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世事无常,人生难料,谁会想到一起无心插柳的仿真枪支网购会酿成日后的大祸,让人追悔莫及。对法律并不精通,刚成年的四川18岁男孩刘大蔚2014年在台湾一家网站的“生存游戏BB枪专区”网购了24支他理解中的仿真枪,这批货被海关查获。经鉴定发现,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而在2015年8月终审被福建高院以*私走***器武**罪判处无期徒刑。律师和学者认为,刘大蔚没有*私走***器武**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涉案枪形物可能不是刘大蔚购买的,案件量刑过重,而作为定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也存在一些问题。经法院酌情考量,基于犯罪行为主观意图非故意,案发当事人年龄小,客观没有造成事实社会危害等情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几经波折改写了这个男孩的曲折命运。
小伙网购仿真枪始末
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案件始末:刘大蔚是一个军事迷。小时候,外公送给他一把玩具枪,自此他与枪便结下不解之缘。 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一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事宜。2014 年 7 月初,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 24 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7 月 16 日,通过淘宝向卖家支付货款 30540 元。8月31日,刘大蔚还没有收到仿真枪,却在四川家中等来了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的警察,随即被刑拘,后因涉嫌*私走***器武**罪被逮捕。案发时,他还不满 18 周岁。
检方起诉书显示,2014年7月19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 24 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涉案的 24 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刘大蔚父亲刘行中表示,儿子网购仿真枪仅出于收藏娱乐目的,而一次性购买 24 支,是因卖家称少于20支不发货。 “我们从来没想过刘大蔚在网上买几支玩具仿真枪,竟然会犯下这么重的罪,成了‘*私走***火军**’,实在难以接受。”刘行中说。
一审二审均获无期徒刑
2015年4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大蔚犯*私走***器武**罪,判处无期徒刑。同年8月,福建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刘大蔚的父母从此走上了申诉之路,他们从四川达州跑到福建泉州看守所附近租房,边打工边申诉。
立法与个体出发点存异
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或者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由此,大多数的声音认为网购仿真枪类似案件被判处刑罚过重。究其根源,产生这种认识的冲突即是立法目的和社会个体对行为利弊考量的出发点存在差异。一方面,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对有可能危害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枪支实行严格管制;另一方面,被告人或部分公众认为被告人购买枪支的目的并非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且枪支尚未流入社会,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如何避免因违法性认识程度的差异而导致不同主体对裁判结果预期的冲突呢?
法理人性化 个案考量
根据有关规定,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基于过往很多同案不同判的实际可借鉴案例,男孩迎来了重申的曙光。该案曾受广泛关注,其再审结果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也将有一定指导意义,相信法院会依法审慎作出公正判决。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刘大蔚,还涉及到更多仿真枪买家或卖家,社会公众有理由对该案的走向高度关注。法院启动再审只是一个开始,“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不当在哪里?再审时必然会对所有证据、事实、法律问题作全面审查,依法得出结论。再审是公正的需要,也是法律宣传的过程,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各方都能依法办事,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如何认定仿真枪是否属于真枪,需要权威的鉴定标准。2008 年由公安部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平方厘米”时就是枪支,这比2001年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舆论对这一鉴定标准存在质疑,主要的意思是,公安部门出于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国标严控仿真枪标准,有其合理性。但出于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标准,是否能直接套用在刑法上?这样是否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如果行政部门技术标准套到刑法上,产生“明显不当”的结果,法院是做“被动的接受者”,还是发扬司法智慧,主动厘清法律与技术标准的关系?适用“真枪”标准,法院是否应有自己的主张?
学者点评,律师发力
近年来,公民持有、销售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而被认定为真枪的新闻屡见报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评论,该案显而易见和当时设立*私走***器武**罪的本意不一致,类似事件频发的根源在枪支认定标准2010年骤降为 1.8 焦耳/平方厘米,约是2001年旧标准的九分之一,与一些民众的预见性、认知存在差异。
徐昕表示,每年因为仿真枪涉案被抓大概有上千人,已经导致大量毫无犯罪故意的仿真枪的购买者、销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这是非常严峻的。他的案子能够再审,是很多人共同推动的结果。所以希望能通过个案推动枪支标准的提高,推动法治的进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沈括对记者表示,枪支标准的设定,更多地具有技术性色彩,有必要在科学和社会两个层面做更为深入细致的实证调研,衡量各方面的价值需求。当然,基于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将枪支的认定标准提高,理性缩小犯罪圈更为符合*权人**保障以及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在部分公安系统专家看来,枪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无可非议,当然,这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基于实情酌情获“改判”
枪支标准的设定,更多地具有技术性色彩,有必要在科学和社会两个层面做更为深入细致的实证调研,衡量各方面的价值需求。当然,基于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将枪支的认定标准提高,理性缩小犯罪圈更为符合*权人**保障以及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2018年8月10日,福建省高院在漳州市中院公开再审此案。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对原判认定刘大蔚犯*私走***器武**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充分辩论,刘大蔚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福建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私走** 24 支仿真枪,经鉴定其中 20 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私走***器武**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尚未实际取得所购的 24 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其作案时刚满 18 岁,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再审法院认为,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刘大蔚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明显过重。据此,福建省高院对刘大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再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围绕在“物证的同一性即侦查机关扣押的枪形物是否系刘大蔚所选购的”,以及“本案能否适用《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弹铅**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这两个问题上。最终基于多方考量,审理结果改判。
后记:网购仿真枪由无期徒刑被改判七年的刘大蔚终于迎来了命运的转折和改写,刘大蔚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全家人喜极而泣。迥然的判决结果基于对实际情形的判断考量,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法理的个案化和审判依据实情的务实客观观念变迁。对于个体而言,多提高普法意识,夯实法律基本素养,遵纪守法,也是每个公民为维系公序良俗,遵循自己基本义务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