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瞎侃法律——从奥特曼的版权之争看动漫产业版权的保护

近日,由蓝狐动画和乐视影业联合出品的《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在全国各大影院上映。但是,这部电影自发布会始就因奥特曼的形象使用问题而争议不断。这个在不久前亮相的“中国奥特曼”一经登场,引来了无数“山寨”“侵权”的质疑声,但该片的出品方蓝弧动画和乐视影业却声称这是获得了授权的“正版”。争议双方互不相让,一时间竟成了罗生门。奥特曼长达四十年的与各方面版权争议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所谓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图片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非经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但是,奥特曼和其背后的圆谷公司,却在这个方面的保护十分欠缺。以至于给其作品发展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奥特曼的版权之争历程

奥特曼,想必是我们各位童年的共同记忆。这部1966年诞生的特摄作品已经走过了50年的春秋岁月,陪伴了几代人的童年。不仅仅是在中国,在世界都耳熟能详。但是,正如奥特曼们在故事中面对敌人时也并非总是一帆风顺,在现实里,奥特曼系列作品与他们的制作者圆谷家族紧密交织的命运同样多舛坎坷。

奥特曼看似辉煌的背后,却是一个经常处于破产边缘的圆谷公司。而圆谷公司经常处于破产边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版权纷争。因为这些旷日持久的纠纷,圆谷连赖以生存的海外播映权都始终得不到保障,难以从中汲取利润,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奥特曼在创作之初就牵扯了版权的问题。其缔造者圆谷英二在制作奥特曼系列之前,就已经是日本家喻户晓的特摄大师,其成名作是足以比肩好莱坞《金刚》的怪物电影——《哥斯拉》。在制作了多年的怪物电影后,1963年,圆谷英二与其东家日本电影公司东宝的合约期满,在后者的资金援助下,建立了圆谷特技制作公司,从电影院转向对新的舞台发起挑战,开始制作专注于电视荧屏*放播**的特摄节目。

而奥特曼形象的设计者成田亨是从“哥斯拉”系列开始就与圆谷英二合作的造型艺术家。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以及自奥特Q以来剧集中的许多经典怪兽形象都出自他的手笔。但是从赛文奥特曼开始,成田亨由于无法接受在设计过程中过多地受到商业因素的干扰,不断与圆谷产生摩擦,并最终离开了圆谷。但是成田亨在离职前曾因奥特曼形象的版权归属与圆谷产生纠纷,圆谷方面寻求与成田通过司法外途径解决问题,却又在后者同意和解后翻脸不认账,拒绝授予其任何著作权。尽管此事看起来是圆谷方面占到了便宜,但也从侧面体现了这家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为其后来深陷版权泥沼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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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剧照

而版权争端的开始,还要追溯到七十年代。1974年,随着从田园风格改走阴暗路线的《雷欧奥特曼》收视爆死,圆谷公司的经营状况再次急转直下。为了避免倒闭的命运,圆谷兄弟接受了泰国人辛波特的投资,拍摄了迎合泰国观众口味的两部电影《巨人与詹伯A的故事》和《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也正是这两部作品,为圆谷将来所要面对的版权纷争埋下了祸根。

1995年圆谷公司负责人圆谷皋去世,其子圆谷一夫继承了家业。就在这时,投资了两部奥特曼电影的泰国人辛波特向圆谷公司在美的子公司发出律师函,声称对方在日本以外国家授权其他公司复制、销售奥特曼音像制品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奥特曼系列在日本以外地区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辛波特宣称,1974年,圆谷皋未经投资者辛波特的同意,就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在泰国、台湾、日本等以外地域的权利以特许合同形式授权给香港一家电影公司。为了表示歉意和补偿,1976年,圆谷皋签署了一份合同(简称“197*合6**同”),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巨人与詹伯A的故事》《奥特Q》《奥特曼》《赛文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等9部影片在日本以外的著作权无限期划分给了辛波特。

圆谷公司对此事前所未闻,念及辛波特与圆谷公司的过往合作经历,圆谷一夫派遣了人员前去与辛波特交涉,希望辛波特提供197*合6**同的副本。但辛波特却要求圆谷必须先公开承认该合同真实存在,否则不予提供,并再次以起诉圆谷公司的被授权商相威胁。

1996年7月23日,圆谷一夫满足了辛波特的要求,发了一封《致歉函》,信中就因为不知道有此合同的存在一事而对辛波特造成的困扰表示了歉意,认可了辛波特在该合同中所获得的权利,并希望赎回版权。

然而,当辛波特将1976年版权划分合同的复印件发送给圆谷之后,圆谷方面却发现合同上圆谷公司的公章以及圆谷皋的签名竟然都是伪造的。另一边厢,辛波特却将该《致歉函》作为圆谷公司认可1976年合同的证据,开始以9部昭和系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身份行使权利。于是,圆谷公司与辛波特的采耀公司跨越多个国家、历时十余载的庭审对决就此拉开序幕。

在泰国方面,圆谷公司于1997年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辛波特伪造合约。经过3年的审理,泰国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辛波特所提供的1976年合同属真实有效,确认圆谷公司已将版权转让给了辛波特,辛波特享有其著作权。

但是在2000年,采耀公司计划要打造一部取景和主要演员都是中国人的中国奥特曼剧集——《千禧奥特曼》,由中国演员郑伊健来扮演奥特曼的人间体。圆谷公司于2004年再次向泰国二审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次,泰国警察总署指定7名刑事文件鉴定专家对1976年的合同进行司法鉴定,认定该合同系伪造文件,法院采纳了这个鉴定,并于2008年做出终审判决:辛波特不具有日本昭和系奥特曼作品的任何权利,并判决辛波特向著作权人圆谷制作公司赔偿折合人民币550万元。《千禧奥特曼》的制作也因此被叫停。

老干部瞎侃法律——从奥特曼的版权之争看动漫产业版权的保护

千禧奥特曼

同时,圆谷制作向泰国法院刑事法庭起诉辛波特本人伪造合同侵害著作权。辛波特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就在此次庭审过程中,辛波特宣称,他此前已将1976年的合同中所划分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日本UM公司。

在日本方面,由于2000年在泰国的一审失利,圆谷于次年转而向日本东京区法院发起了“著作权确认”的申请。然而日本一审法院并未委托鉴定机构对197*合6**同真伪进行判别,只是由法官对合同上的公章进行了比对,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判决该合同有效。圆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依旧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驳回圆谷公司的上诉请求。圆谷制作公司继续向日本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次年日本最高法院将圆谷一夫的《致歉函》作为圆谷公司承认该合同的证据,驳回了再审申请,并裁定为该案在日本的终审判决。

尽管日本法院的裁判结果认定了197*合6**同的有效性,但同时也确认了圆谷公司是昭和系列奥特曼在日本的著作权所有人,在日业务不受该合同影响。

2002年,广州锐视公司从采耀公司手中购买了昭和系列奥特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并与圆谷在上海的子公司“上海圆谷策划”争夺在华开展业务的权利。

2005年9月30日,辛波特、采耀公司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四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以缺乏其他可靠证据为由驳回了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锐视公司从辛波特和采耀公司手中购买的奥特曼相关作品独占使用权无效,锐视转而希望从圆谷手中购买相关权利,但遭到了拒绝。

采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圆谷一夫的《致歉函》为依据认定197*合6**同真实有效,却对此时泰国已出具的该合同属伪造的鉴定结果不予采信,判决辛波特、采耀公司和锐视享有系列作品在中国的独占使用权。

圆谷公司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最高院申请再审,但遭到驳回,维持二审判决作为该案在中国的终审裁定结果。但是该案件的审判员于晓白已于2015年被最高院免职,其被指控在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有枉法判决行为。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7年7月10日,这一天是1966年初代奥特曼首次登上荧屏,以前夜祭的方式与大家见面的纪念日。蓝弧动画公布了一部将于10月份上映的CG动画片《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事件。事后圆谷方面很快借由新创华的微博发表了声明,谴责该行为侵权。而蓝弧则声称,他们的版权源头正是来自于上文提到的日本UM公司,并搬出了最高院对于圆谷与锐视版权纠纷的裁判结果,以此暗示自身的合法性。但就在两年前,UM公司却曾发表公开信,称自己在香港的代理商才享有昭和系奥特曼在中国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并否定了广州锐视所持版权的正当性。即便是1976年合同,辛波特也仅被授予了相关奥特曼形象的使用权而非著作权,在国内最后也只判了“独占使用权”,因为著作权是天然权,从法律上来讲是不可转让的。圆谷公司享有奥特曼影视作品的完整版权,因此无论如何,蓝弧理论上并不具有在自己的电影中改编奥特曼形象及故事的权利。

老干部瞎侃法律——从奥特曼的版权之争看动漫产业版权的保护

蓝狐奥特曼剧照

与此同时,UM公司与圆谷公司也陷入纠纷。2015年,因圆谷公司在YouTube上传昭和系奥特曼剧集,UM公司在美国向圆谷公司提出诉讼,该案至今仍在审理。

我国动漫产业的产权保护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动漫产业也在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很多标志性的作品,部分作品也走向了国际市场。但是,针对我国动画制作的抄袭、版权侵害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尽管我国为世界动漫大国,每年制作和消费的动画、动漫产品均居于世界首位,已经成为了动漫第一大市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动漫、动画产业根基不牢、后劲乏力。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和版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更是十分欠缺。没有明确受到保障的知识产权和版权的动漫作品,就和日本的奥特曼一样,在市场上的生存是很困难的。

动漫产业(也包括真人动画)在版权保护上更多的是体现文章开头所讲的著作权的保护,而这其中又涉及财产权的使用方式。而动漫产品的交易方式又涉及到产品的邻接权问题。所谓的产品的邻接权,就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综上,可以看到版权保护在动漫产业上的复杂性。在日本这样一个动漫产业发展历史都有几十年的国家尚且发生诸如奥特曼这样复杂的版权争议。对于我们中国这个动漫创作的土壤还不够肥沃的国家来讲,更不能让行业的害虫版权侵权将我们整个的相关产业摧毁。对于中国和外国来讲,版权侵权一直是阻碍动漫行业发展的大老虎。因此,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行业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未经他人允许就将他人的产品及衍生作品商业化运用,这类侵权事件最为普遍、层出不穷。诸如动漫产品的商标注册、开发,导致动漫形象的盗用;还有衍生品的盗用;以及在产权转让方面产生的版权争议。更重要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完善,并且与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和矛盾,不仅在国内维权受到阻碍,在国内也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重视这个问题。从企业自身和法律完善方面都要加强。

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着力打造良好的版权法制环境。再拿奥特曼侵权一事来讲。2005年最高法对于圆谷公司的审判结果我认为是有失偏颇的,因为1976年合同已经被确认系伪造,那么版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基础也已丧失。在没有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前提下做出判决我认为存在着不合理因素。

我国在版权的法律保护上漏洞较多,在版权的登记规定上就存在着很多漏洞。导致后面的举证上阻力较大。我认为,在登记问题上,不仅仅要进行形象登记、还要进行名称登记。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我认为有必要延长,十年保护期限对于产品产权保护实在太短,如果侵权人拖延诉讼,就有可能导致无需赔偿而继续使用动漫形象盈利。

一个成熟的动漫产业链条中,最重要的就是版权的保护。只有把版权保护定位在角色商业化的属性上才可以让动漫形象纳入版权保护机制当中。

再就是要提高技术水平,在开发环节中,必要时和相关人员签订限制合同,并且把版权保护作为附加条款写进去。同时加强保密工作,设置密码保护墙、保护码等等。

最重要的就是树立版权意识,圆谷版权状况如此糟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版权意识太差。对企业来讲,版权就是生命。一定要切实提高企业的版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能只重视产品开发而不重视产品保护。让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站住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中国的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并且动漫产业也才起步不久。经验不足,阻力较大。尽管国家给予政策不少,但是仍然实力较弱。在这种环境下,版权保护十分重要。我们不仅仅要保护自己的版权,也不要钻法律的空子,去抄袭别人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版权。正如本案中的蓝狐公司,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仅是法律需要支持,企业自身也要树立这种意识。更重要的是,自己要加强创新,真正培养属于中国特色的动漫产品,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

爱国归爱国,抄袭带不来国产动漫的崛起。同样,没有版权保护的国产动漫同样也不会发展起来。所以,市场调节加法律保护,配以宏观调控,这才是国产动漫未来正确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