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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单位因生活垃圾不分类被处罚单!4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负责健宸大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某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这也是《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宁波市首张商务楼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罚单。
随着《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出台,宁波的垃圾分类已经进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强制时代”。对于垃圾不分类,甚至还屡教不改的,相关部门开始依法开具处罚决定书,今年以来,鄞州区已有27家单位或个人收到来自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罚单。

此前,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垃圾分类收集点时,发现健宸大厦负一层垃圾中转站使用了一排桔红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这些垃圾收集容器上均未设置垃圾分类的标识,垃圾收集容器附近墙面上也未设置垃圾分类的标识,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其它垃圾和厨余垃圾混装的情况,主要为餐巾纸、筷子、食品包装纸和剩菜、瓜皮等。
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得知,该物业公司由于公司资金问题,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也没有实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对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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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数百元的处罚无关痛痒的话,那么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还接连开出过两张万元罚单。生活垃圾混收混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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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常青藤小区内的一个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单位作出1.225万元罚款的处罚。
3月31日,某物业公司在城市印象内后田垟巷26号前的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样对该单位开出了一张1.225万元的罚单。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说,此类违法现象性质最为严重,源头垃圾分类做得再好,在收运过程一混装,就前功尽弃,因此开出上万元的罚单很有必要。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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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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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鄞州区执法中队在阿拉好菜场某小吃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厨余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桶内有厨余垃圾。执法队员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4月11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4月1日,居民李某在未分类的情况下,擅自在永泰花园中心广场厨余垃圾桶内投放其他垃圾。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同样处以100元的罚款。
4月12日,某公司在未分类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创家园中海国际社区二期5幢旁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其他垃圾。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单位处以700元的罚款。
垃圾分类需要从源头抓起,源头垃圾不分类,垃圾分类工作就无法持续深入推进。 有执法队员表示,此类现象在他们日常巡查中较为普遍。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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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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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某物业公司被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幸福苑小区内存在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清洁不及时等情况,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单位处以700元的罚款。
4月1日,某物业公司被查,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东柳坊小区内存在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清洁不及时等情况,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单位同样依法处以700元的罚款。
鄞州区垃圾分类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违反相应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绝大多数的住宅小区来说,物业公司就是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但有不少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垃圾分类是居民自己的事情,垃圾分类只是一项政府面子工程,事不关己则高高挂起。监督管理的缺失,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

统计数据显示,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进社区120余批次,劝导纠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近1000余起,分别对物业公司、相关个人等进行行政处罚,鄞州区仅今年就有27家单位或个人收到了相应的罚单。该局法制科有关负责人说:“处罚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的行为,目前我们执法队员更多的还是劝导教育为主,根本目的是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垃圾分类,从我做起!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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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宁波综合 来源:鄞州发布、甬派客户端、独家派
编辑:妙朵儿 责任编辑:苏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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