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就“挣”8000元,他却不敢收!因为…
一晚就能挣8000元?竟有这样的好差事?于都县利村乡的杨某就遇到了!那他为什么又不敢收呢?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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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自己做了违法的事,所以我当时没敢收他们给的8000元报酬......”近日,出借名下银行卡、手机号等身份信息帮助他人非法过账及取现的违法行为人杨某,经利村派出所民警多次因势利导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主动从广东回到利村派出所投案自首接受调查。
据杨某交待,2022年12月,杨某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了室友“福建大神”,因手头缺钱,室友向他介绍了一个来钱快的工作,一晚就能挣几千块钱,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行。
虽然知道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杨某还是心动了。后经室友介绍,3名陌生男子便开车带杨某到某地饭店大吃一顿后,让杨某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以及身份信息,由对方操作,中途让杨某进行人脸识别等实名核验帮助。于当晚操作至凌晨2时许,其名下银行卡一共非法过账28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7万余元,同时取现1万余元。
事后对方给予杨某8000元现金作为报酬,杨某因害怕摊上事拒绝收下。之后杨某一直惶惶不安,担心自己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非法过账的事“东窗事发”。
“凡走过,必留痕”。今年4月初,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杨某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非法过账的违法事实,多次对其本人及家人开展走访劝投。“功夫不负有心人”,违法行为人杨某最终在警方的政策感化下,主动投案自首。

目前,违法行为人杨某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法律法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于都警方提醒您:出租、出售、出借、非法购买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要妥善保管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坚决*制抵**不法行为,决不当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若发现买卖“两卡”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于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