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为切实保障患者权益,保证临床治疗质量,根据国务院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及国家卫计委“九不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此规定。
一 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称院外购药是指除在本院药剂科自设药房以外的所有处方购药行为。
2、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医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门诊/病房/治疗室)开具的处方、医嘱。
3、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返聘、延聘老专家所开具的处方。
4、所有进修、规培、轮转医师及研究生、实习生,无论是否具备处方权,均不得开具院外购药处方。
5、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草药,适用于所有药品剂型。
6、本规定所称院外购药所购药品须是患者治疗必需用药,且在院内无同等疗效的同类替代药品。
二 管理规定
1、医师开具的院外购药处方药品名称、剂量、剂型、用法等必须符合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医师严禁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约定代号、字母、符号、缩写等或以口头形式,强制、暗示、诱导患者去院外指定地点购药。
3、医师不得和药品销售人员有任何经济联系。
4、医师开具院外购药处方须同时遵守院内有关处方管理相关规定。
三 流程规定
1、门诊处方
(1)由门诊医师开具门诊处方,正确填写患者相关信息、药品名称、药品剂量、剂型、用法等。
(2)加盖本院医师处方专用章。
(3)门诊院外购药处方一式二份,每日交诊区分诊人员汇总交门急诊部备案。不备案、不开具正式处方者一律视为违规。
(4)所有外购处方须与门诊记录保持一致。
2、住院病房处方
(1)由科室医师填写药品外购审批表(见附件)并交科主任签字审批。
(2)科室将药品外购审批表交医务处备案。
(3)病历中患者需签署院外购药知情同意,并将院外购药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附于病历中。病程录中注明外购药品名称、剂型、批号等。
(4)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应由医院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对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相关临床科室给予记账处理,科室主任签字,医保办审核,财务科负责报销。
四 违规处理
1、科室主任为规范患者院外购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教育和管理。
2、院外购药的考核和管理与科室奖金挂钩。
3、一旦查实院外购药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则取消当年科室及当事人评优评先资格。
4、如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取消责任人的处方权3-6个月,并予以经济惩罚。
5、如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6、如国家法律法规对院外购药做出新规定,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务处
附件: 院外购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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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
患者姓名: |
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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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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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院外购药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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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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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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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意见: 科主任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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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处意见: 医务处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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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意见: 医保办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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