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掌柜东莞 梁彤
误租“欠费房”,刚租的房子三天两头停水又停电,最近在东城上班的张女士就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当她找到推荐房子的中介时,对方却从一开始就推脱敷衍,后面甚至借故已辞职玩起了失踪。
刚入住就欠费 房子停水又停电
2016年1月初,张女士通过东城世博广场的东莞卓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中介经理黄某租下了东城主山花样年华的一间房子,在租房过程中,业主都没有出现,黄某称一切事宜由他代理。
不过从2月份开始,张女士就收到物业管理处催缴物管费的通知,同时房子也开始停水,“入住以来,我们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水费,怎么会停水呢?”张女士感到很疑惑。
咨询物业管理处后,张女士才得知原来他们所租住的房子从2015年4月起就一直欠交物业管理费和水费,欠费高达1600元。对于这笔不是由自己产生的费用,张女士要求黄某处理,对方却让她先行垫付,之后再在房租里抵扣。无可奈何之下,张女士垫付了1600元的欠费。
以为问题得到解决了,没想到4月22日,房子又出现停电问题,原来房子在入住前还欠了3个月的电费近700元,供电公司表示需要把欠费缴清,才能恢复正常供电。
张女士再次找到黄某,这次问题很快解决了。但在接下来的2个多月里,又陆续停电5次,“最严重的一次就在前几天,6月12号~14号连续停了3天。”

张女士垫付物管费和水费的单据
中介屡次玩“失踪”
张女士表示,在交涉的过程中,中介还屡屡推卸责任、欺骗,甚至玩失踪,“从4月份第一次停电开始,我就多次联系黄某要求解决问题,他一开始会找人来修电路,但后来他就开始敷衍我,或者骗我说晚点去交电费,到最后就不接电话玩失踪。”说起这几个月来的经历,张女士又是心塞又是气愤。
停电三天后的6月14日,张女士来到门店要求解决问题,黄某不在,手机也联系不上,张女士报了警。在警察的协助下,联系上了黄某并承诺在10分钟后出现,但张女士等了一个小时,黄某并没有出现。对此,警察也表示无可奈何,因为此事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畴,他们只能协助,并没有执法权。
6月15日下午,张女士再次到门店,这次现身的黄某,却表示他已经辞职,张女士想联系房子的业主,黄某却不肯把联系方式给她,要求张女士找公司。对此,卓越中介的工作人员则表示“我们不知道,这件事不归我们管。”
张女士的问题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到现在都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甚至不知道该找谁解决,没有办法的张女士再次垫付了欠交的电费,“下班一回家开门就发现没电,每天都不能回家做饭,洗澡洗头都只能洗冷水,这水电费不是我们该交的我们也只能交了。”张女士有些愤慨,“签一年的合同,现在住半年事就那么多,现在只想终止合同拿回押金。”
但如果张女士单方面终止合同,之前签约时缴纳的2000元押金可能就退不回来了,黄某就表示“合同上可没说因为水电费有问题就可以退押金的。”
律师: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她告诉记者:“如果想终止合同,最好与中介协商,双方同意后签定关于终止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安排的合同;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包括: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
对于已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即使房屋中介在租赁存续期间离职,中介公司也应该对委托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向法院起诉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且最终即使胜诉,能获得的赔偿也很可能不尽人意。所以,消费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前,可对该公司的资质和情况进行事前调查;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尽量避免纠纷的出现。