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根解读(146)“禁止自由买卖”

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近期准备持续把“草案”讲完。

日更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也避免花费各位小伙伴太多时间,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的负责人,炜炜执行律师团队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本着“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好了,书归正传,好戏正式开始。

咱们开始讲第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章的说明“关于对动产的执行。第十章“对动产的执行”,主要规定了动产的查封方法及其效力、查封物的保管等有别于不动产查封变价程序的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动产处置特别是低价值动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规定了禁止无益查封制度(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价值较低动产无底价拍卖(草案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一拍终局(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等。”。

现在咱们就开讲 第一百四十四条“禁止自由买卖的动产的处理”,昨天讲了某些特殊的动产,可以忽略掉前期的估价程序以及繁琐的拍卖流程,直接拿到市场上去卖,或者直接给小伙伴们抵债,今天再讲一个特殊的,而且是更加特殊的,不允许拿到市场上去卖的能动的产。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禁止自由买卖的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交有关组织按照合理价格收购;无收购组织的,应当解除查封。”

今天的条文只有款,字数很少,内容也不复杂。

新来的读者小伙伴也不用担心,是笔者依然会把小伙伴们当作今天第一次读笔者的文章,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这一条讲了两个事情,原则例外,咱们分句来讲。

咱们先讲第一句原则, “禁止自由买卖的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交有关组织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这一句是说,如果老赖的这个“动产”“禁止自由买卖的”,是国家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是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吆喝的,作为某公司,当然是不能知法犯法,不听招呼,这种情况,只能“应当”必须必must“交有关组织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只能由法定的能够“收购”“有关组织”给收了买下来,价格是“合理价格”,可能是没有市场价的,只能是“合理”

讲到这里可能会有小伙伴问了,到底哪些能动的产是“禁止自由买卖的”?举个栗子,国之重器青铜器司母戊大方鼎,武则天看过的王羲之亲笔画,慈禧太后耍过的尚方宝剑,等等极其珍贵稀有的一些物件,此外还有大熊猫、藏羚羊、长江白鳍豚等等也是实属珍贵的活物,又或者一些*禁品违**,比如土*小说色**有声书、可以吸的植物等等等等吧,小伙伴们用常识就能判断出来。

接着咱们讲第二句 例外,“无收购组织的,应当解除查封。 ,这一句是上一句的例外,如果某公司找遍了全国,找不到 有关组织 “收购” 无收购组织的 ,考虑到查封占有保管的成本,浪费人力和物力资源还不能卖钱,那么就只能且 “应当” must 解除查封 ,退回给老赖,再查找其他能卖的产了。

哦了,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就讲到这里吧,咱们明天继续讲第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至于该如何“执行”,且听笔者明日分解。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不知道小伙伴们对笔者有没有信心,反正笔者是信心满满,而且越写越有感觉,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小伙伴们的认可是笔者写法律科普文的动力。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更加努力笔耕不辍,跟着小伙伴们一起成长,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简约但不简略。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根解读(146)“禁止自由买卖”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根解读(146)“禁止自由买卖”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根解读(146)“禁止自由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