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小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融资融物需求时,去大中型银行办理金融*款贷**往往难度大、流程复杂,而融资租赁业务对于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和个人进行应急融资融物。但是近两年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鱼龙混杂,甚至出现了虚假融资租赁的“套路贷”案件,让本就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雪上加霜,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社会秩序。
为了打击此类“套路贷”,如郑州等公安机关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收车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车辆按揭买卖或租赁等领域非法收车作为“套路贷”的一种犯罪手段。但现实中并不是每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将非法收车作为“套路贷”犯罪进行打击,在刑事立案得不到受理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可以选择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积极维权。本文从笔者亲自代理的一个案件为导引,分析虚假融资租赁情形下借款人抵押物被扣的维权思路,供后来者防止被骗、依法维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自有保时捷macan车辆一部,因资金周转需要,在被告xx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介绍下同浙江某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签订三年期《*款贷**合同》,同时xx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购买李某的车辆后租给李某使用三年,车辆回购款30万元。xx公司未与李某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但是将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xx公司。xx公司引导李某将从xx银行办理的30万元借款委托授权支付至xx公司账户,xx公司收到xx银行的30万元转账后将该笔款项以车辆回购款的名义支付至李某账户。另查明,xx公司与xx银行存在常年合作关系,xx公司对该笔借款向xx银行出具担保函,承诺承担李某违约时的代为还款责任。此后,李某每月定额支付10000余元至xx银行用于偿还借款本息,每月定额支付近1000元至xx公司作作为租金。后xx公司以李某多次逾期支付租金为由主张李某违约,私自扣押李某车辆,要求解除与李某的《融资租赁合同》并提前支付所有租金、违约金。李某不同意xx公司的方案并以侵权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案涉车辆,并按照日租金1000元的标准赔偿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虽然售后回租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本案中,从标的物性质看,案涉车辆本就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并未实际出资购买案涉车辆,所谓的车辆回购款来源于原告从第三人XX银行的*款贷**;从标的物价值看,案涉车辆价值远远高于30万元,回购款与车辆价值不对等;从租金构成看,《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被告合同要求的三年租金仅3万余元,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需要考虑成本及合理利润的特征。故综合判断,案涉合同非融资租赁合同。
同时,结合被告向xx银行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是金融借款担保合同关系。
三、被告行为定性
因为原被告之间不具有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实际上是金融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被告对案涉车辆仅具有抵押权,不具有所有权。依据《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故,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先与原告协商实现抵押权,协商不一致的,应当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权利,而无权单方面扣押原告车辆。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现被告擅自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向原告返还案涉车辆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原告损失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原告通过搜索具有较大知名度的携程租车APP、飞猪APP、租租车APP上的租车服务,查明在杭州本地,租用案涉车辆同款车型的费用为约为1200元/天,因此要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按1000元/天赔偿损失合法合理,且原告提供的案例中类似的诉求也已得到杭州当地法院的支持,因此原告参照租车平台中对案涉车辆同款车辆的租车价格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合法合理,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五、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在类似案例的处理中,受害人一方的取证要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查清楚所谓回购款的来龙去脉,本案中,笔者引导受害人与*款贷**银行业务人员积极沟通,从*款贷**银行获得了委托授权支付凭证的原件,结合受害人的银行流水,固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所谓的回购款实际上就是受害人的从银行借贷的借款的证据;二是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对*款贷**进行担保的证据,本案中笔者让受害人从*款贷**银行拿到了融资租赁公司对案涉*款贷**进行担保的担保函,从而确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人身份,戳穿了融资租赁公司“假回购”、“真担保”的面目。两方面的重要取证,再结合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正常还款银行流水等证据,为整个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