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存在问题和建议 (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区别)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一)公共服务与辅助*服务性**。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服务性**,并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从上可知,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两方面:公共服务和辅助*服务性**,范围非常广泛。例如,购买机关大院物业、食堂配送、司机等辅助*服务性**,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虽然我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并不意味着指导性目录以外的服务就不能购买,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外,其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服务性**都可以购买。

(二)负面清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列出了负面清单: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之所以禁止将以上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主要是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性质和国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目的。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变相用工以及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以上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以上第2-6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而禁止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是因为这样会混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先纳入财政预算,方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