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编/秦政、曾庆鸿
1.【唐有珍运输*品毒**案】――*品毒**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
裁判要旨:我们认为,当前对*品毒**犯罪应当从重从快予以“严打”,但具体判处*品毒**犯罪时,涉案*品毒**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确定包括*品毒**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的刑罚,都应当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具体处刑。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要从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判定。不能仅根据*品毒**数量大就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死刑。
2.【李惠元贩卖*品毒**案】——贩卖*品毒**数量较大,但*品毒**含量极低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品毒**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说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品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品毒**有证据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品毒**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品毒**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宋国华贩卖*品毒**案】——对购买数量巨大的*品毒**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瘾者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非法持有*品毒**是出于*私走**、贩卖、运输、窝藏*品毒**目的,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裁判要旨: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品毒**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非法持有*品毒**罪的行为人持有*品毒**的故意,既可能是自己或给他人吸食,也可能是为了*私走**、贩卖、运输、窝藏*品毒**,但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非法持有*品毒**是出于*私走**、贩卖、运输、窝藏*品毒**目的。
4.【王某贩卖*品毒**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品毒**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品毒**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查获的*品毒**是“*洛因海**”针剂,而不是*洛因海**通常存在的形式,因此,该*品毒**是混合型*品毒**还是新型*品毒**、其主要成分是什么、*洛因海**含量是多少,都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多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多种类*品毒**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对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如何把握死刑量刑数量标准,一直是*品毒**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难点。因此,我们在量刑时,通常应当首先考虑危害性大(包括毒性和数量)并有明确量刑数量标准的*品毒**,其他种类*品毒**的数量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量刑标准不一样的不同种类*品毒**的数量,不能简单累加。
5.【赵敏波贩卖、运输*品毒**案】——未进行*品毒**含量鉴定的新类型*品毒**案件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200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 号)进一步重申,鉴于大量掺假*品毒**和成分复杂的新类型*品毒**不断出现,为做到罪行相当、罚当其罪,保证*品毒**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品毒**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品毒**犯罪案件,应当作出*品毒**含量鉴定;对涉案*品毒**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品毒**的,亦应当作出*品毒**含量鉴定。
6.【赵廷贵贩卖*品毒**案】——贩卖含量极低的*洛因海**针剂,如何认定*品毒**数量并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纯度极低*品毒**的案件,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不能不考虑纯度因素,这是准确理解和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刑罚公正的要求。但是,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品毒**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这一规定必须执行。无论被告人贩卖的*品毒**纯度多低,只要经鉴定确认是*品毒**,就应当以查获的或者有证据证实的*品毒**数量来认定其*品毒**犯罪的数量,而不能以纯度折算后的*品毒**来认定其*品毒**犯罪的数量。
考虑到本案*品毒**含量极低,其危害性相对小于含量高的*品毒**,根据 2000 年《全国法院
审理*品毒**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查获的*品毒**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品毒**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本案*品毒**含量低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赵廷贵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既贯彻了对*品毒**犯罪严厉打击的政策精神,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