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一个讨论前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原则上来讲,单纯因承租人原因所致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租赁合同关于因承租人原因所致事故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由于是工业厂房出租,若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情形,出租人、出租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出租人还可能会就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租工业厂房的出租人应合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
出租人应当审查承租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若出租人将工业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若出租人未与承租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若出租人未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出租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

三、即使未引起事故,在消防监督检查的场景下,若出现《消防法》规定的情形,出租人也可能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
《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因此,在消防监督检查的场景下,若出租厂房出现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能对火灾隐患点或整体工业厂房(包括园区)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出租人理所当然系存在火灾隐患的厂房的“有关单位”,系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相对人,相关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