结银行和律师三方联手编造假申报材料,骗取银行住房按揭*款贷**6.4亿元人民币转入外地其他项目,导致“森豪公寓”停工而成为“烂尾工程”。这是一起典型的“内鬼”与“外贼”勾结骗贷案例。根据行业规则,国内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按揭*款贷**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付款,房地产商向购房者开具发票,表明已交纳首付款;第二步,购房者拿自己的身份证、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到由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核后,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步,银行审核这些必备材料并认为合格后,方可发放购房者*款贷**。事实证明,在中行“森豪公寓”案中,每一步都是“内鬼”与“外贼”在作假。首先,华运达公司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购房者,制造虚假销售事实,从购房者身份、销售合同到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全是假的。其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件也是假的。最后,银行“内鬼”在审核时,明知是假也照贷不误。经查,在这6.4亿元的骗贷过程中,共制造了三百多张假身份证、三百多份假合同、三百多份假法律文书,最终导致金融诈骗得逞。(3)如此大规模“内鬼”与“外贼”勾结作假骗贷案令人震惊。
另据《法制日报》报道,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下属两支行因一起内外勾结的诈骗案损失了3.2亿元。此案发生在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间,当时诈骗团伙以长春市铭雨集团的名义,拉拢腐蚀银行工作人员,采取私刻印鉴、印章,制作假合同、假存款证明书,伪造资信材料、担保文件等手段,进行*款贷**、承兑汇票的诈骗,诈骗总金额达3.2亿元。2005年2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建行吉林省分行所辖的朝阳支行、铁路支行的该起金融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涉案的原铁路支行副行长郭强、原朝阳支行营业部主任于文辉等6名内部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4)正如有论者所说的,某集资诈骗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利用高息集资、假挂失、涂改活期存折等手段诈骗社会投资公众的储蓄存款,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多,造成实际损失数千万元,关键就在于大量行贿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内部找到了“帮手”。(5)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内外勾结作案已经成为金融犯罪最突出的特点。
(三)打着“互联网金融”等新热点名义的金融犯罪增多
在金融改革创新背景下,各类金融创新模式和产品大大促进了金融交易便利,但也有部分不法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幌,实施违法犯罪。区块链是近年来金融创新中备受关注的亮点,其中的应用场景——虚拟货币在我国监管机关已有比较明确的定性,将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行为界定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但实践中,不法分子仍然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方式非法集资或进行其他金融犯罪。再如人工智能在证券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智能投顾也备受关注,案件中已经出现以智能投顾之名实施犯罪的情况。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做客“纵论‘四大检察’新格局畅叙‘十大业务’新愿景”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指出,近年来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违法犯罪不断增多,对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从近年来金融犯罪的情况分析,打着“互联网金融”等新热点名义的金融犯罪增多,迷惑性强、危害性也更大。例如,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此类犯罪手法也在不断翻新,隐蔽性、欺诈性特征更加明显。犯罪分子还抓住投资群众对“保本”的底线要求,将非法集资包装成借贷、股权投资、购物、办理年卡等正常等价交易行为,误导投资群众,再以高息、回购、返现、附赠商品等形式承诺高额利息,环环相扣引诱投资人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二、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犯罪形式日趋职业化、组织化和智能化
由于金融运作本身的专业性和多环节性,通常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无法完成金融犯罪活动中的全部行为。因此,金融犯罪多是预谋犯罪,犯罪分子具有职业化、组织化的倾向。金融犯罪的主体知识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大案要案的主体拥有大学甚至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他们通常具备很高的金融专业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熟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及各个环节的特点,甚至研究过相关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且犯罪活动策划周密,内部分工明确,赃款流向隐蔽,规避法律能力强,给案件的侦破与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同时,金融电子化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标志。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电子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但是,金融电子化在给金融业带来交易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更高的风险,金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近年来所破获的金融犯罪,无论是犯罪手法还是犯罪过程,都越来越呈现高科技化的特点。金融犯罪领域的表现形式已由传统的手工涂改、制作假存单、假汇票发展到当今的利用计算机网络、信用卡等高新技术进行犯罪。更有甚者,黑客入侵篡改数据、窃取资金,施放病毒破坏程序,伪造电子货币进行欺诈等新型金融犯罪出现,并呈蔓延之势。很多金融犯罪分子均是运用高新技术实施犯罪,金融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复杂程度已远非传统的*力暴**性犯罪如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可比。正是由于金融犯罪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金融犯罪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智能犯罪”或“白领犯罪”。
在许多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具有高学历、高职务,不仅熟悉金融业务知识,懂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等高科技手段,而且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心理及管理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也很有研究,他们针对金融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制订周密的作案计划,作案人员内外勾结,作案成功率高。同时,这类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在犯罪潜伏期内利用多种手段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或转移资金,因此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期长,犯罪手段愈来愈诡秘。这就导致了不少案件由于取证的困难,虽然进入了立案程序,但是最终无法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二)涉众型金融犯罪呈不断增长趋势
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危害大、手法多且极具欺骗性,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几种常见形式是:
其一是非法集资型金融犯罪。其具体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其二是虚构事实,非法买卖股票类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业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或者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其三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又称“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是指投资者和银行或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签订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十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因此,这种合约形式的买卖只是对某种外汇的某个价格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然后等待价格出现上升或下跌时,再进行买卖的结算,从变化的价差中获取利润,当然也承担了亏损的风险。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受到严格限制,2008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叫停了我国所有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
以上所提及的种种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社会影响极大,如在集资诈骗涉及众多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情绪非常激动。尤其是在大部分犯罪所得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时,如何处理好被害人的财产发还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的发还赃款制度和程序未能有效建立,在确保被害人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方面,尚无现成的经验可循,一旦处理不好,就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已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的挑战。
(三)跨省、跨地区金融犯罪日益增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人、财、物的流动空前频繁,地区与地区之间、省与省之间的经济交往不断增多,联系日益紧密,金融犯罪分子跨省、跨地区作案也日益增多,一些犯罪往往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省、市,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有的案犯在流窜作案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通过中介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骗取营业执照,临时租用中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诱使省外客户携带汇票与其进行交易,然后以验证汇票为名,用事先伪造、变造的假汇票调包,偷换客户的真汇票,提取现金后逃之夭夭。近几年来,此类案件频繁发生。例如,2013年10月底,山东省东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到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3年10月15日,该公司开出的两张金额共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苏、浙一中介交付给江苏吴江民生银行平安支行贴现,但只收到贴现款1100万元,公司被骗包括中介费在内的900万元。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2013年10月,东营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出两张金额共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公司职员杜某办理贴现业务。在苏、浙一团伙中介的介绍下,杜某通过中介公司负责人廖某将票据交付给江苏省吴江区民生银行平安支行贴现,贴现款从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账户转至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但由于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某于2013年12月份因病死亡,致使整个侦查工作陷入了困局。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后,民警终于确定了900万元贴息款的去向。2013年,江苏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大面积亏损,法人代表姜某生前曾借取好友赵某巨款。2013年10月,姜某生前在获取该承兑汇票之后与其好友兼“债主”赵某合谋“吃票”,骗取东营某工贸有限公司贴现款900多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对赵某的欠款。
(四)金融犯罪面临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繁荣了我国的金融业,也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全球化风险。与此同时,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几年内,我国在包括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在内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全跟上,因而金融市场更容易为犯罪分子所窥视,特别是使境外有一定国际犯罪经验的犯罪主体有机可乘。据称,1979年至1995年,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千多亿美元的投资,其中有大部分是犯罪资金回流。2005年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第一份反洗钱报告显示,与2003年相比,2004年流入我国内地的个人大额外汇金额增长了近1/3。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与国内洗钱交易增长有关。根据《2018年中国反洗钱报告》,2018年公安部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全年共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洗钱案件4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900名,打掉地下钱庄窝点1150余个。2015年案发的“9·8”特大系列地下钱庄专案,涉及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以及福建、广东、山东、辽宁、河北、*疆新**、吉林、黑龙江、河南等20余省份的68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300余家报关行和1300余家公司企业,涉案人员达几百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6)可见,我国金融犯罪面临着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
近些年来,外籍犯罪分子入境犯罪的重大案件急剧增加,如2001年10月珠海市破获的1号伪造信用卡案,粤港警方“和谐行动”破获的伪造港币案等。同时,随着境外商人投资的增多,在一些地方也形成了以境外黑帮分子为头目的地下黑社会组织,这些境外犯罪集团纷纷涉足金融犯罪。国际上的黑社会组织为了获得犯罪集团所需要的资金和掩盖非法收益来源,已开始大量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我国曾有专家预言:“国际性的巨额金融诈骗案及其他诈骗犯罪仍有可能增多。”(7)近年来的事实印证了以上分析和预言。尽管我国采取了各类措施严加防范,但是国内外诈骗分子采用假信用证、假票据、假国外银行汇款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2004年1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了持假“VISA”卡购物的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颜某,随后又将涉案的另外3名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09年,马来西亚籍的张华辉、朱耀太受雇于某国际信用卡诈骗犯罪集团,到我国境内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取盗**上海市7位市民人民币42万余元。上海警方抓获张华辉时,在其暂住的房间内缴获赃款90万余元和伪造的银行卡3000余张。2015年11月破获的“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为境外人员遥控指挥、境内成立期货公司,运用境外技术团队自行设计研发的软件高频交易,非法获利20多亿元人民币。此外,还将近2亿元非法获利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出境。
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的另一个表现是国内人员与国外人员相互勾结,骗取我国金融机构的资金。他们大多数在国内实施诈骗,将骗取的巨额资金经过境内外复杂的金融运作后再转移出境。这样,大量的赃款就被转移到国外,使得公安机关的追赃难度加大。犯罪分子也有可能逃到国外,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这种内外勾结的案件随着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程度加大会越来越多。从近年来司法机关破获的大量金融诈骗案件可以看出,从事这类犯罪活动的,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既有国内人员也有国外不法分子,有的国外人员实际上是取得外国护照的中国人,如被告人陈某加入外籍后仍实际控制国内多家公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超200万元。(8)
(五)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呈现延伸与扩大趋势
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且将向深度延伸和扩大。(9)因为巨额的资金损失会加剧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造成其资产质量下降,形成大量坏账,一旦遭遇特殊情况,就可能出现支付困难,产生流动性风险。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传递性,一家大型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很可能会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极易引发金融风波,进而扩大为金融全局的风险,甚至可能引起政治危机,危及社会稳定。具体来说,金融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金融犯罪会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出现不良资产和坏账损失。按照新的*款贷**分类方法,所谓不良*款贷**,就是次级*款贷**、可疑*款贷**和损失*款贷**,它们的损失概率分别为30%—50%、50%—75%、75%—100%。在形成不良资产的所有原因中,金融犯罪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实践的相关统计表明,直接或间接造成金融资产质量下降的具体金融犯罪至少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贪污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款贷**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挪用公款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办理金融业务造成金融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金融票据诈骗以及*款贷**诈骗犯罪等等。这些犯罪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危及金融资产质量的重要原因。其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给金融资产安全和质量效益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款贷**行为,玩忽职守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以及各类票证诈骗、*款贷**诈骗行为,都极大地威胁到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有序。例如,上海某银行国际业务部贸易科科长郑建驰在负责发放“打包*款贷**”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不顾信贷员的反对,违法放贷9600余万元,造成损失8500余万元。(10)当然,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不能仅仅归咎于金融犯罪。除了金融犯罪以外,还有自然因素、市场因素、政策性因素等。
其次,金融犯罪还对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非金融行业、企业的资产安全构成危害。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金融犯罪是发生在一个国家经济中枢的致害因素,它的危害天然地超出了金融业本身。金融犯罪的这种连锁性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的:(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方面的犯罪,直接造成受骗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公众的财产损失。(2)有些票据诈骗、假冒信用证诈骗、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伪造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都可能造成银行开户单位、结算户的资金损失或货物损失。(3)违法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证券欺诈,都可能使证券市场中各类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4)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犯罪,本身就会连带出*杀凶**、伤害、纵火、投毒等*力暴**犯罪,使被害人遭受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5)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供个人使用的犯罪,既可能将挪用款项用于赌博、贩毒、*私走**、购买换取*币假**等其他非法活动,并造成相应危害后果,还可能使客户失去有效运用资金的最佳时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6)洗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其扩张性更是显而易见。洗钱不仅为贩毒、恐怖活动、*火军***私走**、有组织犯罪企业提供“燃料”,还给发现证实原始犯罪的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障碍。国家每年不得不在打击、防范这些贩毒、*私走**、恐怖活动方面投入巨额资金。(7)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11)例如,*款贷**诈骗行为不仅是欺骗发放*款贷**的金融机构,而且必然殃及担保单位。
最后,金融犯罪不仅造成了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主体的物质财富上的损失,而且会引发非物质性的危害后果,如市场准入方面的混乱、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金融机构的信誉危机、公众对金融监管机关或币值及汇率稳定的信任危机,甚至导致国家的政治、政权危机。据统计,从1980年到1996年,共有133个国家发生过银行部门的严重危机或问题。1994年墨西哥爆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影响到巴西和阿根廷等拉美国家。此外,还有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2000年底的土耳其财政金融危机以及2001年的阿根廷经济危机。波及全球的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仍对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很多国家至今尚未走出经济低谷。以上所列举的不少金融危机均是由一个或一串金融犯罪所引发的。金融风险被诸如金融犯罪等突发事件引爆后,其随后的传播、放大的过程具有自我驱动、自我增强和自我加速的特性,并将可能造成一系列的严重后果:(1)投资者信心崩溃。这是金融危机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危机进一步升级的基本原因。(2)市场下跌幅度巨大,投资者损失惨重。(3)大量银行、证券经营机构破产倒闭。(4)货币大幅贬值,国民经济严重衰退。(5)失业率上升,国民生活水平下降。(6)社会动荡,*行游***威示**、骚乱乃至武装*动暴**频频发生。(7)政府下台。(8)出现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经济萧条。
第二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分析
探究金融犯罪的原因的目的,在于揭示引发金融犯罪的各种条件,掌握金融犯罪产生的客观规律,预测金融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
应该说,任何犯罪都有其深刻而复杂的原因,而且任何犯罪原因都是由各个单方面的原因构成的一个结构性体系。我们探究金融犯罪的原因,也应从宏观的角度进行把握和分析。这是因为,随着金融业的高速发展,金融犯罪也日益显现出其复杂性。金融犯罪的诸原因及原因产生的背景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因素,我们应将它们放在一个整体或者系统中进行分析,这样才不至于“东一榔头西一棒”而显得漫无边际,才能更清晰地发现金融犯罪诸因素的演化及整合过程,并界定这些原因对于金融犯罪所起的原因力的大小。那么,金融犯罪的原因有哪些?有学者在分析经济犯罪时总结如下:近些年关于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有社会转型或变迁论、社会控制失调论和控制模式僵化论、中西文化冲突论、利益冲突论、市场经济负效应论、综合矛盾冲突论、多层次系统因素说,其中以多层次系统因素说为通说。该学说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具有纵向的多层次结构和横向的多因素结构。犯罪原因包括几个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层次系统:一是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具体又可分为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二是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主要是犯罪人原因、被害人原因;三是犯罪产生的具体条件,又可分为法制原因、行政原因等。(12)笔者认为,这种对犯罪原因采取综合说的观点是较有道理的,对金融犯罪的原因分析也可从这个角度入手。具体说来,金融犯罪既有宏观经济层面的原因、金融管理层面的原因和法律层面的原因,也有个体原因。由于金融犯罪存在犯罪人和受害人两种个体类型,因此探究金融犯罪的个体原因也应从犯罪人因素和被害人因素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金融犯罪经济层面的原因
从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看,社会经济原因是导致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有的犯罪学家甚至极端地认为,犯罪是穷人的“专利品”,经济因素实际上是犯罪的唯一原因。(13)当然,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但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经济因素对人们思想和行为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金融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更是深受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金融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为金融犯罪的肆虐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只是初具形式,远远不成熟、不完善,剧烈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整体性、同时进步的不可能性和经济发展的渐进性,造成了在不发达的经济形势下经济利益主体原来的心理和分配利益平衡被打破,而新层次上的平衡还未形成,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金融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第一,新旧经济体制之间的摩擦、矛盾和监控真空,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机会。在我国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中,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处于矛盾的地位,这种矛盾即是以计划规律为核心或以价值规律为核心的矛盾。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落差,不仅给犯罪者带来了巨大的诱惑,而且也为金融犯罪的实施提供了现实的可能。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的取向是民主的取向,它以平等竞争为基本规则。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并且形成了一种历史的惯性,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已使计划经济模式从总体上被打破,但市场经济却不可能立即建立并完善起来,它需要一个孕育与成熟的过程。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新旧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的间隙或脱节,往往会造成经济生活的失控,而新旧经济体制之间的摩擦与碰撞更直接导致经济生活的紊乱。由于新旧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金融犯罪也将存在于整个经济改革过程中。所以,金融犯罪的产生是由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过渡的必要代价。在此意义上,金融犯罪不能归咎于市场取向的体制改革,它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尚未真正建立起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与市场秩序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在信贷管理方面,由于金融政策不稳,有时鼓励放贷,有时又紧缩银根,如此种种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加上社会监控不力,使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缺陷积聚起巨大的社会财富。
第二,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国民心态失衡,也促使金融犯罪大量出现。城乡差距日益拉大在我国是不争的事实。198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的差距之比为2.2:1。到1996年,这个差距已经扩大到2.6:1。1997年,这个比例略有缩小,为2.5:1。(14)可是,2002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之比由2001年的2.89:1扩大到3.31:1,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15)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体及分城乡居民收支基本情况”的相关数据,2013—2018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虽然每年都有所降低,但是均维持在2.6以上。(16)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民从事劳动生产以后从社会中获得的第一次分配收入相当少,其劳动成果的绝大部分被社会以公积金或公益金的形式予以提留,用于第二次分配。在第二次分配的情况下,已不再是以劳动者的贡献为标准,权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以后,便成为调节这一分配的重要杠杆。为了获取远远超过第一次分配的第二次分配的利益,从而改善自身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状况,有些人将目光转向生产过程之外,以寻求物质利益的再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因权力的介入而形成倒挂现象,一方面助长了人们对权力的盲目崇拜,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人们对金钱的畸形景仰,从而导致社会上某些人心态失衡,认为自己的劳动成果为社会所吞噬,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他们开始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寻求社会物质利益的再分配,便采取各种非法的活动对社会进行报复。在国家监控弱化的情况下,金融部门就成为他们首先瞄准的目标。于是,在金融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配合下,金融犯罪愈演愈烈。
二、金融犯罪管理层面的原因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无懈可击,操作规范,犯罪分子是不会轻易“取财”得手的。因此,在金融犯罪中,金融管理层面的原因可能不是决定性的,但是它的存在为金融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并且弱化了对金融犯罪行为的惩罚机制和社会抗制机制。
第一,金融调控不力。从宏观上看,金融调控不力和管理不够科学是金融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为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权力过于膨胀和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尚未获得根本性的解决,导致出现种种不正当的权力干预,使金融机构不仅难以实现有效抵御,而且必然不断滋生出大量账外经营、违法发放*款贷**等诸如此类的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金融监管不力。这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金融有效监管体系尚未真正形成,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从而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17)
第三,产权约束机制不健全。这使得金融机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其结果是必然导致大量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金融治理结构不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很难防止金融机构行为的失范和失控,从而也就很难从根本上有效地遏止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有章不循,管理松弛。在*款贷**方面,银行工作人员未能严格实行“三查”(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认人情不认规章,对受理的单据、证明不认真审核、鉴别,使犯罪分子轻易蒙混过关。
三、金融犯罪法律层面的原因
金融犯罪行为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然导致刑法介入的后果,但是刑法介入的程度、强度都影响着对金融犯罪的惩治。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时期,诸多金融法规及金融刑事法律制度本身还不成熟,相关刑事司法程序还存在不少弊端,这些法律运行中的环节所具有的缺陷必然会影响到对金融犯罪的惩治。
第一,我国金融防范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部门对金融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金融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迄今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颁布。这说明,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如果从金融发展的趋势和本质看,我国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所必需的金融法律体系还存在明显的缺陷。正如有学者所表述的,该缺陷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律空白依然存在,诸如规范信贷管理的信贷法、调整结算法律关系的结算法等等,均未颁行;二是有些金融法规的内容明显具有过渡性和不合理性,并与WTO规则和国际金融贸易惯例相冲突;三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结构不合理,金融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四是有些金融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五是金融立法过于分散凌乱,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透明度。(18)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和制约了金融法治化进程,也不利于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监管。
第二,我国金融刑事法律同样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说,金融犯罪都是法定犯罪,对金融犯罪的认定必须以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为前提。相关刑事立法的滞后,使得对金融犯罪的规制始终落后于金融犯罪的发展变化,一些已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犯罪,因为无法可依而畅通无阻、嚣张蔓延。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看,《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虽然规定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但是比较粗疏,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刑法》规定与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之间尚不协调。例如,原《证券法》中规定对短线交易、非法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承销代理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交易虚假陈述信息误导和非法处理客户证券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没有相关专门规定,造成执法人员定罪与量刑上的困难。正因为如此,《证券法》在2006年修正时已将这几个带有附属刑法性质的条文删去。在构成要件方面,2005年修订的我国《证券法》第200条规定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时,增加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并删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但我国刑法有关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规定中仍保留这一主体要件。在金融犯罪种类方面。我国《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详细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及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于第231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诸如证券公司承销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违规行为相对应的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2)刑法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利于司法适用。以金融诈骗罪为例,1997年颁布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但是这些规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原则性规定多,导致具体操作困难。罪与非罪、罪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模糊。法律规定中“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表述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实践中把握难度很大。1997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是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3)对非法的金融中介行为的打击尚缺乏刑事法律依据。最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以吕梁(中科创业案)、罗成(亿安科技案)、“东方不败”(东方电子案)为代表的一些大案要案。事实上,“资金贩子”在金融市场非法提供中介服务,收取高额佣金,已经成为诱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刑事法律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除实体法操作困难外,程序法也有类似的问题。首先是金融犯罪的管辖问题。越来越多的金融犯罪是跨地区作案,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地区管辖作了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经常会因为案件的管辖发生矛盾。常见情况有:(1)根据案件办理难易程度和利益大小“抢案件”或者“推案件”;(2)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片面强调本地的案件管辖权,阻挠外地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3)公安部门地区间协作困难。同时,由于金融犯罪案情复杂,不少案件存在案中案、案外案,这造成公、检、法三机关也时常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其次是金融犯罪的诉讼期间问题。由于金融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比其他刑事案件要长。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根据这一事实进行合理调整,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和消极情绪。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扩大,涉外金融犯罪会越来越多,如何加强对这些案件的刑事惩罚,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四,金融犯罪司法层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司法打击不力。对金融犯罪的打击难度较大,这在中外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由于经验等方面的原因,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司法打击的困难,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其中主要有:(1)犯罪“黑数”大。金融部门对其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要么调一个工作岗位,要么写一个检讨,扣点奖金,交点罚金,尽量内部消化处理。所以,即使有重大犯罪行为发生,司法机关有时并不知晓,无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便侥幸成了“漏网之鱼”。(2)办案阻力大。在办理查处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可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腐败和误解等各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面临着各种压力:通风报信、层层设防、说情打招呼,甚至社会黑势力进行恐吓和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等等;接受赃款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交出赃款,为追赃设置种种障碍。(3)办案人员素质不高。金融犯罪往往涉及许多金融学方面的知识,尤其需要查处大批账目,这便要求办案人员不仅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具备相关的经济知识,尤其是财会、金融知识。目前,我国经济侦查队伍中缺乏熟练掌握金融、财经业务的办案人员。很多经办人员对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只知其表或一窍不通,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和要害,很难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和对罪犯适当量刑。(4)打击金融犯罪的司法队伍和后勤保障不足。金融犯罪案情往往较为复杂,一般比其他案件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力量和财力,而在实践中警力和后勤很难满足办案需求。(5)重打击轻预防。在金融犯罪中,刑法以外的事先预防*行为性**比事后的刑事制裁更为重要,这在西方国家的理论界和司法界是共识。我国绝大多数刑事司法部门仍停留在“打击是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的传统思想上,预防意识淡薄。我国在制定和实施诈骗犯罪的各种制裁制度和措施上,注重打击而疏忽预防。
四、金融犯罪的犯罪人原因
对特定的个人来说,存在犯罪根源不是走上犯罪道路的必然原因。犯罪的个体原因使不同个体在需求和满足之间发生矛盾时进行不同的行为选择,某些个体会因不恰当地看待需求与满足之间的关系而选择错误的行为模式,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换言之,除了上述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原因、法律原因外,犯罪人之所以实施金融犯罪,其个体心理因素也是一个直接诱因。笔者以下就诱发行为人实施金融犯罪的心理原因作一分析。
第一,金融犯罪分子的贪利性。以往的学术研究成果显示,经济犯罪中的罪犯大多具有较常人高的智力,狡猾奸诈,喜好而且敢于从事风险与利润均高的投机事业,外向好动而且具有很高的社会适应性,具有唯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19)大多数经济犯罪分子对金钱抱有强烈的欲望,他们对已经拥有大量金钱的富裕人士更是虎视眈眈。在少数先富起来的人中,有些是依靠权力、关系、投机甚至是违法犯罪等越轨手段致富的。他们越轨致富的手段以及背离主文化价值观的行为规范、生活方式等对部分社会成员起到消极的示范作用。(20)一些社会成员对于富裕者阶层所拥有的财富、致富方式、消费方式等,既羡慕,又嫉妒,富裕者阶层成为他们进行利益比较的一个参照物,通过比较产生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和不平衡感。他们想迅速致富,可是又缺乏合法的致富手段和机会,于是便效仿越轨者,为追求财富不惜铤而走险。因此,金融犯罪行为人大多对财富有极强的占有欲和支配欲,一般在追求享乐方面也强于一般人而拥有较多的需要和享乐诱惑;对心理协调机制不强的人来说,心理平衡极易遭受破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以经济为中心”变成了“以金钱至上为目的”,牟利的动机破坏了其本来就有异于正常人的思维模式,而金融业的欣欣向荣又提供给他们大量的机会。金融犯罪的形式有很多种,几乎均可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通过实施犯罪获取高额利益。马克思曾说过,罪犯有300%的利润,就敢犯任何的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在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刺激下,不断膨胀的贪利心理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金融犯罪的决意。
第二,金融犯罪实施者罪责感较轻,且很多抱有侥幸心理。虽然我国已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公民金融防范法律意识总体淡薄,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相关行为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还是很有限的。此外,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很多行为无法用一般的伦理道德观进行评价。在这种社会认识的基础上,很多金融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无罪责感或罪责感很轻,犯罪后还津津乐道,不以金融违法犯罪为耻。他们在作案时既胆大妄为,又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而侥幸心理往往又会促使他们进行更为严重的犯罪。由于侦查技术、手段落后,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化,犯罪人常常能逃脱侦查、起诉、审判。这更强化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在逃避惩罚后有一种胜利的快感,最终刺激其继续犯罪。
五、金融犯罪的被害人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广义上被害人因素包括国家和社会,但是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在此只作狭义的被害人原因的分析。因此,此处的被害人只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与其他类型犯罪的被害人相比,金融犯罪的被害人往往在犯罪的发生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这尤其表现为绝大部分被害人存在积极主动配合犯罪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金融犯罪的被害人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具体形式。
第一,被害人违规操作严重。有的经济犯罪的发生是被害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自身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与犯罪人积极配合,最终遭受巨大损失的结果。这类被害人在经济犯罪中占绝大多数,在金融犯罪领域尤其突出。在金融犯罪中,有的单位为获取高额利息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借资金,或者非法将资金储存于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机构和个人手中,最后是血本无归。有的企业为了达成一笔交易,不惜违反国家外贸代理的规定,最终导致上当受骗。
第二,不少被害人的防范意识淡薄。目前,我国金融犯罪的被害人防范意识淡薄,表现在:一是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许多金融犯罪是由被害人内部成员单独或者与外部犯罪分子勾结实施的,这些被害单位一般缺乏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或者是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为内部“蛀虫”提供了便利的犯罪条件。二是不严格履行金融手续。被害人如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许多金融犯罪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银行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被害单位,其中*款贷**诈骗是其被害的主要形式。许多被骗银行放贷前审查不严,对开发项目的前景、*款贷**人的还贷能力、自有资金等内容不严格审核;放贷后对*款贷**疏于管理,不关心资金的流向、项目的建设等问题,致使血本无归。
第三,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金融诈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往往非常狡猾,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懂得被害人的心理,常常利用花言巧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社会经验不足,就容易落入犯罪分子已经设计好的圈套。例如,2012—2018年被告人曹斌铭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爱晚系”公司,以年化收益率8%至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形式,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21)其中,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防范意识薄弱系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
第三节 我国金融犯罪的防治对策
在21世纪,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准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正如上文所说,金融犯罪不仅严重地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极大地损害着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遭受巨大侵害或损失。为此,全社会尤其是金融机构和执法、司法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惩治和防范,而防范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是我们当前必须展开的一个重大课题。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防范对策?正如金融犯罪原因是由各个单方面的原因构成的一个结构性体系一样,金融犯罪的对策也应是一个综合治理工程体系。对于金融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也应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规律、特点,对症下药,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手段以及标本兼治的综合性方针出发,才可能产生最佳效果。我们认为,防范金融犯罪的对策主要有:经济对策、行政对策、法律对策。
一、金融犯罪的经济对策
金融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类型,深受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经济原因是金融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此,为有效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我们应注重从根源上即经济因素方面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建设。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诚信机制,是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对策。
首先,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大力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由于金融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贪利性特征,因此物质文明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至少能减少一定的金融犯罪。同时,经济体制建设的顺利完成将会结束因“*轨双**制”并存而导致的管理上、法律上的混乱、矛盾局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堵塞金融犯罪产生的渠道。此外,物质文明的进步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文化、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减少金融犯罪产生的原因。
其次,进一步完善社会分配制度。我国总体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但是由于受现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分配领域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如资产收入、资金收入以及其他非劳动性的经营性收入,这些都不是劳动性收入。非劳动性收入的存在及这种收入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差距的拉大会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观念产生重大影响,有些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并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两极分化,易引发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诸多经济犯罪。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现行的社会分配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群体的保护,做好社会政策的协调工作,对社会保障的各种措施予以完善,并建立一个更为公平的收入调节制度。
最后,注重建立以诚信为中心的市场经济伦理。所谓经济伦理,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并能用以约束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精神的总和,它既是调节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也是行为主体把握经济社会的一种实践精神。(22)任何理性规则只有内化为市场主体理性的信念之后,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理性的意义。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大案大多是用银行的*款贷**收购上市公司,然后再把上市公司作为抵押*款贷**。这样一种互为前提的“空手道”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伦理。以诚信为中心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以良好的市场诚信机制培养人们心中的诚信理念,辅之以司法手段,建立起“公平、自愿、诚实信用”交易的市场伦理,对于预防金融犯罪是很有必要的。
二、金融犯罪的行政对策
从我国当前的现实看,为有效防治金融犯罪,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几个方面采取如下行政对策。
首先,从宏观层面说,我们应加快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一些原有的深层次矛盾需要攻坚,一些新产生的矛盾需要解决,要从根本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很难取得成功的。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八大十**精神,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只有如此,才能彻底铲除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各种经济犯罪产生的权力土壤,最终有效遏制金融犯罪产生的行政原因。
其次,整顿金融市场、规范金融秩序。具体要求如下:(1)禁止乱集资。第一,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第二,尽快制定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将社会集资的对象、范围、额度、投向及其评估、管理、审批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社会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明确管理职责。社会集资作为一种直接信用融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管理。第四,积极探索加大集资资金管理力度、提高集资资金运作效能的新途径和新方式。(2)规范同业拆借市场。我们要全面清理同业拆借机构,清理违章拆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严格遵循以存定贷、自我平衡的原则,严格禁止依靠拆借资金扩大*款贷**规模;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将拆借资金用于下属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炒买股票、囤积有价证券等投机活动。(3)严肃结算纪律。在平时的工作中,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一个单位一个结算账户”的原则彻底清理多头多户现象,全面整顿跨行*款贷**现象;同时,要加大监督力度,维护收付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无理拖付的开户单位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裁,并且认真执行结算纪律,加强现金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最后,从微观层面说,我们应明确金融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例如,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通过完善金融组织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审计、监察、纪检、保卫等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加强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防范意识,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以业务管理职责为例,完善相关的行政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推行控案领导责任制。金融部门对预防金融案件要落实领导责任,建立日常检查工作登记制度,做到“谁稽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防不力而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照文件和制度规定追究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使管理职责成为金融诈骗“克星”并真正落到实处。对信贷管理制度、凭证管理制度、结算管理制度、电脑管理制度,要实行专人专抓专管,责、权、利有机结合,奖罚分明,考核兑现。第二,严格业务操作规程。要打破金融业闭关自守的恶习,倡导信息交流,业务合作。收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存单、信用证、*款贷**担保函等,要积极主动与对方银行、信用社联系,稳妥处理各种证件工作,设法查堵围截假冒伪劣票、证、函、据,遏制金融犯罪案件。
三、金融犯罪的法律对策
金融犯罪的频发与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存在诸多缺陷是有直接联系的。通过法律预防与惩治金融犯罪在所有防治对策中无疑占有核心地位。与其他防治措施相比,法律对策具有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对于预防金融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防范金融犯罪的法律对策也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入手。
(一)金融犯罪的立法对策
立法是法律预防的首要环节,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谈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治金融犯罪的立法对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起完备的金融法规等非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对金融犯罪进行严厉的刑罚制裁是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民事等法律规范予以防治和处理的时候,国家是不应该动用刑罚的,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精神的体现。相对于《刑法》而言,《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经济民商事法律法规更直接地调节各种具体的金融活动,因而对于预防金融犯罪有更直接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规范金融市场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金融法律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诸如某些金融法规与刑法协调性不够、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等,这些都不适应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需要。因此,要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首先应重视与金融市场有关的非刑事法律的立法工作,其中首要的是制定完备的金融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作,如应尽快制定《外资金融机构法》《期货法》《存款保护法》等,(23)使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交易,逐步建立起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尽量减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法律上的漏洞,堵塞此类犯罪产生的机会。与此同时,我们要完善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监督与管理。例如,2005年3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共提出了13条意见,分别从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对银行的机构管理提出了要求,从轮岗轮调、重要岗位人员行为失范监察制度、举报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对银行的人员管理提出了要求,从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改进科技信息系统等方面对银行的账户管理提出了要求。这些措施如果真能落到实处,无疑会有效抑制金融大案的发生。
第二,完善金融刑事立法。如前文所述,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体系还不完善,尚待改进。针对我国金融刑事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刑法修正案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适时增设新罪名,并对有关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修正和明确。
(二)金融犯罪的司法对策
“徒法不足以自行”,纵然有完备的立法,若不付诸实施,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在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方面的作用。
首先,提高司法机关对金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及时启动金融司法程序,严惩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现阶段,司法机关对于金融犯罪存在观念上的偏差。很多司法人员对金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模糊,对这些犯罪的危害性认知程度不够。在我国的金融司法工作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当前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推进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刑法的任务应由原来的以政治保护功能为主转向同时也重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司法人员首先要更新刑法观念,不能片面强调对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犯罪的打击而忽视对属于经济犯罪的金融犯罪的惩罚。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与此类犯罪作斗争,注重运用刑法*器武**及时惩治金融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牢固树立打击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观念。
其次,建立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的专业队伍,是预防金融犯罪的重要司法对策。由于金融犯罪的智能性,传统的侦查方法和落后的侦查技能难以胜任现代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犯罪案件。同时,金融犯罪的网络化、国际化、智能化也要求侦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相应提升。比如,对网络服务器上留下的痕迹的追踪与收集固定、保全,只有借助一定的高科技手段,依靠精通网络和计算机的专家型侦察员才能实现。针对这样一种现状,我们必须组建一支专门的打击金融犯罪的专业队伍。这支队伍从人员组成上说,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丰富的经验,更重要的是具有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思维品质,具有丰富的计算机、证券、货币、会计等知识,还要能熟练地运用现代化的识别工具检测书证的真伪,能使用光盘刻录仪、掌握网络追踪技术、辨别激光防伪标记和分辨财务报表的真实度。侦查力量的技术化还意味着高科技侦查工具的配备,如抗干扰性能优越的通讯工具、迅捷的交通工具、智能化的物证分析仪器和各种先进的勘查设备。同时,要加强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在各金融管理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建立健全情报通报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形成渠道通畅、信息共享、快速高效的工作机制。
最后,还要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地对抗金融犯罪在国际间的蔓延和渗透;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有关国际法院、国际商会商业犯罪局、外国司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建立快速反应信息通道。在有关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上,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及时通报案情、发布协查报告、充分利用网络和外交途径向有关协作方发布缉拿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及时请求引渡有关罪犯,及时将金融犯罪的审判结果向有关国家和组织进行通报。
面对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在全球各民族和国家经济体中,主要的大国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应逐步确立自己在21世纪全球经济和金融格局中的战略地位与政策,强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准备。(24)然而,改革的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惊人的犯罪率增长的痛苦折磨”。美国社会学家路易丝·谢利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中说:“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一度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化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25)那么,在这一新的时期,我们又将会面临什么新挑战?
首先,农村金融改革是下一步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在农村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本身亦缺乏活力,在产权、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缺陷,结息转贷和高息揽股等短期经营行为很普遍,而监管的不力更强化了这种倾向。与此同时,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户的需求,而非正规金融又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方面的限制。根据人民银行发布《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8)》,尽管2007—2018年全部金融机构涉农*款贷**余额累计增长534.4%,涉农*款贷**余额从2007年末的6.1万亿元增加至2018年末的32.7万亿元,但是农村金融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和农村的中小企业只能转向非正规金融。于是,农村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滋生的温床。此外,我国农村的信用环境较差,赖账的行为普遍存在。不讲信用的现象之所以盛行,与金融机构的一些经营方式对不讲信用的予以“鼓励”有关(如结息转贷),也与政府干预和不完善的农村司法体系相关联。
其次,三大政策性银行面临着转型。每一次银行的转型都伴随着一系列金融犯罪的产生,而政策性银行的转型可能更为严重。根据国外惯例,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单独立法,据以规范其职能定位、业务领域、经营模式、监管方式等重要问题。同时,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变动,一些国家往往数次修订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我国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时没有专门立法,各家银行只是依据其章程进行运作。在这些年的运作过程中,章程从未修订,有关规定早已陈旧,远不能适应政策性银行的发展需要。另外,现行监管架构存在着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和监管空白或监管过度并存等问题,造成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无人过问,特别是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绩效无人评价考核,很大程度上放任自流,使得有些矛盾和问题不断累积,不良*款贷**率高、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不足等问题已相当突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
最后,随着我国的外汇储备突破30000亿美元,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摆上了议事日程。但是,长期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外部制约因素并没有根本改变,市场持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仍不牢固,推进市场改革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随着汇率改革的不断深化,在逐步实现人民币与外币自由兑换后,外汇和证券市场上诱发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诈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外汇和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等金融犯罪活动也将增多。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全球化趋势。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而资金外流通常都伴随着*私走**、*税逃**、骗取国家外汇等各种犯罪活动,进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和外汇的流失,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在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还不够完善,金融秩序还有待规范,这就给了洗钱活动以可乘之机。洗钱活动的存在,无疑给国家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总之,分析和探讨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新趋势,密切关注金融犯罪的变化趋势,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探讨其防治对策,都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和寻求打击、防范金融犯罪的有效对策,以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减少金融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规避金融风险,确保拥有良好的金融环境,为我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稳步前进保驾护航。
(1) 参见江礼华主编:《当前中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2) 参见《最高检:严惩金融犯罪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1902/t20190222_408941.shtml,2020年5月31日访问。
(3) 参见《北京“森豪公寓”骗贷6.45亿》,http://www.why.com.cn/eastday/node19599/node55326/node55329/userobject1ai985251.html,2007年1月25日访问。
(4) 参见周芬棉、甫林:《金融大案背后的犯罪线路图:“内外鬼”勾结诈骗》,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30日。
(5) 参见李孟书、文盛堂主编:《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6) 参见《起底“最大地下钱庄案”:流水上万亿贪腐诈骗横行》,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6/id/4039393.shtml,2020年5月10日访问。
(7) 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页。
(8) 参见《外籍男子高利转贷非法获利超200万》,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7/id/4176810.shtml,2020年5月10日访问。
(9) 参见张智芳:《加入WTO后上海市金融犯罪的走势与防范》,载《长江论坛》2004年第5期。
(10) 参见张炜:《金融犯罪触目惊心》,载《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4月6日。
(11) 参见白建军:《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载《政*论法**坛》1998年第6期。
(12)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13) 这是由意大利人菲利普·图雷蒂在其出版的著作《犯罪与社会问题》中提出来的。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
(14) 参见汝信等主编:《199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15) 参见江夏:《权威分析提出“警示”中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拉大》,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04-09/26/292514.html,2006年12月5日访问。
(16) “全体及分城乡居民收支基本情况”,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2020年5月10日访问。
(17) 参见侯富强:《论危害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治对策》,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18) 参见吴国平:《现代金融犯罪:特点、根源与防治对策》,载《沿海企业与科技》2003年第4期。
(19) 参见魏湘主编:《金融职工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学习读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页。
(20) 参见解玉敏:《社会变迁中不良亚文化产生的原因及其与犯罪关系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期。
(21) 《吸收公众资金132亿 曹斌铭一审被判无期》,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11/id/4690249.shtml,2020年5月10日访问。
(22) 参见罗能生:《经济伦理:现代经济之魂》,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
(23) 参见刘晓明:《摆脱不掉的阴影——金融犯罪现状及其法律思考》,载《科学决策》2001年第10期。
(24) 参见白钦先:《面向21世纪从战略高度审视和处理金融问题》,载《国际金融研究》2000年第12期。
(25) 〔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