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检察人的检察故事 (检察官办案感人事迹)

编者按

一个案件,前后两次诉讼,诉讼参与人却不同,法院也采用了不同的送达方式,从表面上看,审判程序似乎没有问题。这个在“2017年度莆田市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二等奖的案例,是因为一位老人的出现,才让案情发生了变化…

案情

一天,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步履蹒跚地来到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激动地拿出一份褶皱的民事判决书称,其女儿未经法庭审理,就被判离婚了。

听了老人的诉说,检察官小蔡认真看了这份判决书,发现这是一起第二次起诉的离婚案件,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也没有问题,看似没有存在问题。

这时候,老人家又从口袋里拿出另外一份判决书。小蔡仔细一看,这是该案件第一次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通过仔细对照,小蔡很快发现了问题,同样是起诉离婚,法院在第一次诉讼时认定该老人的女儿为精神病患者,并通知老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而第二次诉讼时,却没有通知老人参加诉讼,并经公告送达后就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看完材料后,小蔡详细询问了老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老人说他不服法院的判决,对送达方式也有异议,明明知道他在家,却公告判决离婚。他希望检察*能官**为他主持公道,维护他女儿的利益。

受理该案后,小蔡立马到法院调取了本案的两次诉讼卷宗。经阅卷,发现该案存在两个方面的审判程序违法情形:

一是采用公告送达程序不合法。送达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能否实现,特别是离婚案件,一旦判决准予离婚,婚姻关系无法自行恢复,也不能启动审判监督机制,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引发涉法涉诉*访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由此确立了“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法院往往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没有书面通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依法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在本案中,被告吴某某患有精神病,系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该事实已经该案的第一次诉讼所确认,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未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随后,针对该案存在的审判程序违法情形,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诉讼违法检察建议。荔城区人民法院收到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对该案进行复查,认定该案为不合格案件,并对承办法官进行通报批评,并积极与老人沟通,做好息访工作。

青年检察官办案故事讲述,老检察人的检察故事

点评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使案件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纠正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不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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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兴森,从检11年,现任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他始终不忘法律人的初心,脚踏实地,坚定立场,忠诚履职,兢兢业业,始终保持慎独、慎思、慎言、慎行的品质,也用出色的工作能力给群众们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复。

2015年获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法律文书三等奖

2017年荣获福建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论文三等奖

2018年获莆田市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例二等奖

2018年获莆田市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法律文书

来源丨荔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