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主要由三个保障部分支撑,也有学者认为具体包括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与医疗、公共抚助四个部分。
(一)日本养老保障的基本制度
1.养老保障的具体内容
一是养老金供给生活费,保证老年人日常生活开销,根据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划分,主要是国民公共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二是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生病康复开销;
三是介护保险,是跟踪并满足老年人身体衰退的预防护理,可以根据评估老年人的实时身体状况,划分为支援1、支援2、护理1到护理5等七个等级,科学评估对应不同的护理情况,也就是护理等级对应的护理服务和支援等级对应的护理预防服务两大类。

综上可知,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完全覆盖了健康自理老人、无法自理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通过各种年金保险的运营纪录,保证了老年人的消费能力,构成了多层次服务供给,多渠道资金来源的养老服务体系。
2.养老保障的不足
2007年出现的年金记录丢失事故导致国民对公共年金的信赖度降低,2012年由于金融监管松缓,养老金丑闻再次发生,这也侧面反映出养老金的不足。
近些年,日本税收基本与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持平,2016年厚生委通过《年金削减法案》,国民年金每人每年平均减少4万日元,厚生年金每人每年平均减少14.2万日元,尽管如此,2017年社会保障比重达到总预算33.3%,同比增加6400亿日元。

(二)家庭养老服务供给是主要的养老服务方式
日本1970年65岁以上人口达7%进入“老龄化社会”,1995年65岁以上人口超越14%进入“老龄社会”,历经26年,2017年老年人比例高达27.7%,2030年将超过30%。
日本属东方国家,文化上信奉儒家家庭养老传统,家庭是老年人收获资源援助的来源地,“二战”过后颁布的《新民法》更是明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在传统道德及法律思想文化的影响下,老年人自然而然地过于依赖大家庭及家庭成员。
于是日本养老服务的满足始终以家庭为核心,公共福利市场化的介护服务只能充当家庭养老服务的非正式补充,作为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消耗时间较多且较快的工业化国家,日本的后发技术优势逐步凸显,国民生活条件得到不断改善。

由于人口寿命延长,受教育环境的公平优化,受教育年限逐年增加,职业女性明显增多,晚婚晚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低死亡率、低出生率、低自然增长率陡然成为日本家庭的稳固人口结构特征,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大家庭养老服务功能逐步丧失,老龄化速率加快,日本一跃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
(三)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有利弥补了家庭服务缺失
1.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出台的背景
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源自家庭养老服务模式的退化。
20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构建并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特别是日本《介护保险法》的出台,有力缓解了日本政府入不敷出的养老财政支出压力,让政府、企业、个人都参与到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过程中来,有效填补了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之间的服务空白,尽量让老年人在嵌入式的社区居家养老中享受到持久稳定的介护服务,避免大量老年人因病挤占过多的公共养老机构。

2.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
社区养老服务形式有四种:一是政府主导,服务人员由民政及政府人员构成;
二是政府扶持下的非营利组织,服务人员以协会人员为主,主要表现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以承包政府的养老服务项目为主,间接参与更多在于对政府提供建议参考;
三是志愿者及义工,主要包括大学生、低龄老人等非主要劳动人口为主的人群;
四是市场上营利性企业,服务内容包括上门服务、日托服务、短托服务、长期服务、老年保健指导与咨询服务。

(四)社会资本能够丰富养老服务形态
1.日本把养老服务业海外扩展定位为国家战略
日本养老服务业发展是严格根据老年人增长情况来部署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萌芽,80年代产生一定规模,并逐步摸索壮大,90年*开代**始成熟,有规范化的行业指标,日本政府把护理业和医疗定为国家战略,21世纪产业可以实现对外出口,也就是允许、开放和扶持的几个阶段。
预计到2025年日本的“银色产业”将会有6270-7469亿元的市场,增长最迅速的主要是养老院,其优势在于“连锁化+小规模”的运行模式,由于诸多亚洲国家缺乏护理保险,所以潜在的高收入老年群体是主要客户,根据日本官方数据,目前日本至少有50家护理企业规划向海外发展。

2.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在政府的积极鼓励下,众多民营企业开始参与到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中来,扩大养老服务的需求范围与参与主体,就能够降低冗杂的养老服务成本,确保优质的养老服务质量,养老服务分为居家型、地域密集型和老人福祉机构,其中的养老院又分为健康型、看护型和住宅型。
从发展趋势上来看,养老护理民营化趋势明显,政府可运用最少的财政资源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使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丰富,带来非营利组织、市场及政府较为充分的服务竞争,当前政府资助的护理机构主要是非营利组织经营,社区照护的70%左右由营利性组织供给。
如2010年2月,营利性机构共3400家,床位17.6万张,同比增长27%,比五年前翻了两番,发展成果得益于政府资金供给、设施配备、人员招募、认证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的大量工作,由此通过补贴需求者,可以激发供给者的投入力度。

二、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发展,主要来自财政投资及购买服务支持,通过政府引导,让市场在养老服务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确保优质专业化的服务供给,刺激满足老年群体不断提升的养老服务要求,对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颇有启发。
(一)根据GDP的增长率及老龄化率来调整养老服务的财政支出
在65岁人口达到7%时,可考虑大力推动养老机构设施发展,达到14%时,可普遍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达到20%时,可进一步放开民间养老服务市场,重点在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铺开。
在我国,老年人的基数很大,并且这种基数增长的速度在不断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实际投入缺口很大,使用环节存在城乡、区域资源不匹配,投入收益关系不相容的现实问题,若财政支持高端养老服务,让经济优裕老人入住,困难老人却无法进入,势必会造成资源的分配不公,造成部分群体享受政府暗补。

(二)出台适应社会资本投入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民营护理机构成本压力大,服务人员受待遇影响,极易频繁跳槽,享受不到政府补助的老人,就会降低服务标准,迫使整体养老护理机构低端化,应该学习日本发展民营机构的做法,由地方政府投入机构开展日常经营管理。
同时,政府应通过严丝合缝的监管,让部分违规养老护理机构无法用非营利之策来行营利之事,违背财政资金的正当用途,保障公共服务的宗旨,避免引发群众的强烈谴责。
(三)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养老事业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完成,养老产业发展依托市场运作,广义的养老产业指老年服务产品的经济单位总和供给,包括老年食品、医疗、照料、保健、金融等,狭义的养老产业指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市场化社会化的社会经济活动。

只有让多元养老护理服务供给资金充分融合,如PPP养老服务项目的科学筛选,才能更好地弥补财政资金不足,促成优质化的养老服务,有助于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适当微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
可考虑在企业所得税、用地保障、租金和水电煤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企业和高校进行科技研发合作,以精准弥补民营机构在设备设施折旧、房租、人员流失方面造成的沉没成本,出现市场养老服务低端化。
(四)加大公立养老机构的资金扶持力度
大力培养医养结合式的社工、护工,提升该群体的整体素质,延长职业教育年限,设置技能级别考试与薪资挂钩制度,在护理比例上尽力追赶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1:2的国际标准,促进中日护理人员的经验交流,将日本先进的养老服务技术引进来。

对于被动参与养老事业的劳动者,可鼓励“志愿储蓄式”服务,政府应加大教育支出丰富护理能力的免费培训,入院老人家属、义工、志愿者年老入住养老院时能够免费或获得收费优惠,优惠部分可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埋单。
学习日本鼓励企业雇佣退休人员的比例要达到全体职工的6%,设置“持续雇佣奖金”,凡是退休后从事新工作超过5年的老年人,除每年获得补贴15万日元外,对应的企业额外可获得融资*款贷**。
如2011年日本国会通过服务员工待遇法案,三年内投入4000亿日元保证介护员工待遇提升3%,并要求介护企业制定员工职业规划,保证介护员工的待遇和职位前景,稳定护理队伍。

基本保障住所可借鉴日本建筑建设费和改修费补助(日本达到三分之一),对固定资产税、不动产所得税减免,囿于该模式的非盈利性质,只能出租给高龄者。
(五)建立介护保险制度
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间架起一道预防失能的桥梁,激发不同老年群体的护理需求,甚至可以在日本介护保险的基础上,分支援养老服务券和护理养老服务券,方便使用及信息管理,同时又能体现政府购买的责任,利用消费税来补充增加资金来源,帮助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的探索及发展。

例如三种典型模式:嵌入式整合照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联合运行(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服务)和支撑辐射(社区为主体的服务扩散),只不过分类及等级划分还需要切合中国实际。
此外要不断吸引慈善捐助资金和基金会的投入,推动护理供应市场形成,引发社会资本投入的正常流动,弥补财政支出不力的缺口,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快涉及介护保险评估及供应组织的行业规范,合理制定市场竞争退出机制,保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