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分享来了,今天的案例是*私走**普通货物罪,胡律师想提醒各位,不要认为从国外买东西运回国再卖就不犯罪,只要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税偷**就有可能构成*私走**罪。同时,胡律师也要提醒各位在国外的代购们,你们也有可能构成*私走**罪哦!
【辩护对象】:曾某仁
【案件概况】:曾某仁于2015年初在广州从事二手复印机维修业务,在工作过程中,曾某仁发现很多湖南的老乡都从境外买二手机复印机回国来卖,都是找代理公司包税,比维修复印机赚钱。于是曾某仁从2015年7月开始曾某仁通过一个杨姓男子在境外组织货源,并且在明知惠州新星公司、广东东沃公司、融世通公司等包税单位存在低报价*私走**的情况下,仍然委托上述包税单位以每柜6万元至11万5千元不等的“包税”价格将货物进口到国内。
后,2016年1月,曾某仁成立鑫海得公司。鑫海得公司除了复印机维修、零件销售等正常业务之外,还继续委托他人包税进口国外购买的二手复印机。在上述申报进口过程中,曾某仁及鑫海得公司需要向包税单位提供货物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但无需提供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报关时所需发票、购销合同等价格资料由惠州新星公司等包税单位自行制作。完成进口后,曾某仁及鑫海得公司再支付包税方支付包税费用及部分货款。后,曾某仁在广州荔湾区的住处被抓获。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鑫海得公司、曾某仁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曾某仁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犯(单位)*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办案经过】:胡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曾某仁,经过多次与曾某仁会见了解到在*私走**的货柜之中曾某仁个人的*私走**数量与鑫海得公司成立后*私走**数量以及抽*税逃**款与起诉书存在极大的出入,而这个数额的差距直接影响到曾某仁的量刑问题。胡律师对案卷证据进行仔细对比后,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辩护意见,并且就曾某仁是从犯、主观恶意性小的、主动预缴罚金等方面也提交了辩护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胡律部分的意见,对曾某仁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私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私走**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私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私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走**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走**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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